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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化妆品中所用防腐剂必须是表 4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5 化妆品中所用防晒剂必须是表 5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2.6 化妆品中所用着色剂必须是表 6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允许使用 范围、其它限制和要求。 4.2.7 化妆品中所用染发剂必须是表 7 中所列物质, 并必须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括最大允许 使用浓度、其它限制和要求以及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4.3 终产品要求 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上述 4.2 原料要求。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 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且无感染性。 4.3.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500CFU/mL 或 500CFU/g。 4.3.1.2 其它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 1000CFU/mL 或 1000CFU/g。 4.3.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4.3.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 100CFU/mL 或 100CFU/g。 5 化妆品包装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物质。 (资料来源:《化妆品卫生规范》;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www.zhuceabc.cn)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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