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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通回应争议:如何服务更多小微企业?分成比例如何确定?受到哪些监管?

2024-06-26 22: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许爽 实习生姚佩仪 广州报道

近日,由前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创立并兼任主席的滴灌通再引热议。

日前,知名投资人宋向前接连在社交媒体发文批评滴灌通的商业模式。宋向前表示,自己看不到滴灌通有任何公益属性,也没看出有任何创新之处,“本质上还是个高利贷,是个升级版的P2P”。

10月25日,针对相关质疑,滴灌通创始人李小加和张高波就公司发展近况召开线上交流会。

滴灌通模式究竟是什么?

公开资料显示,滴灌通的主要产品为每日收入分成合约(DRC-Daily Revenue Contract),是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签署的一份合约,约定双方在一定时间内的投资和收入分成关系。DRC“非股非债”的收入分成投资属性自滴灌通自成立以来,颇受争议。

李小加表示,随着中国数字化革命的深入普及,小企业收入端基本实现数字化,金融基础设施上实现了在小企业输入端作分账安排,使大资本与小企业得以很好地连接。这意味着滴灌通的模式(DRC)出现三盏明灯:一是每天可以在底层资产产生许多投资行为;二是收益透明化;三是以合同的形式开展业务。“DRC已经不再是真正传统意义上的金融,而是一种实体经济行为。”

张高波表示,传统投资者往往只关注股债的逻辑,但收入分成模式其实很早就存在于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实践当中。滴灌通的做法无非是把收入分成的方式数字化、标准化,以较高效、低成本的方式适应更大面积的投放。

如何服务更多小微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滴灌通致力于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市场,连接全球资本和中国小微企业,赋能劳动创业者,助力小微经济蓬勃发展。

李小加认为,滴灌通核心的成功模式必须建立在节点企业伙伴之上,通过合作伙伴的线或点的控制力管控风险。同时,依靠自身获取的数据在合同设计上将双方利益摆在最合适的位置。收入分成是风险控制手段,本质还是计算自由现金流。

李小加表示,目前滴灌通走的是“顺藤摸瓜”路径,找已经完成数字化进程的品牌连锁店达成合作,解决品牌连锁方拓店过程中所面临的例如强刚性的租金、押金等瓶颈,这将是滴灌通的长期发展路径。不久,滴灌通将进入“滴灌到根”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找利益较为一致的节点伙伴,例如房东、二房东等,滴灌通、劳动者、房东三方提供资本、劳动、土地三个关键要素,滴灌通未来的用途可以多元且具体,可以做租金通、装修通、设备通等等。

如何确定收入分成比例?

此前,知名投资人宋向前认为,滴灌通本质上还是个高利贷,是个升级版的P2P,并要求滴灌通公布门店收入分成折算成本金获取利息的水平。据其估计,这一水平不低于20%,否则难以覆盖其他项目的损失。

李小加表示,每份合同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小微企业无法产生自由现金流,谈论分成比例就没有意义。

李小加解释,之所以滴灌通团队把餐饮、零售、服务、文体四个行业分成了200多个细分品种,就是为了通过数据分析找出每个细分品种的收入规律。比如,某地区包子铺净利普遍在20%左右,那么滴灌通首先要做的工作是要把“20%”算出来,其次收入分成比例不可能超过9%。因为原则上分成比例不能超过净利润的49%,即滴灌通的投资者不能比小微企业主分得多,这是基于对人性规律的洞察。同时,滴灌通回本周期争取在是合同期限的一半,这是基于风险的判断。

李小加还表示,滴灌通实质上是“造筛子”的公司,把筛子越做越细,做得越精准,投资就会越好。滴灌通正是通过分析大量数据来形成标准,从而筛选出合适的合伙伙伴。

滴灌通受哪些监管?

针对滴灌通监管的问题,张高波表示,滴灌通目前涉及4个司法地区的监管,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其他地区。在澳门,滴灌通澳交所受澳门金融监管条例“the others”项下的监管;在香港,滴灌通拥有的基金管理、顾问持牌机构的所有活动受香港证监会监管;而其他地区的国际投资者认购滴灌通澳交所发行的产品,受英国法的管辖。

针对滴灌通在中国内地是否属于从事金融活动的问题,张高波表示,滴灌通在内地签的是收入分成合同,受中国民法典合同法项下的联合经营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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