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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21: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如受雇工作来源自香港,即使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参与计划的青年可按年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若参与计划的青年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与受雇工作有关的一切服务,则其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另外,如参与计划的青年在有关年度内停留在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务,参与计划的青年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税。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停留在港是否总共超过60天,即使参与计划的青年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除非同日往返香港,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香港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就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而在当地缴付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源自世界各地收入」的应缴款项),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

如参与计划的青年想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必须分别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4部分(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薪俸入息豁免征税)或第3部分(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宽免),并提交佐证文件。申请人须提供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申请宽免款额的详细计算表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申请人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雇佣合约 由内地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列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例如1/4/2023-31/3/2024)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格式如下:

离港日期 抵港日期 到访地点(国家/城市的名称) 目的(例如公干、度假) 1. 2. 3. 4.

参与计划的青年如想查询在内地已缴付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可致电税务局查询热线187 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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