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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法律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实践 , 入职邀请函的法律性质属于要约的性质 , 可 以比照统一《合同法》中对要约的规定处理 . 按照统一《合同法》的规定 , 只要要约中的条 款明确清晰 , 可以履行 ,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便生效 , 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 . 既然入职邀请函 是要约 , 则签署入职邀请函的行为便属于承诺的性质 .
因此 , 一旦员工签署入职邀请函 , 并且签署件送达企业 , 其承诺便生效了 . 此时 , 只要入职 邀请函中规定的条款清晰、可以执行 , 则构成了一个劳动合同 . 在这种情况下 , 员工入职后签 署的合同则属于合同的补充、更换行为 .
清晰、可执行的要约和承诺应当履行 , 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 .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 不仅对企业有约束力 , 对求职者同样有约束力 .
因此 , 如果入职邀请函中具备 " 承诺后不入职的赔偿条款 ", 则企业完全可以主张损失赔 偿 . 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42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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