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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 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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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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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0.08.18 •
【字
号】粤人社发 [2010]2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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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2010.08.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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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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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 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粤人社发〔 2010 〕 251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审中增设防 护、防化专业的函》(人社专技司函〔 2010 〕 78 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专 业技术资格评定专业设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 2010 年度起,在我省建筑设计专 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开展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 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业类别、资格级别及名称设置
(一)专业名称
1 、防护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 的民用建筑物)的各项保障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 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护设计的相关专 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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