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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五金配件没有后面附明细发票能用吗?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

2024-07-13 18: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要的。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出的法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法票还是增值税普通法票,只要是属于“汇总开具”的情形,都要使用税控盘开具税控《销售商品清单》。

不行,现在发票上不能写配件一批,写配件一批的一定要带有清单才能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汇总开具是指所有的项目只开一个金额的发票吗?目前专票要求是需要开具详细清单的,如果当地业务没有要求,可以正常使用,如果开具清单的发票了,但未给你打印清单是不可以的。

法律分析:如果发票内容是笼统的(比如办公用品,五金配件这样)没有开具明细的,这样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是不可以报销入账的。应当退回对方开具具体明细内容的发票,这样才可以正常报销入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付款方的单位名称2.付款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的企业,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付款方的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4..付款方的注册地址、电话扩展资料:增值税专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五金配件没有后面附明细发票能用吗?

不可以。报销是指个人因处理公司的事务或受公司指派出差执行公司的某项公务而发生的费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没有明细不可以报销。代开票:从字面意思就是代开票据,票据是一种有价值的证券,一般主要是税务发票,税务局和某些

为了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购物明细,以及填写买方税务信息。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

可以,但是应该后面附开具的发票清单。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开明细,但必须开准名称,当货物名称超八行填不下时,就分两张以下填开或开清单。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

1、办公用品发票没有明细单,其实是可以报销的,但如果数额较大,就让经手人要销售单位的明细单附发票后面,如果数额不大,就让经手人写上购买的什么物品,可以与单位进行一下沟通,有证明的话,是可以予以报销的,是否可以

法律分析:如果发票内容是笼统的(比如办公用品,五金配件这样)没有开具明细的,这样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是不可以报销入账的。应当退回对方开具具体明细内容的发票,这样才可以正常报销入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发票不写明细有效吗

为了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购物明细,以及填写买方税务信息。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

通用机打发票能打印销售明细清单么一般情况下,通用机打发票不能打印销售明细清单,因为通用机不支持这项功能,如果要打印销售明细清单,那么需要更换精装机才能完成。通用机通常只能打出普通的发票,销售明细清单属于其他类型,因

必须。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信息显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办公用品发票是必须要开具清单的。

不需要的,可以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是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而开具的汇总发系起证明作用的,在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都适用。销货清单视同普通发票印制、使周管理,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防伪专用品印制。但对使用

开发票一定要开发票清单吗

五金建材发票明细票样是。1、发票编号、发票日期、购买方、销售方。2、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五金工具。五金工具属于金属类,所以发票需要开金属类。五金工具是指铁、钢、铝等金属经过锻造、压延、切割等物理加工,制造而成的各种金属器件的总称。五金工具有很多种类,常见的分有手动工具、电动工具、液压工具、气动工具等

销售一批五金产品的货物名称可以将货物名称栏填写为“五金工具”或者“五金配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的产品名称和型号。同时,在开票时还要注意填写商品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信息,并按照税收法规正确计算税额。

购物的明细。购买五金材料发票,后需要按实际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

五金类发票明细都可以写什么

不是“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法票一向以来都是要开明细的。只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也需要开具明细。

进项明细里没有的货正常用是不能开销项发票的,如果要开,你要先挂暂估库存,最终还是必须要有进项发票进来。不一定要开明细,看对方要求了。

必须。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信息显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办公用品发票是必须要开具清单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不开明细,如果需要明细可以在电脑用电子表格做一张。相关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开明细,但必须开准名称,当货物名称超八行填不下时,就分两张以下填开或开清单。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

为了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购物明细,以及填写买方税务信息。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

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开具销货清单。

增值税发票不能开五金材料一批附清单,需要直接在开票系统开出清单来。

可以汇总开具,但要附清单,具体做法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为了防范乱报销、乱抵扣现象,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现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购物明细,以及填写买方税务信息。增值税发票一定要开具明细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有关规定

发票只开配件不行哈,需要发票清单的,不然不可以用哈~

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为加

增值税发票开具五金需要清单明细吗 需要。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发票不能开五金材料一批附清单,需要直接在开票系统开出清单来。可以汇总开具,但要附清单,具体做法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汇总填开专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货清单的汇总应与专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联和抵扣联之后。  你要成为一般纳税人才有资格开 17%的产品增值税发票   新规定,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管理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实际情况,经区局决定,对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企业,仍按月办理转正认定手续。   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企业,可于预认定或辅导期到期的次月初携带“企业公章”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29号窗口领取正式认定通知书,并加盖“增值税一般人”戳记。   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或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名单,详见本月税法公告解读资料的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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