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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4-00019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00-2024-0001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24〕27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 二、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三、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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