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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10 0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 “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贷免扶补”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纳入重点扶持对象范围。扶持对象范围由金融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适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 免:指对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有关税收,申请贷款免反担保、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个人贷款利息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六条 扶:指对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创业培训服务。提供“一对一”创业导师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并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七条 补:指对享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对承担创业帮扶任务的承办单位,给予扶持创业服务补贴。对经办“贷免扶补”业务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贷免扶补”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多方参与、金融机构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

政府主导。全省“贷免扶补”工作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建立鼓励创业“贷免扶补”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各州、市、县、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贷免扶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贷免扶补”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多方参与。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为“贷免扶补”工作承办单位。各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扶持对象参与创业。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

金融机构承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贷款贴息统计汇总等事项。具体承担审核各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发放和回收贷款;提出对需要代偿的贷款呆账本息(不包含罚息和复利,下同)情况和担保基金使用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等工作;对未能按照约定分期还款或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追偿工作,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全省“贷免扶补”工作实行“三统三分”工作机制,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

统一政策。“贷免扶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统一管理。“贷免扶补”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统一服务。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各承办单位要为创业人员提供贷款扶持、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等跟踪服务。

分系统实施。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立足各自职能,分头推进各领域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对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基层,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分层次落实。省级主要负责全省工作的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省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市级主要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目标任务的落实;县级主要负责目标任务落实、创业咨询、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分阶段帮扶。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创业人员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成长期和成熟期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五章 贷款业务经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具体承办单位主要为县级教育、市场监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机构、有地点、有人员的专门服务窗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提供政策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等“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帮扶服务。建立吸纳人员就业等台账,并协助承贷金融机构按期回收贷款。在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中选择一批创业导师,采取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社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对创业人员实行创业指导,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问题。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担“贷免扶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县级承贷金融机构要联合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负责审核承办单位推荐的创业项目,做好贷款发放、回收工作,据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创业人员除按照要求提供“就业创业证”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有关自有、借用场地的产权证)。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贷款申办流程

(一)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填写《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承办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借款人资格,按照规定向承贷金融机构推荐,并结合个人意愿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联合担保机构进行担保审查、借款人资格审核,担保机构调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承贷金融机构对承办单位提出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联合承办单位和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

(四)承贷金融机构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补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五)承贷金融机构对发放的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回收本息,按照规定申请贴息资金。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推荐创业导师,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并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回收工作。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创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和兑现,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审核和代偿。

(七)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吸纳就业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对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符合规定的呆账进行复核,并筹措和拨付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本金偿还方式为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执行。借款人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贷款利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贴息申办流程。承贷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承贷金融机构报送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复核后,在1个月内将贴息资金兑付至有关承贷金融机构,并填写《年度季度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付情况表》。

第六章 创业服务补助(补贴)

第十六条 服务补助。“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服务补助由财政部门拨付,年初结合各承办单位任务指标及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按照700元/人标准的70%比例,通过省对下资金转移支付方式向各地拨付,由各州、市按照规定拨付各承办单位。剩余30%补助经费待贷款期满后,结合贷款还款率考核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拨付。扶持创业服务补助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支出。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结合还款率考核拨付剩余30%资金时,相应抵扣未完成部分已拨付的7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承办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按照任务数计拨剩余30%经费。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可结合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给予激励。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各州、市、县、区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同级承贷金融机构提供的书面报告,按照以下原则核算各单位的30%扶持创业服务补助经费。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A类:按期还款率≥96%的,全额拨付;

B类:96%>按期还款率≥90%的,扣减10%资金;

C类:90%>按期还款率≥85%的,扣减20%资金;

D类:按期还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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