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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隽】“休谟问题”与休谟道德哲学的关系

2023-10-05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刘隽】“休谟问题”与休谟道德哲学的关系

一直以来,休谟“是—应当”问题都是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休谟问题的提出与休谟的道德哲学是否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休谟本人在《人性论》中提出的“是—应当”问题与伦理学家们所阐释的休谟问题有何不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尝试通过对文本的解读,还原休谟问题的本来面目,评价休谟问题在休谟道德哲学中的重要地位。

一 休谟问题产生的道德哲学基础

17、18世纪一直困扰道德哲学家们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道德区分的根据究竟是什么?到底是什么促使人们做出道德行动?单纯理性绝不可能作为任何行为的动机。休谟承继经验主义传统,其道德哲学呈现的基本观点是:以人类本性作为道德考量的基本标准,力图提出一种自然主义的说明。

休谟问题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批判理性直观主义时提出的。在《人性论》第3卷第1章第1节,休谟质疑了理性直观主义者的观点。该道德学派认为,每一事物都有规定它的一个本性,按照那个本性,事物之间建立了一定的关系,这些关系和本性可以被有理性的人所认知;事物具有永久的合适与不合适性,这对思考它们的所有人都是相同的,这些道德的真理同数学上的真理一样具有自明性。也就是说,道德上的善和恶完全在一些抽象的关系中,这些关系是在先存在的,它独立于我们的意志,理性只能去发现它们并必然遵照他们而行动。

休谟显然不同意这种解说,他提出了很多论证来驳斥这种观点,认为当我们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善或是恶的时候,我们并不是着眼于任何抽象的关系,它只是由于我们天性的结构,是我们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发生一种责备或愉快的感觉和情绪。也就是说,我们的道德感是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根源。问题是,促使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那种痛苦和快乐的感觉是从何而来的,它们都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有些是人为而来的?

在此基础之上,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是—应当”问题: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做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确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①

对于这段描述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比较常见的理解是,由事实判断能否推出道德判断?如果能够推出,那么这一推理的根据或基础是什么?主要的表述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道德判断不能由事实判断逻辑地推出;另一种则认为休谟问题提出了一条道德推理原则,即如果前提不包含道德判断,则无法推出道德判断作为结论。

第二类理解是,从事实判断如何推出道德判断?笔者认为第二类理解更接近休谟的本意,并且休谟在文本中也给出了他自己的答案:

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究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②

由这一段落我们可以找到由事实判断如何推出道德判断的答案,休谟试图表达道德的产生与人类情感之间的密切联系。道德的区分来源于人类天性的结构所产生的谴责或赞美的情绪。如果没有情感,即使能够感受到与道德相关的事实,也无法对行为或品格的善、恶做出道德判断。因此,在这里休谟所说的“应该”“不应该”这样的道德判断,是基于认识道德事实,并产生相应情感或者情绪的客观表达。人类的情感是做出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所以仅仅由道德事实是不可能直接得出某种道德判断或道德陈述的结论的。休谟问题的提出并不是要陈述某种道德推理的规则,甚至否定事实陈述与道德判断之间的联系,而仅仅是休谟对于道德判断的一种见解。

由此看来,首先,道德判断既不是某种逻辑必然真理也不是某种超自然的事实,道德判断的基础是人类的情感。其次,道德判断是一种情感的表达,不能简单化归为某种事实陈述。“是—应当”问题基于休谟道德哲学语境下的考察,与休谟对道德哲学的基本见解有着密切联系。事实陈述与道德判断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之间的联系需要人类基本的情感或情绪作为沟通的桥梁。

二 休谟道德哲学论证中的逻辑矛盾

对于休谟问题,休谟自己并没有给出完满的解答,但是从他的论证方式,以及对事实与道德概念的阐释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有逻辑矛盾:即休谟一方面对逻辑推理和论证方式的有效性有严格的限定,另一方面又以一种并不严格的推理方式来阐释其道德哲学中的若干概念。我们可以在基本概念的论证中看到这种前后思想的不一致。

休谟早在探讨因果性推理时就提出,只有演绎推理与数学推理才具有可靠性,因为演绎推理和数学推理中的结论必然为前提所包含;归纳推理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必然可靠性,因为归纳推理是基于“自然齐一性”由已有经验产生的推测,是一种可错性的推理形式。道德判断与事实判断相比涉及到主体诸如赞美、谴责、厌恶等情感或情绪,因而传统的演绎逻辑或必然性逻辑无从进行这种推导。另一方面,休谟对于归纳推理何以可能的怀疑,使得这种尚成疑问的逻辑方法也不能用来完成这种推理。可见,休谟由于自身对逻辑推理认识的局限性,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内在关联以及道德科学的可能性都置于一个需要说明的境地。以后的大部分哲学家在探讨休谟问题时也都预设这样一个前提:如果由事实判断能够推导出道德判断,推导过程必须是演绎推理过程。

既然休谟一方面声称只有演绎推理是确定有效,无可怀疑的;另一方面又试图证明道德与人类行为的紧密联系,那就让我们来看看休谟对道德哲学中基本概念的探讨是否以一种严格的演绎推理方式来进行论证。

第一,在“论道德”中,对于“道德区别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休谟遵循的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思想理路。首先通过概述道德或道德区别问题深入分析和阐明道德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激情和情感的对象。而在《道德原理研究》中则是从具体到一般,通过对单个事例的分析和归纳逐步得出结论,即更彻底地运用实验推理方法,通过归纳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的方法揭示和论证道德的真正起源和原则。

第二,就具体论证过程来看,休谟在《道德原理研究》第5章“为什么效用使人快乐”中提出:

“因为这些德的社会功利是它们获得其价值的主要条件,因此可以推断,这些德所趋向于促成的那个结果必定会使我们得到某种满足,必定带有某种自然而然的爱。不论是从自利来考虑,还是从比较广泛的动机和关注来考虑,这个结果都必定是令我们愉快的。”③

根据这段话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理:

(1)社会美德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效用。

(2)实际效用能够使人们愉快和满足。

(3)所以人们应该具有社会美德。

在这里,显然第一个前提和第二个前提都是关于事实的判断,而结论却是道德判断。由前提到结论的过程中隐含了一个道德性的前提,即:人们应该去做那些令人愉快和满足的事。这里由事实前提向道德判断的转化显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衍推。也就是说,虽然休谟已经在他的道德哲学论证中指出了在由“是”向“应当”命题的转化过程中,存在一种未加说明的思想跃迁,另一方面自己在论证的过程中犯了同样的错误。休谟的论证也不是建立在严格的逻辑推理基础之上。

休谟这种态度上的前后不一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其一,休谟对“是—应当”问题的理解并不是一种严格的逻辑推理,其中也包括社会学、心理学的向度。休谟基于经验主义的立场始终坚持人类情感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正是因为人类的感性,不断对世界产生的持之已久的热情,对现实世界的渴望、欲求使得人们会产生厌恶、喜爱、赞赏、谴责等种种情感。因而,在休谟看来,人类的情感让人们形成对客观世界的道德判断,是道德产生的动机,具有沟通现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功能。

其二,真正的逻辑推理在研究道德问题上是有其局限性的。演绎推理因其逻辑的严格必然性无法为我们认识世界提供新的知识。仅仅依赖演绎推理,我们对于世界的追问只能陷入一种永恒的倒退。虽然在严格意义上,道德判断无法由事实前提直接推出,但是两者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就像严格衍推关系在科学论证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一样,严格衍推在道德论证中也必然有其一席之地。但是,科学论证中的重要步骤往往也不会是严格的衍推关系,如果坚持认为事实陈述和道德结论之间要么是演绎推理,要么推理就是有缺陷的,这样的认识似乎会阻碍我们清楚地阐明道德论证的特点。以道德或者价值为对象的研究期待着一种完全不同于科学知识的新的研究范式。无论是黑尔通过增加普适性的道德原则来构造实践三段论,还是麦金太尔对于连接概念的描述,都是试图为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的转换提供一种新的途径。

因此,休谟“是—应当”问题的提出并不是站在逻辑学或者理性主义的立场上,来否定事实陈述与道德结论之间的联系,问题所要表达的恰恰是人们应该关注这种转化是如何发生的。休谟问题并不是提供一种严格逻辑学意义上的推理规则,其中还渗透了哲学、社会学以及人类学的相关认知。

三 休谟问题与休谟道德哲学

休谟的道德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人性论》与《道德原理研究》两部著述中。休谟的道德哲学是其将实验推理方法运用于人类精神领域,尝试建立一门关于人类本性的全新的和完整的“人学”的结果,即便是区分“道德关系”和“事实关系”的思想也是借助于自然科学中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得出的。

因而,休谟最初的“事实”概念是比较狭隘的经验主义的认识,即:事实是关于能够对之形成“可感印象”的东西的概念,是存在于对象之中,与人的天性结构或道德无关的、可以为理性所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如客体的时空关系、数量关系,客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等等。在《人性论》第3章,休谟对于事实、理性等概念做了详细的解释。当然这是经验主义的非常“狭隘”的事实概念,而逻辑实证主义者正是继承了这种理论,认为“事实”就是由单纯的观察甚至是感官经验的一种单纯的报告证明的东西。然而,实证主义者显然也感到要被迫修正他们的“事实”概念。“根据修正过的逻辑实证主义的认知意义标准,具有‘事实内容’的是作为整体的科学陈述体系。”④正是这种修正了的“事实”概念摧毁了实证主义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区分。对于逻辑实证主义者来说,证实或证伪必定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理论特征,那么这个整体就无法被拆开。整体之中的事实和价值必然以某些方式缠结在一起。实用主义者,如皮尔士、詹姆斯、杜威等都认为,价值和规范性渗透到所有的经验之中。观察必然负载着理论,而理论又要接受观察的检验。普特南指出:“科学如同预设另外经验和惯例一样预设了价值。一旦我们不再把‘价值’当做‘伦理学’的同义词,那么他确实预设了价值——认知的价值。”⑤也就是说,在哲学传统的变化过程中,“是”所表示的事实概念发生了意义上的改变,增加了新的内涵。

同样,对于“应当”的表达和理解也有一个认识上的改变:“应当”原本就意味着说话者能够用一个理由来支持他的“应当”;对于“应当”的理由,其应用范围总是超出对话人以外的,可以运用于那一理由直接适用的整个一类人。但麦金太尔认为,随着共同理想和公认职责在个人主义时代逐渐远去,支持此类命令的理由也越来越少,这个过程的重点就是不再有理由支持“你应当”的出现。就道德目的而言,它说明传统的道德准则已经进入虚无状态,这种“应当”确乎是无法由“是”中推出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休谟问题的提出基于它特殊的形而上学背景和特定的“事实”与“应当”概念的解释。伴随着“是”、“应当”意义的变化,对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关系认识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由于“事实”内涵的丰富以及“应当”内涵的丧失,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已经不那样强调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截然二分,有些伦理学家甚至开始寻找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

因而,在笔者看来,对于休谟问题的伦理学探讨必须建立在对休谟问题的清晰阐释基础之上。“是—应当”问题并不仅仅是休谟道德哲学中一个小小的注释,它所表达的思想与休谟道德哲学的基本主张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将该问题置于历史的框架中,以休谟道德哲学的基本观点为出发点,才能得出符合休谟思想的阐释。后继者对于事实陈述与道德判断之间关系的探讨虽有分歧,但却不能抹煞休谟问题在伦理学乃至哲学史上的重大意义。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之间关联的丰富可能性,也为我们对实践理性的研究打开了视野,有助于我们进入更深层次的伦理学基本理论的探讨。

【注释】 ①②休谟:《人性论》(上、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509-510页;第508~509页。 ③休谟:《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出版社,2001,第205页。 ④⑤Hilary Putnam, 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5 p.29.

(原载《哲学动态》2008年3期。录入编辑: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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