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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2024-07-14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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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5.065

传统的刑法总论教学模式是满堂灌的讲授方式,这种方式虽然教师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全面和系统的传授给学生。但是,这种方式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却忽略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重视学生课本知识的学习却忽视了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因此,一味的实行教师主导下的讲授,务必会使刑法总论的教学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导致学生对于刑法总论学习仅仅限于纸上谈兵,而不能解决实际的刑事法律问题。有违刑法总论教学大纲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不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理念的基本准则。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刑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探讨刑法总论的教学改革问题,以寻求更为科学、合理且有效的课程教学模式。随着案例教学法的提出,笔者一直在教学过程中探索和实践着,深感案例教学法对于刑法总论的教学具有重大意义。

1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总论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案例内容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途径,形成方案。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1.1具体、直观

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情景之下,该情景中涉及很多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具体、直观。

1.2教学的实践性较强

案例教学法将学生带入某种情景之下时和带领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学生在情景之下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在直观的感受之下,学生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总论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1.3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

在案例教学法中,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都是学生完成,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只是起到督促和评价的作用,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

2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运用的优势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的提高刑法总论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过程中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学习主动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只起引导和评价的作用,这样的教学模式和以往一贯的理论课教学模式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2.1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总论的课程特征

从刑法总论的知识体系来看,主要有犯罪论和刑罚学两块,这两部分内容在很多知识点上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性,而本课程往往是低年级学生学习,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理论性强意味着难懂和枯燥,倘若一味的坚持教师主导的讲授法,势必造成学生不能完全理解知识点,而且?会导致学生会对课程失去兴趣。从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解决刑法总论理论性强的难题,案例的分析往往使抽象的理论具象化,在案例教学的情景之下,学生更容易理解理论背后的内容。同时,学生理解了也就不觉知识点枯燥了。

2.2案例教学法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刑法总论的兴趣,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仅仅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引导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角地位。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是刑法抽象理论消极被动的接受者,相反成为了积极主动探索刑法知识的分析者和探索者,为了解决案例中的难题而查阅刑法总论的知识,这样的学习模式学生更易接受同时也更加能够得到自我认同感,在趣味中学到新知识,因此就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最大能力去学习。再从心里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应该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学习的材料必须使学生感到通过学习获得的自我价值和学习意义,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

2.3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总论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2.4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

在传统的刑法灌输式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综合法律素养得不到提高。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会背法条,而没有能力用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反观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2.5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学教学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长年以来的刑事司法为本课程积累了大量案例素材,这些素材也是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刑法总论学作为一门基础课程,尽管其理论知识复杂,但是每一部分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这为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高校大量图书资料也是案例教学得以开展的重要条件,现在一般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学方面尤其是刑法学方面的图书资料都是相当丰富的。这就为学生查阅资料解决案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再次,绝大部分高校还建有模拟法庭,这也为案例教学过程中开展案例辩诉演练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

3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不难看出,案例教学是一个很好的刑法总论教学方法,但是要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没有良好的设计与科学的运用,也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笔者将结合自己在刑法总论中的案例教学经验,分析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总论中的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应当包括三个阶段:刑事案例的选取、案例教学的执行和知识点的小结。

3.1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总论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总论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教学案例应当是紧扣教学大纲的相关案例,可以来源于历年法院的判例库,也可以是社会关注的案件。所选择刑法总论的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同刑法总论知识点相对应。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总论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总论知识体系。另外,教学案例应该能使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对课程中重难点知识的理解,并能将该知识运用到案例的解决过程之中,从而使学生在理解课程知识的同时并能将其运用到实际案例之中。

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总论的知识进行思考,带着问题查阅相关材料,倘若案例问题的设置过于简单或者过于直接就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应有的教学效果。

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使学生将通过典型的案例的学习获得的知识及能力推广到其他案例甚至是以后的司法工作中。

3.2案例教学的执行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主要包括案例呈现、学生自主准备、展现评价三个分步骤。

首先,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

其次,学生自主准备。学生自主准备阶段又分为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Q方案的制定等过程。学生拿到案例后,必须先对案例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只有厘清法律关系,找到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后才能有的放矢的查阅相关资料,而资料的查阅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步骤,带着问题查阅相关问题的我国立法以及理论,接下来的步骤是学生以小组的形式进行解决方案的讨论,这是检验课堂教学效果的环节,讨论越是深人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等综合能力就越能得到锻炼。

最后,展现与评价。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学生展示后,教师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应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3知识点的小结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3

关键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1.引言

刑事案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快破获刑事案件,才能为人民提供具有安全感的生活与工作氛围。而破获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现场勘查。对刑事案件的现场的勘查,是打击犯罪的第一道工序。因为现场,保留了犯罪的第一手信息,经过侦查员的现场勘查,可以根据现场的蛛丝马迹,划定追缉范围与进一步侦查的方向。好的现场勘查,能够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尽快破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和决策依据。细致的排查还能够有效的缩小缉拿凶手范围和方向,从而节省了警力,提高破案效率。本文根据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工作现状,探索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

2.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现场勘查率较低

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刑警在接到报案线索后应该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应该对案发现场的所有物品、受害人、相关人、报案人,进行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收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效率会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效率较低。首先是警力不够,由于刑警设置,在案件高发的时期,刑警支队可以调配的警力有限,导致现场勘查速度慢,信息收集速度慢。第二个原因,是刑警的侦查能力有待提高。随着时代的演进,困难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刑警的现场侦查能力应该不断的更新和提高,才能跟上现在犯罪分子的手段。

2.2关联现场利用不充分

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中,关联现场非常重要,有时甚至对于破获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警力资源和刑警的侦查意识,刑警的侦查工作更多的投放在直接的第一现场,而容易忽略关联现场。但是在近年来的典型案件破案过程中,本文发现,对关联现场的侦查,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被害人在案发前,去过哪些地方,接触过哪些人。这些都将为破获案件提供必要信息。

2.3物证提取不及时不全面

在刑事案件现场侦查中,物证提取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物品本身,物品上的指纹,都能够成为进一步抓获真凶,以及进行诉讼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前文提到的,现场勘查的效率不足,会导致物证提取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出现,而影响了破案和缉凶过程。

2.4现场勘查的设备及技术更新落后

如果要进行有效的刑事案件现场侦查,必须要依靠有效的勘查设备,包括能够快速的检验设备、分析设备、录像以及拍照设备。这些设备,即包括成像图片类,也包括医学药理分析类设备,即能够对现场进行有效的记录,也能够进行分析被害者的初步情况并形成初步的结论。但是因为预算不足等问题,我国刑事案件勘查现场的设备与技术还比较落后,不利于迅速进行现场分析与记录。

3.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对策

3.1提高现场勘查率

首先要增强警力,以及刑侦队伍的工作意识,提高现场勘查效率。要从根源上意识到,面对刑事案件,破案过程必须争分夺秒,否则就是给犯罪分子制造销毁证据以及潜逃在外的可能与时间。在重视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增强警力,提高现场勘查效率。

3.2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利用

如前文分析,在明确案件基本性质以及对第一现场进行了勘察之后,要迅速的分析出游哪些关联现场可以利用,并尽快赶赴关联现场。对关联现场的物品、相关人员进行侦查。例如,侦查受害人的其他活动场所。

3.3改进完善物证的提取和收集工作

要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在物证提取和收集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具体讲,首先要对物证第一时间保管分析;第二,除了直接行凶的物证之外,要根据案情,更加及时准确的确定物证范围和种类。例如对于经济诈骗类案件,相关人员的QQ号码、QQ聊天记录、通信记录,这些也都属于物证范围。第三也要动员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提供物证线索,并进行奖励。

3.4更新现场勘验的技术与设备

俗话说“公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认为,要给刑侦队伍配备最好的现场勘查设备,并提高刑侦队伍的勘查技能。每次刑侦现场勘查,都配备勘查设备,这样才能最有效的挖掘现场信息,充分利用现场对犯罪分子来说才是最有效的杀手锏。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刑侦人员的设备配备,从交通工具、防爆工具、检验仪器、初步的医学设备以及成像摄影、测量设备,全方面的为刑侦人员配备勘查设备。

4.总结

总之,有效的进行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破获的关键所在。而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我国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存在着效率不足,物证提取不及时、关联现场利用不够以及设备和技术不够的情况,对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从根本上认识到现场勘查的重要性,提高刑侦人员的工作技能与刑侦素质。同时为刑侦部门配备足够的、良好的设备,辅助现场勘查。(作者单位:1.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警支队技术科;2.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侦支队)

参考文献:

[1]李勇权.完善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05:70-73.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4

内容提要: 为缓解量刑失衡的局面,量刑规范化被列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牵涉实体与程序多重进路的设计与构建,量刑改革同时是一项稳妥、规范化的作业。为此,建立案例指导量刑制度,既能发挥其指导量刑的具体示范作用,又能为具有全国指导意义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借鉴。 

    一、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的契合和优势

(一)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的契合

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案例进行判决。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案情近似的官司判决结果却大不同的现象,这不仅是司法进步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司法公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0月制定下发并正式实行《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实行案例指导的若干意见》,天津“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范围,被明确限定在了民商事审判领域,有学者给出的理由是“我国刑事领域的成文法典已相当完备,具体操作的难道也不大。”[1]这种判断不客观。事实上,刑事法官并非想象中仅是具体地、机械地适用实体法的规定而已,特别是关于刑种和刑期的适用,因为我国《刑法》对很多罪刑都规定了宽泛的刑罚处罚范围,有的甚至从管制刑直到死刑,因此,裁量刑成为刑事司法中的常态。

裁量刑的后果之一就是“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其原因很多,但法官个人原因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www.133229.COm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法律,但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其成长背景、所受教育、个人、经历、信仰乃至其性别、性格等都会对其量刑裁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权力需要制约,特别是刑事法官裁量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如果不对这种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权力滥用或者误用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甚至十分可怕的。然而,任何社会在量刑问题上始终面临着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困惑,绝大多数情况下,量刑的钟摆总是在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摇摆。量刑均衡本质在于同类情况同类处理,量刑均衡不是绝对的,司法的属性、量刑本身的定量化与决定量刑因素的非定量性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刑罚均衡与个别化趋于协调是理想的选择,案例指导的功能和案例的具体、直观、稳定、统一、公正的特点与我国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味着将法官的群体性经验转化为带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规范,这种规范即案例规范一旦形成又可以为经验的运行设定一条职业群体所共认的标准。通过刑事案例的指导和约束,案例给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了鲜活、具体的参照标准,对于实现量刑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一是案例的创立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法官在审理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凭自己的文化功底和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大胆地行使解释权,勾连或填补普遍性、抽象化的法律条文与案件具体事实境况之间的沟整;二是充分发挥检察官、律师乃至当事人的能动性,通过引证主张和要求法院接纳先前类似案例的刑罚裁量,促进个案刑罚裁量之间的均衡性和对称性,进而达至刑罚裁量的基本统一。三是充分利用案例对法官的“示范”和“引导”意义,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参照标准,用同行业的“经验规则”制约和消解法官偏离先前案例的冲动,从而有助于限制法官的专断与偏见,起到后盾的作用。四是通过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以便经受特定程序的检验;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将案例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用先例,对照自己的案件,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诉讼结果,产生一种预期,这种预期无疑是促成刑罚裁量统一性和均衡性的润滑剂。

(二)案例指导对实现量刑规范化的优势

我国传统的刑罚裁量方法属于一次完成型的综合估量式的量刑方法,这是一种传统的经验作业法。这种量刑方法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量刑主观能动性,赋予法官较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量刑方法是一种非规范化的量刑方法,具有侧重经验判断而忽视理性决策,侧重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分析的“估堆裁量”的缺点。针对传统量刑方法的弊端,人们设计了种种量刑方法对量刑进行规范,核心是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迄今,我国地方法院探讨和尝试的新量刑办法,大体有电子计算机和“量刑指导规则”、“量刑指南”规范量刑的模式,学者则尝试设计刑罚阶梯,以实现量刑均衡。[2]综观这些探讨和研究,共同特点是从法律的细密化、具体化的向度出发的。

首先,电子量刑方法,试图把数学、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引入到量刑的过程,尽量排除情绪化因素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对量刑情节细化,对刑罚的法定刑幅度进行细化,通过一定的精密计算程序设计,形成犯罪情节与刑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达到精确量刑目的。然而,这种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设计,与司法过程性质相佐,违背法律的本性和量刑的特性,同时是对量刑规范化的误解,原因在于案件和刑罚的社会性决定了量刑不可能通过一套死板的数学分类法或模型加以解决。更何况电脑量刑的量刑情节都是有预设的,其设定的只能限定于法定情节,由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在案件发生之前,我们很难穷尽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很难对每种因素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行事先的分类和评估。

其次,关于“量刑指导规则”模式。这种模式首先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量刑基准点的选择与确定。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9日通过的《量刑指导规则(试行)》为例。《规则》第8条规定:“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第9条规定:“确立量刑基准采用以下方法:(一)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量刑基准,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即以五年有期徒刑为该法定刑的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则以中间刑种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种刑种的,则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二)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除外)或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死刑或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应该说,量刑基准的有无以及采取什么样的量刑基准,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官刑法裁量权的大小。因此,这项尝试本身具有积极意义,相信对于在该省域量刑均衡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量刑均衡化与量刑公正不是一个概念,量刑均衡也仅是我们进行规范化追求的目标之一,最终目标仍然是量刑公正,而评价量刑公正的最终尺度恐仍然是刑罚目的实现。“量刑基准”和上述量刑基准的确立方法存在如下疑问:其一,量刑基准如何形成的,其理论根据是什么,如何说明其合理性。其二,量刑基准的确立为何标准不统一,为什么有类型的犯罪采取“中线说”,有的采取“最重刑种”的方法,“量刑基准”的具体确定方法又为何与“量刑基准”的概念不相一致。其三,量刑基准的确立是立法问题还是司法问题。仅就量刑基准形成的方法而言,上述量刑基准的得出,是从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出发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果,还是通过调查统计和实例分析寻求结论,其说服力会大不一样的。笔者看来,实证方法比较可取,因为实证分析法看到了表征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因素对确立量刑基准的决定性意义,作为寻求量刑基准的最基本方法,可以克服逻辑推理法缺乏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的不足。然而,量刑基准的实证分析必须调查、统计、分析每一个具体罪名的量刑情况,而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样本本身的典型性和公正性则是关键环节,于是又回到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与积累上来。

再次,关于刑罚阶梯的设计。刑法阶梯的确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问题。因为刑罚阶梯是一个虚拟的标有均匀刻度的“标尺”,而且“标尺”通常是以有期自由刑(月)作为单位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罚阶梯似乎很容易建立,然死刑、无期徒刑和管制如何科学地在同一个“标尺”上显现出来。当然,学者们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主张无期徒刑根据实际执行的刑期来确定所应在刑罚阶梯上所处的位置,而死刑则根据死缓所执行的刑期,参照无期徒刑高于无期徒刑两年来确定其所对应的位置,管制则是按照1/2或者1/3有期徒刑幅度来确定。这样确立的一个刑罚阶梯从形式上看似乎相当完美,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标尺”。然而,不同刑种之间的换算特别是死刑和无期徒刑能否简单地兑换成一定幅度的有期徒刑仍然一个悬而未决值得探讨的问题,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有着质的不间,当对量刑情节进行理性评价积分达到了无期徒刑或者达到了死刑的刻度时,最后的判决能否作出质的突破,作出这个质的突破是否合理?如果是正好处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区间或者刚好处于无期徒刑和死刑区间时该如何确定最后刑罚?再如,具体量刑情节的分类和浮动范围的设定。比如在赵延光教授的设计中,[3]为体现个案的差异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分了两步:以从轻情节为例,首先对从轻情节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评价为五个等级,特别次要情节(10分)、次要情节(20分)、一般情节(30分)、重要情节(40分)、特别重要情节(50分);然后再综合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分为五个等级,表现最好的(40分)、表现较好(30分)、表现一般(20分)、表现较差(10分)、表现最差(0分),然后把两次积分相加,然后在“标尺”上找到对应的刻度。从上述量刑的过程可以看出,花费相当成本的刑罚阶梯的设计又回到老路上来,因为对量刑情节的理性评价本身就是法官主观性和个人倾向性的产物。因此,“这种精确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懦的怀疑”[4]的犯罪与刑罚之间一一对应关系的诱惑,同样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在法理上也难以得到支持。

相比较而言,以《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规范量刑的模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那么,可否制定我国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以本文之见,条件不成熟,最关键的是《指导意见》的形成需要建立在经验、统计、分析和合法与合理的论证基础上,脱离具体案件情景制定普遍性规定,其考虑问题的周延性和公正性易引起质疑,尤其是在量刑问题上,法官的群体性经验具有重要的意义。让法官的群体性经验形成一种带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规范,这种规范(如案例规范)又可以为经验的运行设定一条职业群体所共认的标准,从事相同活动的人都必须借鉴或遵守,构成量刑公正、量刑均衡的理想路径。[5]诚如17世纪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黑尔(matthew hale)在一部批评霍布斯的论著中所指出的,“悠久而丰富的经验能使我们发现有关法律所具有的便利之处或不便之处,而这一点恰恰是最富智慧的立法机构在制定此项法律时亦无法预见的”[6]。对以往的刑事案件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似乎可以成为完成这一前提的捷径,但由于量刑本身存在许多值得反思的因素,以此可以作为对以往量刑公正分析的借鉴和参考,通过发布案例,增强量刑透明度和量刑理由的说明,利用五年时间边指导实践,边进行经验积累,对稳妥地进行量刑规范化非常必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指导意见》一旦形成,稳定性关乎其权威性,关系到刑事法治的公信力,因此,量刑改革必然是一项稳妥、规范化的作业。

《指导意见》制定出来后,是否意味案例指导不再需要。《指导意见》与案例指导不仅不相冲突,相反应该是优势互补,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指导意见》指导新的案例的形成,案例是对《指导意见》的应用,并且起具体化和发展《指导意见》的作用。原因在于,《指导意见》内容的细化和全面化,会带来其应变能力的退化,因此需要以案例为实证统计分析方法为基础,以不断完善《指导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在美国司法及学术界也造成了很多纷争,许多法官和学者对之持以严厉的批判态度,认为其不仅困住了法官的手脚,在具体案件中无法顾及特殊的情况,造成量刑畸重,而且对美国今天鉴于人满为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一些学者还认为,量刑指南抛弃了刑罚的治疗功用,对犯罪人采取的是关押政策,也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造成许多社会问题。这些争论伴随联邦量刑指南而产生,至2005年1月5日,联邦最高法院在boo—ker一案中以微弱的多数(5:4)正式宣布联邦量刑指南不再作为强制性的法律规则,而只是供法官们在量刑的时候参考而已。[7]自此以后,《联邦量刑指南》对法官量刑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外,以美国《量刑指南》作为一面镜子,尚有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方面,即美国量刑指南发布时的背景是建立在传统犯罪观基础上的,即重打击、惩治。现在,随着世界范围内犯罪观的转变,人们广泛接受的是刑罚目的综合性的追求,刑事和解等制度、被害人意见引入量刑考虑等,这些均构成对刻板的量刑设计和模式的挑战。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演变史为我们提供了规范量刑的一面镜子,更加深了用案例指导量刑的信念。

二、案例指导量刑中刑事案例的形成、遴选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而指导性案例又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和指导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还没有出台,不同性质案件的指导制度采取相同规则还是有所不同并不明确。刑事案例制度既与其他案例制度特征相重合,又有自身的显著特征。

(一)刑事案例的形成

刑事案例的形成构成刑事案例遴选的前提。刑事案例形成是建立在刑事判决基础上的,案例的形成来自于判决的制作。作为案例生成的第一道工序,从我国法院设置和刑事案件的管辖和分工来看,作为案例来源的刑事案件的制作主体不应有审级和地区的限制。尤其是刑事案件,有的属于对定罪的理解,更多地则是有关量刑的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固然由于级别和职能的原因拥有这项权力,在我国,多部分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活动地方知识的体现更多地体现于这两个级别的法院审判,不能以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为借口,否认其刑事判决成为案例的来源,同样不能否认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成为案例的来源。

此外,刑事案例不同于其他领域案例的明显特征在于,其它司法领域案例的建立,重要的在于弥补现有法律的来漏洞与不足,因此所选案例可侧重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模糊或是有歧义,对案件没有明确的指向,同时也缺乏司法解释的疑难复杂案件,因为,此时,案例指导制度才能较大程度体现其意义。而刑事案例因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加之刑事案例对刑事司法的示范作用更多地应该体现在量刑环节,因此,刑事案例的生成应着重于典型、多发性案件,以为今后的刑事判决特别是量刑提供示范。

(二)刑事案例的遴选与公布

我国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较为权威的案例汇编文本有案例选、审判案例要览(与中国人民大学合编)和公报案例三种。这些案例都是通过法院系统内部作为调研工作的一项正式内容经过一层一级严格筛选而汇编入册的,许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经常以不同的形式编印案例下发,要求参照。法院内部对这项工作有布置、有考核、有奖惩,因此可以说,已形成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或者说者少在法院内部已形成。当下所言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使案例指导成为一项对法院而言是一项主动、有意识的制度,对社会而言,变为一项公开的正式制度。尤其是后者让制度公开,可以打消民众的顾虑,社会对法院的判决多了一个监督的可参照坐标,当事人的抗辩也多了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即使有差异,也要求法官能依法明确地指出这种差异,法官的随意性将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司法公正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例的遴选与公布。

在我国,用案例指导刑罚裁量,目的在于使同案同判,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由于刑法的特定性和刑法正式法源的特殊性,应避免司法改革“地方诸侯”先打出自己的“招牌菜”的现象,刑事法治权威的树立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同等情形同等处理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因此,就刑事判决的遴选和公布的主体主体资格来说,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例进行筛选、编撰和发布能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另一方面,最高法院对于全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有全盘的认识和把握,不受地方私利的影响。

具体而言,可由中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组建案例汇编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的构成可以吸收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法官。虽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在颇受质疑,但是其成员无论审判委员会废除与否,还是存在的,因此可以吸收审判委员会中,有丰富经验的法官作为案例汇编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还建议邀请一些在本辖区内具有一定学术地位的法学教授与法律学者,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关于遴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上报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件,既包括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与上诉案件,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案件,并同时向高级人民法院上报遴选的案例。高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件既包括本法院受理的案件与上诉案件,也包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案件。遴选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的案例,既包括本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包括各地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挑选和筛选的案例。遴选过程需要重点关注犯罪类型、情节类型、刑罚程度类型化的刑事案件。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意味着我国用于司法指导的案例应当是公开发表的,也就是可以被当事人和律师自由查询并用于庭审抗辩的,而不能只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只让法官知晓并进行那种“暗箱”式操作。因此,经过遴选的案例,应及时公布,鉴于我国刑法正式法源的特殊性和刑事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指导性刑事案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而且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行,现有条件下可以出版的方式面向公众,让普通人在新华书店就能很方便地买到。随后,逐渐建立和完善软件检索系统,可以方便案例的分类和查询。

(三)刑事案例的指导效力

我国的审判制度承袭的是大陆法系,适用的依据是制定法,不同于英美普通法国家的以案例为主,这就决定了我们所实施的案例指导制度不是对案例的直接适用,而只是有目的的寻找类似或大致相同的案例来为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提供一个或若干个参照,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案例对法律的适用来提示法官对当前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更为恰当的法律适用,判决书上不必出现“依据某某案例”这样的提法,而仍然只是对制定法的适用和法官在解释制定法时的说理,但需要在适当位置注明相关的指导案例,以此起到指导法官判案的作用,又可将判决置于当事人、其他社会主体如新闻媒体、法学研究机构等的监督之下,否则,就不可能真正建立案例制度。与此同时,建立类似于德国背离报告制度,法官对同类案件认为不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向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法院提出报告说明理由。如果作出与指导性案例出人较大甚至相冲突的判决,既可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注释】

[1]资料来源:www.people.com.cn/gb/guandian/30/20020905.登录时间:2008年12月30日。

[2]2006年3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推出与高科技公司共同研制的电脑量刑软件;2004年5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正式通过《量刑指导规则》,并在全省强行推行;自2005年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等;学者则对刑罚阶梯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参见赵廷光:《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赵廷光:《实现量刑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5]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即是在归纳一万个案件量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5

一、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作用

1、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学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和主体,教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学生在下面默默无闻地“听”和“记”,老师只管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至于学生有没有理解消化这些理论知识在所不问,更遑论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在这一刻板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是被动的知识的接受者,在学习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刑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彻底改变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地位和角色,教师成为了课堂的引导者,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而学生则成为了课堂的主体,课前围绕案例材料认真收集阅读相关资料,形成对案例中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初步认识,在课堂讨论中通过发言、提问、质疑、辩论等诸多环节充分展示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从而也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2、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法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课堂的主体地位,教学环节的设计和展开均围绕学生进行,教师只是引导者,负责精选案例和设计相关思考和讨论的问题,而学生则需要在课前围绕案例和这些问题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收集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并独自思考问题,在课堂中通过小组讨论、课堂提问、模拟辩论等环节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表达出来,通过与其他同学的争论、辩论加深对案件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最终解决案件中呈现的法律问题。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学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助于增进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刑法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讲授法,不是一种单向的知识传授,而是教与学的一种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教师的任务是精选教学案例,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问题供学生思考,负责引导课堂讨论,回答学生的提问和质疑,对课堂讨论做出评价。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则需要做充分的课前准备,查阅资料,思考老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讨论、辩论,最后要得出相应的结论。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在平等的状态下交流、讨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情感氛围,有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以便真正实现教学相长,提升教学的效果”。[1]

二、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实施和运用

一般而言,刑法案例教学包括案例选择、课前准备、组织讨论、教师总结评价等四个阶段。

1、选择案例

选择案例是刑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一堂有效的案例教学课首先要选择一个恰当的案例,这就要求教师要时刻关注刑法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一个好的教学案例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针对性。案例的选择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尤其是能反映出教学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展示和讨论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为了让学生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条件,可以选择“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作为教学案例。因为这个案例中蕴含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难点问题,比如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让学生置身于这一真实案例情景中进行讨论分析能够使学生深刻体会到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什么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典型性。典型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及法律原理等。[2]比如成克杰案、胡长清案就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典型,蒲连升案就是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有助于学生直观形象地理解掌握其中蕴含的法理知识。

(3)启发性。刑法案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对学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能启迪学生的思维,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这就要求案例有一定的疑难性,涉及到的刑法理论有较大的争议。比如“许霆一案”就有较大的理论争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考空间。

2、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是刑法案例教学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案例教学课前准备包括教师的课前准备和学生的课前准备两个方面。在案例教学中教??不是主体而是主导者和引导者,案例教学能否成功,教师的正确引导很关键,因此在案例教学之前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除了要精选教学案例之外教师自己先要吃透案情,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涉及到的法理问题,在将案例材料交给学生的同时要罗列出若干个供学生思考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便于学生能有的放矢地查阅相关资料和思考问题,此外还要准备好其后课堂讨论的焦点问题和如何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辩论的基本思路。学生在接受老师下发的案例材料之后,应围绕案例材料和老师提供的若干问题收集查阅资料,读懂案情,了解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就其中蕴含的法理问题做深入思考,为后面的讨论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3、组织学生讨论案例

刑法案例教学的第三阶段是组织学生讨论案例,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组织学生讨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一个刑事案例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定罪方面的事实,也有量刑方面的事实;有实体法律问题,也有程序法律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分成若干讨论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然后由各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小组之间进行讨论之后有可能达成部分共识,达成共识的部分就是结论。除了采用分组和集中讨论的方式之外还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将学生分成法官组、公诉人组、辩护人组、被告组、证人组、鉴定人组、法警组等若干小组,分别扮演不同角色,通过角色分工,真实情景下的模拟演练对抗帮助学生掌握各种职业技能和技巧。

4、教师总结评价

刑法案例教学的第四阶段是教师总结评价,这是案例教学效果的固定和提升阶段。通过分组讨论、辩论和模拟演练对抗之后学生对案情、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学理论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识,但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和认识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老师进一步的答疑解惑。一方面教师要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做出总体评价,肯定成绩和长处,指出不足和改进的方向;另一方面教师要对刑事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做出系统梳理并给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供学生参考,此外还应认真细致地回应学生的质疑和发问。

三、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刑法案例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缺乏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师生课堂地位,在课堂上教师是主导者和引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的选用都应围绕学生进行。无论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查阅收集资料还是讨论阶段的分组讨论、辩论,抑或是模拟审判演练均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训练其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当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仍需起引导作用,比如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前给学生布置思考的问题,以便学生有针对性地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在讨论辩论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和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

2、厘清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的区别

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师在讲授某一理论知识点时举一例子加以说明,通过举例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缺乏学生的思考、讨论、辩论过程,起不到训练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作用。这种案例教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举例教学”,正如学者所言“这种举例不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件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得出还是以老师为主动。而刑事案例教学则不同,它是以案例为平台,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来自主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其中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3]因此,在刑法教学中应将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区别开来。

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6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它与事实直接挂钩。而刑法作为一种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使得案例教学法是刑法教学中最为重要的教学方法。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刑法教学;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与传统教学方法不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客观真实性、较强综合性、深刻启发性以及突出实践性等鲜明的特点。当今学术界普遍认为该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该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废除了过去那种整堂课都由教师讲授,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的传统教学方法,而代之为案例教学法。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案例教学法是起源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在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倡导与宣传下,课堂之上采用了一种形式新颖的案例形式的教学模式,选择的案例均来源于商业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事件,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和促进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的讨论之中。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怎样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刑法课堂教学的效率成为极其重要的任务。

一、重视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模式中的作用

我国以往的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实践当属于薄弱项目,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信息交流模式的单一性,教学倾向于法学理论,造成了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抽象乏味的理论知识,用这种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但应用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强,也就是所谓的实践能力较差,往往遇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却不知如何解决。在近年来的刑法教学模式改革中,因为案例教学模式实现了教与学之间信息交流的双向互动、充分发挥了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发挥了教师的指导作用,该种教学模式在教学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可以充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发挥自身的主动性

教师在教学中起的是传授和指导的作用;而学生则是知识的接受者,是整个学习过程的主体,教师以学生的学为中心进行教授知识。只有充分调动师生双方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地结合起来,也只有这样,教学质量才能提高,教学才称得上成功。选择与生活实际密切相关的案例运用到课堂教学上,让学生进行自由讨论和交流,这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二)树立学生一种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

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法学科,学习刑法学当然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其实就是一种开放性的、动态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通过让学生分析讨论一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接触真实的事件,学生也就有了实践的机会。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思考,促使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从而是学生树立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水平和课堂教学效率

教师可以在课堂之中运用案例进行教学,这种新颖且形象生动的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一味强迫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问题,而无法从实践中得出自己的看法。以最少的时间付出换取最大的学习成果,提高教学效率,达到教学效率的最优化,这就是刑法案例教学最大的优点。案例教学之前,教学老师要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并且还得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相互融合的能力,能够站在该门学科研究的前沿领域,挑选出一些合适教学的案例。这也就促使教师要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操作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也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让他们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个人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二、刑事教学案例的运用

案例的运用一般包括刑事案例展示、组织学生讨论、总结评述和学生提问四个步骤。展示案例是运用该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它要求教师事先对案例的选择进行准备。组织讨论是重要阶段,总结评述是关键,学生提问是升华。一个成功有效的教学案例至少要经历这四个关键阶段。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案例的选择应做到课堂教学案例与实践教学案例并重。课堂案例,顾名思义,就是在课堂中所讲授的案例,既可以是教师在课件中准备的案例,也可以是临场发挥、信手拈来的案例,还可以是学生提问引出的案例。总之,只要在课堂时空之下所举之案例,都属于课堂教学的案例,课堂教学案例的举授是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案例选择时,要做到真实案例与虚拟案例相结合。[4]真实案例是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学生们学起来会感到亲切,容易引起兴趣和共鸣。与真实案例相对的是虚拟案例,它的作用在于对真实案例的补强。虚拟案例具有较好的知识延展性,可以根据教授内容进行展开和创作。此外,它还可以涉及到一些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疑难案件。

(一)案例展示

事先呈现案例可以说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要想让学生在讨论时有话可说,就必须事先让学生知道案例,同时必须告知学生需要思考什么样的问题,以便使学生在思考问题时有一个大概的方向,这也起到了引导学生的作用。呈现案例的方式多种多样,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给学生发送纸质文字资料。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学生也容易接受,但缺点是成本有点高,有些学校可能没有这笔项目支出,教师仅靠自己力量也无法满足需要。随着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其优点是直观、简洁,运用得当可能会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可由于缺乏像纸张那样的载体对文字加以固定,只能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不利于学生们下课后对疑难问题搜集资料。另外,教师口述也未尝不是一种好办法。因为学生想听明白案例就必须得从头开始专心致志的听,他们在听的过程中就可以对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了,这样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二)小组讨论

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实践证明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都直接与组织讨论这一环节存在很大的关系。一个好的案例教学必须有组织地分析讨论,讨论得越深入、辩论得越激烈就越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就越能锻炼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全面提高对问题的认识能力,就越能收到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阶段,学生可以就案例中的问题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赞同、质疑、批判其他同学的观点,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在这个阶段,教师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只是处于引导者的地位,学生才是讨论的主体,教师不能过早表达自己的观点,因为如果教师这样做,就会使那些与老师观点不同的学生,没有勇气再发表自己的观点,那么就会导致讨论过早的结束。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讨论不是乱论。良好的学习氛围不能被不严肃的乱纪行为破坏,因此,笔者建议讨论的时候一定要分小组进行,以便教师可以在讲台上清楚地监督到每一位同学。

(三)总结评述

总结评述阶段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它是指在组织学生讨论阶段结束后,教师对这次讨论的问题的总结性陈述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应该把握全局,学生们在讨论中就案件的问题所在提出的对各种观点做全面点评。同时,教师应该对所讨论问题所涉及的理论背景、观点给予交代和评述,使学生能够知其然更能够知其所以然,加深学生对刑法理论的理解。另外,教师还应该就本次讨论中出现的问题给学生提出改进的方式,当然,成功之处也应当给予表扬。

(四)学生提问

那么,是不是在教师做出总评后,一堂案例讨论课就结束了呢?此时,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就是学生提问。正如哲人所言发现问题有时比解决问题还难。在这个环节,学生可以针对有疑问的问题自由地向老师提问。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说明学生真正对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老师应该逐一回答学生的疑问。这一环节可以使整个案例讨论得以升华,也集中体现了师生在教学中的互动关系,让讨论课在充满知识与和谐的氛围中结束。

三、选择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因此,当我们在选择案例时,应当抓住所举案例与刑法教学内容的关系,着力注重所选案例的特点。对此笔者认为,优秀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我们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可能使用与上课内容无关的案例。这一点就要求老师在选取刑事案例时应避免选取的刑事案例所涉知识点过于分散,这样容易导致学生注意力的分散,不利于其清晰明了地掌握课堂的重点及难点。如在学习律师伪造证据罪,重庆李庄案可以起到针对性的效果,便于学生充分的理解该法条的内涵。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理论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学生感兴趣就会开动脑筋思考问题,积极发言,课堂学习气氛活跃。但应当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与法律规则内涵的相关性,而不在于案件所产生的新闻效应。因此,不能仅仅凭新闻效应来选取刑事案例。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现实中报道的各类杀人案件也需经过严格筛选才能作为教学案例,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媒体为了夺取大众的同情心,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分夸张的报道,这类案件自然不能作为案例教学。

(三)启发性

被选编的刑法案例一定要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这样才能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研究,鼓励学生对现存法律进行质疑,然后围绕其疑问进行辩论。如广州许霆案,许霆取款时ATM机发生了故障,取出17.5 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疑难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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