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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表现形式多样; 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丰富,覆盖范围广; 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灵活性强,可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4.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区别如下: 1.制定的机关不同: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规。 2.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 (2)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但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3.适用的对象不同: (1)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 (2)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适用普通民众; (3)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实施。 行政法规一般是不可以设置强制执行的。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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