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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4-07-12 07: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0 号 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凌云光,A 股证券代码:688400; 姚 毅,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顾宝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人民币 300.00 万元用于购房,2023 年 12 月 26 日,顾宝兴按 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 301.4014 万元。 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5.1.2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和拆借资金的关联方, 1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3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和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和内控制度,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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