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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21: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小农户:属性、类型、经营状态及其与现代农业衔接

作者:郭庆海  责任编辑:网络部  信息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8年06期  发布时间:2018-10-13  浏览次数: 27612次

【摘 要】内容提要:现阶段小农户仍是农业经营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他们已经与传统农业下的小农具有迥然不同的属性。尽管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发展之间存有种种矛盾,但他们内在的基因中含有不可切割的现代元素。依据收入结构的差异可将小农户区分为全职农户、兼业1型农户、兼业2型农户和非农户。因与农业利益的相关度不同,使他们在农业经营中的从业行为不同。克服小农户的局限性,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最有效方式是构造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组织载体,包括市场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其中以合作经济的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的创新,赋予其整合与服务小农户的功能,是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关键词】小农户;小农户属性;小农户类型;农业经营状态;现代农业

一、引言

从今天的视角看,我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是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微观经营体制改革的产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当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全国450多万个生产队——最基础的经营核算单位(苏星,2007),分割成2亿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小农户。小农户作为基本经营单元的再现不是历史的复归,就发展的走向来说,没有回到小农经济的旧时代。恰恰相反,小农户是如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某些农业企业——孕育和生成的母体。可以说,没有小农户自由宽松的发展,就没有如今新型经营主体生成的空间。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小农户必然发生职业分化,并形成不同的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接纳现代农业要素的能力如何?以何种载体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这些问题必然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关注的重大政策命题。

二、现阶段小农户属性及其特征

如果仅就形式含义而言,小农户是对经营规模的描述。通常是指因人多地少等禀赋而产生的以家庭为单位、集生产与消费于一体的农业微观主体(张红宇,2017)。但在不同的经济时代,小农户反映不同的生产力与生产方式属性。不必做更久远的叙述和比较,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土地改革之后的农户来说,就是一个处在传统农业之下、以人畜力为基本生产手段、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在今天,我们所面对的小农户已经不再反映小农经济时代的固有属性,无论是就其生产力水平,还是就其生产方式而言,都是如此。我国现阶段的小农户,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是农业资源禀赋的结果。就每个农户拥有的耕地而言,现阶段的小农户比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小农户具有更小的规模。据1953年的统计数据,当时我国有16.3亿亩耕地,约1亿农户,平均每个农户拥有耕地面积16.3亩。而在公元7~10世纪的我国唐代,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可达到30亩(宁可,2007)。据农业部统计,2016年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3.6亿亩,承包经营户2.28亿户,平均每户经营耕地面积不足6亩。如果说1955年农业合作化之前的农户是小农户的话,那么,今天数以亿计的农户经营规模比历史上的小农户经营规模更小。但就其生产方式性质而言,今天的小农户已经不再从属于小农经济。准确地说,现阶段的小农户是小规模经营,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置于现代农业阳光的普照之下,内在基因中已经融进了不可切割的现代元素。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不仅具有规模小的形式特征,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传统农业的特征。这种特征至少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小农经济以人畜力为生产手段,完全以农民世代使用的生产要素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西奥多•舒尔茨:2009)。不仅劳动生产率低,而且土地生产率也很低,土地产出长期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例如,我国农作物单产水平在唐代的时候为77公斤/亩(宁可,2007),到了1950年代前期,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农作物单产也只是80~90公斤/亩的水平;其次,小农经济是一个封闭的生产系统,所使用的生产要素,除了像犁铧、镐、锄、镰等金属工具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其余大量使用的生产资料,包括种子、肥料甚至畜力几乎都是自给;再次,小农经济是一个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的经济,产品剩余很少,以满足自己消费为主。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消费品,从主食到副食,从衣服到鞋帽,都由家庭内部生产。因此,传统农业下的小农户需要面对的市场风险很少,主要是自然风险,小农户的破产更多是由天灾人祸所致。在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条件下,自然灾害对农户生计的冲击可能是致命的。在严重灾害发生的年景下,小农户面临着破产的风险。最后,小农经济由于缺乏市场交换活动,生产者之间很少有以商品交易为纽带的经济交往。人们的社会活动半径极小,缺乏社会流动性,人们之间的交往主要表现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之间交往和邻里之间的交往。

与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不同,现阶段我国的小农户在诸多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首先,现阶段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基于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和工业装备应用的基础之上,除极个别地方外,典型的手工劳动基本退出农业生产,畜力农具也很少使用,农业基本走出了依靠世代经验积累种田的阶段。土地生产率与上世纪五十年代相比,提高了近3倍;其次,小农户是一个开放的生产系统,无论使用的生产资料还是生产出的产品,均高度依赖外部市场。现代科学技术的提升和现代工业的发展,为农业提供了良种、化肥、农药、农膜和其它生产工具,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他们获取较高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必备条件。这些生产资料都要从市场上购买,除种子来自农业领域之外,大量使用的化肥、农药、机械等来自于工业。尽管小农户的规模较小,但主要生产一种或两种产品,生产不是为满足自身消费,而是为了换取货币收入。因此,现阶段小农户的生产体现为商品化、专业化的特征,从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再次,现阶段小农户家庭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家庭经营收入(或说农业生产收入)占家庭全部收入的比重显著下降。在农地资源禀赋较差且二、三产业发达的地区,家庭经营收入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已经下降到25%以下,而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了60%以上。即便在东北这样资源禀赋相对优越的主要农区,家庭经营收入比重也下降到了70%以下。由于这样的收入结构,以及农户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使农户并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家庭经营破产的风险。变化的趋势显示,小农户对农业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第四,农户生产经营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户生产经营项目在减少,以满足家庭消费为目标的小而全的家庭经营结构在较大程度上已经消失。除自给性较强的蔬菜生产外,其它满足日常消费的产品,农户大部分从市场购入,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程度显著提高。由此也使农户与外部的联系越来越多,封闭半封闭的家庭消费方式已经完全打破。第五,由于前面的原因,农户的社会交往方式发生了改变,家庭外部经营组织开始出现,如各类专业合作社,农民技术协会。农户与外部经营组织的合作日益频繁,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订单农业等等。

由上分析可见,尽管我国现阶段农户土地平均经营规模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小,特别是农地资源禀赋较差的地区,土地经营规模更小,但从本质上看,已经脱离了传统农业小农经济的特征和属性。如果再用小农经济的尺度度量如今的小农户生产,可能会得出错误的认识和结论。我国小农户新属性的生成,说到底是以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组织结构变化的结果。

三、现阶段小农户的类型

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分割制度,给我国人口城市化留下了难以消解的负面遗产,加之土地财政导致的人口移动成本的巨大,以及小农退出机制建设的滞后,使我国事实上存在一个模糊的、城乡两栖的人口区间。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2016年底)显示,全国登记的农户尚有2.3亿,其中进入普查的农业经营户为20743万。我国农业普查对农村住户的分类是按家庭经营的兼业情况将农村住户分为纯农户、农业兼业户、非农业兼业户、非农业生产经营户和非经营户。本文则从农户从业收入①的角度划分农户的类型,以分析农户与农业经营活动的关系,以及可能带来的职业分化趋势。因此,将农村住户分为全职农户、兼业1型农户、兼业2型农户和非农户四类。现阶段我国农户的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即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近20年来,我国农民收入构成不断发生变化,主要特点是家庭经营收入持续下降,而工资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持续增长。201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仅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两项占农户可支配收入就达到了21.0%,工资性收入达到了40.6%。家庭经营净收入中的非农业净收入也在增长,达到了11.6%,超过了家庭净收入构成的四分之一。基于家庭可支配收入构成的变化,对农户从业行为的观察和分析应当主要着眼于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的变化方向及比较关系。据此,本文对四种类型农户给予界定和分析。

全职型农户可以定义为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其从业收入(指工资性收入与家庭经营净收入之和)的90%以上来源于家庭经营中的农业经营,这意味着全职农户对家庭农业经营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全职农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规模经营农户,一类是小农户。根据国家第三次农业普查发布的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国共有398万户规模经营户,占农户总数的1.9%,其中67.7%从事种植业生产,约269万户,占农业经营户数的1.3%。种植业规模经营户的标准是,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规模经营户中的部分农户已经达到或接近家庭农场的标准,通常他们的收入高于当地农户的平均水平,较高的部分等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他们的经营规模大都不会有接纳现代生产要素的障碍。显然,规模经营户并不在小农户的研究范围之内。全职农户中的小农户是以农业为生的农户,以耕种自己的承包地为主,有的农户也可能少量租入土地,其收入水平总体上在当地农民平均收入之下。这类农户又可细分为老年型、弱能型和资源禀赋型。老年型小农户是指因为年龄的原因不具备在非农领域继续从业的能力,退居于家庭经营之内的农户。有的农户除耕种自己的承包地外,或许会租种少部分土地,但规模较小。弱能型小农户是指因智力或身体的障碍不具备在非农领域从业的农户,也包括懒散而自动放弃向非农领域求职的农户。资源禀赋型小农户是指因自然资源禀赋极差而致贫致弱的小农户,如大山区或荒漠化地区,可耕地稀少且地块极其零散,无法使用农业机械,以手工或畜力为主,难以扩大经营规模。尽管投入较多劳动,但劳动效率低下,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全职型小农户并非纯而又纯的纯农户,无论是规模经营户还是处于较弱地位的小农户,他们的从业收入中都有可能有少量的非农产业收入。特别是对于北方一季作物生产的省份,利用较长的农闲时间进城务工也是合理利用剩余劳动时间的方式。或者在家庭经营的范围内,利用剩余时间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二、三产业经营也是可能的,但他们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农业。全职型小农户因形成原因不同,使他们的生产质量也有不同的表现。就老年型全职农户而言,其收入水平各有差异,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于过往岁月中他们在家庭经营之外的从业能力及其收入水平,如果在非农领域就业时间较长,并且有一定技能,如瓦工、木工、焊工等,具有相对较高的收入水平,进而形成一定养老积蓄,在回归田园后可以过着相对宽裕的生活。否则,完全以体力做工的老年型小农户,积蓄较薄,只能过着拮据的生活。对于弱能型全职农户而言,几乎全部的从业收入都来自于仅有的一点土地,他们中相当多的农户处于贫困状态。至于资源禀赋型的小农户,尽管也付出了辛苦劳作,但也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农户兼业经营起始于1984年(高强,1998),历经30多年的发展,兼业农户已经分化为我国农户中的最大群体。兼业农户的增长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我国人均耕地稀少,农业给农户提供的谋生空间十分有限;二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高速期,二、三产业的发展为农户向外谋生提供了外部条件。因此,兼业经营可以视为农户基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理性决策的结果(钱忠好,2008)。本文所指的兼业既包括家庭经营内部的兼业,也包括家庭经营之外的兼业。家庭经营外部的兼业,收入形态为工资。家庭经营内部的兼业,收入形态体现为家庭经营净收入中的二、三产业净收入。无论哪种形态的兼业,按收入来源可划分为非农收入和农业收入②,两者之和即为从业收入,在从业收入中,如果农业收入大于50%小于90%为兼业1型农户;如果农业收入小于50%大于10%则为兼业2型农户。在日本,对兼业户1型和兼业户2型也是根据家庭农业收入与兼业收入何者为主来划分的③。

表1全国农村居民从业收入及其构成(1996~2016)单位:元/%

表1所显示的数据是1996~2016年期间我国农户从业收入的增长与结构变化情况。1996年以来,是我国工业化加速的时期,也是农民突破政策限制大量向城镇流动的时期。从表中1可见,在这21年间,就平均水平而论,中国农民完成了以家庭经营收入为主向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转变。1996年农户来自家庭经营的收入还占据75%(见表1括号中的数据),其中来自家庭农业经营的净收入高达60.6%。而到了2016年下降到了48.6%,其中来自家庭农业经营的净收入下降到了33.5%,分别下降了26.4和27.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工资性收入由25%增长到51.4%,提高了26.4个百分点。仅从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比较,工资性收入就已经占到优势地位。如果再将家庭经营中的非农产业经营收入加上,非农收入已经达到了66.5%,说明农业收入对家庭收入水平的影响力在逐步下降,越来越多的农户成为以工资性收入或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兼业农户。由于我国地域间的资源禀赋和工业化与城镇化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使我国农户兼业程度存在着显著的区域差异。表2显示的是2016年来自东、中、西及东北四个经济区域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从业收入结构。从中可见,位于东部长三角的浙江和江苏两省的农户工资性收入均处于较高的水平,分别达到71.6%和62.3%。如果加上家庭经营经营中二、三产业的收入,非农收入可以高达90.9%和79.9%。近三十年来,浙江省农户收入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各省区之首,增长的源泉就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及其农民兼业化程度的提高。与此对照的另一极是处于东北地区的吉林省,工资性收入在从业收入中仅占23.8%,而来自农业的收入高达70.7%。虽然相对丰裕的耕地资源使其可以从农业中获取较多的收入,但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工业化不发达所致的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例如,从工资性收入和非农产业收入的两项绝对值看,在9省区比较中都处于末位。早在家庭经营制度刚刚确立的1983年,吉林省凭借其优越的耕地资源,人均收入在全国各省区中排列第一,而当时的浙江省农民人均收入排在第六。而后来的工业化发展,给了不同区域的农户提供了不同的就业机遇,由此也改变了不同区域农户的收入结构。到了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吉林省这种家庭经营依赖型的收入结构在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就已经力不从心了。到了2000年以后,吉林省农民纯收入开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今天的小农户来说,耕地资源提供的收入增量基本走到尽头,收入水平的提高主要取决于非农收入的增长。

表22016年四大经济区域部分省区农村居民从业收入及构成单位:元/%

非农户家庭并非完全与农无涉,其与农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是这类农户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并享受国家的惠农政策。即使他们完全不搞农业经营,也会从出租土地或粮食直补中获得以农民身份为资源的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二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还有少量的来自农业的收入,这些收入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为满足家庭内部消费的自给性产品,在农户从业收入中占有很小比重,本文将其界定在从业收入的10%以下。对于这类农户而言,农业已经失去经营的意义。

在家庭经营制度确立之初,我国所有的农户都是小农户。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小农户不断分化。分化的一个走向是少部分农户不断扩大规模,演变成专门务农的家庭农场,成长为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分化的另一走向是多数农户的兼业化和离农化。大量农业劳动力离农是现代化的必然结果,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即使农业从业人口降低到了较低水平,兼业化也会长期存在(高强,1999)。现阶段,我国小农户大部分以兼业的状态存在,伴随着兼业农户收入的增长,兼业2类型的小农户占比会越来越高。兼业小农户的大量存在,除了资源禀赋的作用之外,至少反映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工业化进程相比,人口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这是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分割制度的缓释效应;二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滞后,尤其是小农退出制度尚未形成;三是土地财政及过热的房地产业,极大地提升了农民向城市移动的成本,进一步将农民拒之于城市之外,使兼业农户难以割断与农业的联系。

四、小农户的农业经营状态及与现代农业的联系

不同类型的小农户因与农业利益关系不同使其在农业中的从业状态存在差别。全职型小农户虽然以农业为生,但他们中多数处于弱势地位,农业从业能力并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是因其家庭收入水平低导致其再生产投入能力明显不足;二是对先进农业技术的接纳往往滞后于大农户或兼业型农户;三是偏重于自给性生产,有限的家庭预算使他们的商品购买力较低,家庭生产更倾向于自给自足。四是劳动边际生产率常常为零,因绝大部分时间都花费在家庭经营中,不计较劳动成本,有能力有时间尽可能提高自给性生产比重以减少货币支出。对不同类型的全职型小农户而言,自给性的生产能力及其劳动投入也不尽然。如懒散农户,不仅懒于外出打工,同样懒于利用有限的家庭生产资源以获取更多的收入。

对兼业型农户的农业从业状态要做区别分析。兼业农户内部具有较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起码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资源禀赋的差异,一个拥有1.5公顷承包耕地的农户和一个拥有3亩承包耕地的农户,显然对农业外部兼业的依赖程度不同,或说家庭经营资源对生活的支撑能力不同。同时,由于资源禀赋不同,家庭经营中对劳动力需求的程度不同,从而使家庭劳动力分配的方式不同。如家庭承包耕地较多的农户需要投入的劳动较多,对主要劳动力的依赖程度较强;反之则较弱。这种差异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征,如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人均耕地资源相对较多,同南方人多地少的地区相比,与农业的利益相关度高。二是外部就业环境的差异。在大城市附近地区,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起步较早的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以及与这些先行发展地区比邻的地区,农户兼业化无论在时间的起点上,还是在数量规模上都优于其它地区。比邻地区的优势在于,向发达地区输出劳务存在地域的便利性,流动成本和风险都较低。三是兼业农户在非农领域的从业能力,这种从业能力一方面与从业者的受教育程度相关,另一方面与从业者的劳动技能相关,如具有瓦工、木工等技能的农民往往容易找到工作,且报酬较高,一个技能娴熟的技工报酬可能是普通力工收入的2~3倍。

从农业经营质量的角度看,值得关注的是兼业1农户与兼业2农户在农业经营行为上的差异。从经济人行为理性来分析,家庭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农户对农业经营程度的重视程度越高(姜天龙、郭庆海,2012),这意味着兼业1型比兼业2型更关注农业经营的产出。然而,兼业经营本身就处于持续的分化之中,其中的多数会向着兼业2型分化。因为,在资源禀赋的限制下,收入增量主要源于非农领域,尤其是工资性收入,其结果必然是农业收入下降,非农收入增加。但是,并不排除兼业1型农户有向规模经营农户转化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发生的比例毕竟很小。在兼业2型农户群体加大的同时,必然伴随着农业经营行为弱化的趋势,特别是在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境下更是如此(郑有贵等,1998)。浙江省作为我国农户工资性收入最高的省份,同时也是国内最早出现耕地抛荒和耕地抛荒率最高的省份。仅为2亩地的兼业经营,给农户带来的收入越来越微不足道,而且,越是在工业化程度高的地区,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越高。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抛荒现象增多以及耕地复种指数的下降,恰是说明了兼业经营条件下,农业经营行为被弱化的道理。农业兼业经营的质量还与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结构相关,如果农业劳动力是具有经验且可接受先进技术的青壮年劳动力,农业经营的质量相对较高;如果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就可能出现质量较低的问题。兼业条件下的劳动力结构,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外出务工的区域距家较近,劳动力移动成本较低,可以将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兼顾起来。否则,务工的地方较远,移动成本高,就没有条件兼顾家庭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由留守的老人、妇女和儿童担当。在农忙季节,主要劳动力是否回乡兼顾农业生产,还受机会成本的影响。如果在外务工的日工资高于农村劳动力的日工资,那么在外务工的劳动力就可能选择雇佣劳动力完成农事作业,放弃回乡参加农忙。兼业户对农业效率的关注和新技术的使用,通常要落后于规模经营户或家庭农场。但在家庭经营的产品市场效益较高时,也会调动兼业农户投资的积极性,如在2008~2015年东北玉米产区实行玉米临储价格时,因价格高位运行,各类农户对玉米生产都表现出较高的生产热情。

小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弱质性与局限性似乎无可争议,但是,小农户在哪些方面和在多大程度上排斥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还要做具体分析。

从技术的视角看,现代农业技术分为生物技术和机械技术两大类。生物技术包括了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及先进的栽培方法等以提高单产为目标的技术。机械技术主要就生产手段而言,包括各类农机具,诸如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等。主要功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作业效率达到数倍的提高。生物技术的物质载体具有无限可分的特点,可以细分到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最小单位。因此,无论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多大,生物技术都可以无障碍地使用。从我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几乎所有农户都在应用这些可分割的生物技术。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会因经营规模小造成额外的成本,并且这些技术应用后会给小农户带来可观的效益。在现阶段,如果农户不使用这些生物技术,几乎难以维系正常生产(有机农产品生产农户除外)。机械技术按其形态和功率,可区分大、中、小等多种类型,如拖拉机有大型、中型、小型,以服务不同规模的农户或家庭农场。尽管如此,机械技术不会像生物技术那样无限可分,无法达到不同规模下的最佳配置。即使是小型拖拉机,对于只有2亩地的小农户来说,也是一种浪费。不仅如此,小型农业机械存在着功能上的限制,满足不了农户生产的某些要求。例如,深耕土壤必须是中型以上的拖拉机,收割必须是联合收割机。而这类大马力的农机具配置在小农户中既会造成很大的闲置和浪费,也会因购置成本很高,导致小农户无力购买。小农户对大型农机的排斥,至少会产生两重负面效应,一是不利于降低产品成本,大型农机具工作效率高,与人工相比,具有成本更低的优势。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成本中人工费用占比过高是农产品失去竞争优势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利于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大型农机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还承载着小型农机具不具备的先进技术,因此,在无法应用大马力农机具的同时也排斥了先进技术的应用。

我国小农户的规模之小,还不仅限于总体规模之小,还突出表现在地块之小及每个农户地块布局的高度分散。一个拥有半公顷承包地的农户,其地块会达十几块。这是在分配承包土地时,为保证每个农户都能得到质量大体差异不大的承包地,实行地块好坏搭配的原则产生的结果,这是唯一能使广大农民接受的平等原则。耕地细碎化增加了田埂和沟渠面积,使很多具有不可分割性特征的固定投入难以充分发挥作用,难以有效控制大规模病虫害的发生(李谷成等,2009)。而且,农民的某些先进技术和生产项目无法实施,例如,有农户要种植半公顷地的糯玉米,在地块分散的情况下就无法实现,因为他的耕地散落于其他农户的耕地之中,如果种植就面临着糯玉米被其它品种玉米或作物授粉的危险,无法完成糯玉米的正常生长和保持应有的品质。这种高度分散的承包地分布状况,还会阻碍农田基本建设,尤其是农户自己投资进行的农田基本建设,会因地块分散而无法进行。

虽然小农户不存在接纳生物技术的障碍,但他们对先进技术接纳的敏感度和效率方面却与家庭农场相比存在差距。其中,全职小农户对先进技术的投资能力受到限制,难以对先进技术做出敏感的反应,推广应用的效率较低。对于兼业农户来说,特别是对兼业2型小农户来说,由于来自农业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呈越来越低的趋势,使其对先进农业技术的认知热情也在下降,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下行趋势下,对先进技术的投资热情会下降。

小农户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还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包括融资和信息的获取,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等。在融资方面,无论是小农户的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与规模经营农户相比都处于不利的地位。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开展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粮食直补抵押贷款,小农户因其可抵押物的规模太小,而无法获得需要的贷款。在生产资料购买方面,小农户因其购买数量的限制,难以像大农户那样获取相对优惠的价格。在产品销售方面,小农户也会因其规模的限制,无法像大农户那样与采购商建立稳定的销售关系,并获取价格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五、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组织载体

积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一个不可动摇的结论是,农村家庭经营制度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家庭经营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小农生存空间的确定性。在今天的发展中,质疑小农,排斥小农,迫使小农放弃农业经营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前所述,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小农绝不是可以“长命百岁”的理想化模式,其减少乃至最后消亡是必然的。问题在于如何把握其消亡的历史进程和消亡的方式,以及在其消亡前,如何给他们一个合理的生存空间,并将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植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框架之内。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可以在技术和组织两条路径上求解。就技术而言,主要是为小农户提供小型或微型农机具,以满足小规模经营对农业机械化的要求。在此方面,日本已经做到了较为精致的程度。即便如此,也难以改变小农户的低效率问题。因此,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的最有效方式是发展具有整合功能的服务组织载体。从国内外农业发展实践看,服务组织载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市场服务组织,在实践中的具体形式是以市场契约方式由生产性服务组织提供从整地、播种到收获的各类生产作业,或提供全程委托式经营,较为常见的服务组织是农机服务大户和提供生产作业服务的公司;二是农民服务组织,包括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是产业服务组织,即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通常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建立加工原料基地为纽带,以契约的方式将农户纳入产业链的组织模式,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市场服务组织作为整合小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载体,在新世纪以来得到较为广泛的发展。其发展的直接原因在于,农民外出打工数量规模的增大所形成的对生产性服务需求的增长。当农村青壮劳动力大批进城务工之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用工荒,以提供主要农事作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同时,国家农业机械化政策以较快的速度扶持起一批农机大户。这些农机大户主要是给农户提供从春播到秋收的各类生产作业服务,其中大中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工作效率,很快受到了广大农户,特别是小农户的欢迎。以农机大户为载体的市场服务组织的服务形式不拘一格,既有单项作业服务,也包括从春播到秋收的全程委托作业服务。市场化的生产作业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小农户兼业经营的要求,使兼业劳动力安心在外打工,并具有机会成本低的优势。在全程委托服务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单纯提供生产作业的服务,所有生产资料由委托者购买。二是包干式全程作业服务,服务经营主体按单位耕地面积计算作业费用和投入费用,收获全部归委托者。在这种方式下,服务经营主体以获取劳务收入为经营目标。全程委托作业模式是一种变相的租地经营模式。在地租较高的情况下,每单位耕地的租金至少相当于单位耕地投入的物质费用总和,甚至是物质费用的2~3倍。采取全程作业委托的服务模式,使服务组织省略了数额较高的租地资金,降低了市场风险。选择何种方式,有的取决于服务经营主体的服务要求,有的取决于委托者的意愿。两种服务方式各有优势,单纯作业服务保留了小农户的生产资料的选择权和购买权,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小农户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市场服务组织的可取之处在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以提供服务的方式使那些小农户无力购买的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进入了小农户的生产过程,如可以深耕的大马力拖拉机、效率很高的联合收割机等大型农机具。这些大型农机具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给农户,体现了公平性和透明性,而且农户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在给小农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服务组织获取了生产资料购买中的规模效益,可以比小农户低的价格从批发商那里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由此给生产服务组织一个利润空间,获得了双赢的结果。由于全程委托作业服务要在连片种植的作物区域内进行,一般要以多个农户间的共识为基础。生产服务业的开展,事实上推动农户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整合。但这种整合缺少稳定性和持久性。在农户分散决策的条件下,常常会由于某些农户达不成共识,使委托作业难以成交。市场服务组织的另一缺点是,生产性服务以市场交易的方式存在,对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来说,都存在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一方面,作为市场服务组织,要不断提高农事作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农户对市场服务组织的信任感,以此扩展他们之间的合作期限。另一方面,作为服务需求者的农户在对服务组织认同的基础上,也会选择稳定的服务供给者,减少年际间的变化,降低交易成本,使服务契约关系趋于相对稳定

与市场服务组织不同的组织载体是农民合作组织,属于农民自我服务的性质。东亚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具有经营规模过小的特征,它们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服务,将分散的小农户整合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截止到目前阶段,我国无论是农民合作社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展的质量难以让人认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大致经过20年多年的时间,就进入了功能完善的成熟阶段。在我国,如果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农民合作组织崭露头角开始,已有30余年,如果从2007年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算起,也十年有余。据我国第三次农业普查公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总数179万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1万个。就数量增长而言,可谓壮观。然而,令人质疑的是众多的合作社有名无实。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处于停滞状态,又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没有惠及全体成员,还有相当数量的成员被泛化(潘劲,2011;邓衡山、王文灿,2014)。据粗略估计,90%以上的合作社都未有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业绩。即使在有经营业绩的合作社中,多数被少数能人把持,没能履行合作社法的基本规定。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现状可以判断,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生产力层面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对生产组织和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农民的涣散及组织功能的微弱是我国农业发展的软肋。与市场服务组织相比,农民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内部的制度安排,是市场交易行为内化的结果。因此,它更有利于以较低的运行成本将广大小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分享现代农业技术装备带来的利益及其它多个方面的利益。值得考量的是,我国第一部农民合作社法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直接将农民合作社定位到专业领域或专业性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对绝大多数小农户而言,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典型的专业化生产,特别是对于广大从事大田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户来说更是如此。以东北地区为例,农户一年间的市场交易活动基本上就是春买秋卖,市场交易频度很低。对于至少80%的农户来说,都是从事大田作物生产,专业性合作社对他们并不适应。东亚国家和中国台湾的农民合作实践证明,以小农户为对象的合作,不能仅限于单纯的专业生产合作,以地域为纽带、以村落文化为基础的综合性的农民合作,才是满足农民多方面利益诉求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郭庆海,2007)。

讲到地域综合性的农民合作,必然要涉及到我国现存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及其所属的生产队,人民公社的前身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的高级合作社与初级合作社。如果从农民合作社固有属性来判断,高级合作社已经将土地私有改变为土地公有,失去了合作社的产权规定。建之于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初级合作社属于农民合作的性质,尽管初级合作社也实行了统一劳动的组织方式。遗憾的是,初级社的存续时间十分短暂,尚未得以完善便一哄而起地进入了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高级合作社。如果当年在尊重农民土地私有权与合作意愿的前提下,以初级合作社为农民合作的主体形式,我国农业发展可能就是另一番前景④。上世纪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度确立后,农村微观经营组织的设计是“双层经营”,即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家庭承包制在分散经营的层次上得到了充分的表达,而统一经营的内涵是什么,如何实施,在实践中始终未能破题。关于集体经营组织的存在形式与统一经营的功能,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曾有描述:“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文献评论我国过去的某些政策关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含义是混淆的(韩俊:1998),那么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否是混淆的呢?在此文件中还有一段话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从今天来看,这种功能定位无疑是正确的,也恰是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功能。三十多年过去了,当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某些地方尽管也出现了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本文所关注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在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集体经营组织能以合作经济的机制实现“统一经营”功能的创新,那么今天整合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将会成为一个成熟的实践。

从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践看,合作经济是以农户产权为基础的合作,那么,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下,发展以农户自愿为前提的新型合作经济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事实上这个疑问在实践中已经解决了,因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是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它与地区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区别仅仅表现在,一个是不受地域和原有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使用权为基础的合作;一个是以一定地域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对象,同样也是以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合作。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民合作的重要制度基础是我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此制度恰恰是以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为特征。农户无论是参加专业性合作还是土地股份性合作都是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农户凭借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参加以村级集体经营组织为载体的新型合作,这是以地域空间为纽带的合作。它可以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各类生产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组织起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依据(唯一不同的是非专业合作),实行合作经济的运行机制。其功能可以多元,涵盖生产、生活、文化、权益维护等多个方面。这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平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合作基础,以本村农户为成员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再造,也是在家庭经营制度基础上重塑集体经济功能的具体实现形式,更是将我国数以亿计的小农户组织起来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最有效的组织形式。

总括起来看,以上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在服务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下,至少可以帮助小农户在四个方面实现与现代农业的衔接:其一,不可分割型生产要素的使用。通过市场服务组织或合作组织的服务,使小农户也可以分享大农户使用的大型农机具,分享现代技术装备创造的利益;其二,细碎化资源的整合。无论是市场服务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在提供农事作业服务时,接受服务的农户在作物品种和种植方式、肥料的使用上基本一致,即以细碎化的资源整合为前提。作为地域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还可以有进一步的资源配置行动,特别是在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七户长生,1994);其三,流通利益的分享。由于服务组织将分散的小农户整合起来,集零为整,无论是生产资料的购买,还是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形成可观的流通规模,进而提升谈判能力,获取流通中贱买贵卖的利益;其四,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在信息获取的敏感性方面,以及对先进技术的认知与接受能力方面,小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全职型小农户和兼业2型小农户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服务组织将小农户组织起来的条件下,可以将小农户的接受行为转化为组织化的行为,以较高的效率、较低的成本和风险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其五,产业组织的构造与合作。农民合作组织更有利于与加工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产业一体化合作,促进“三产融合”,分享产业一体化的利益。而在分散的小农户条件下却难以实现,既使实现也会加大双方的交易成本。

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具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市场服务组织遵从的是市场交易规则,实行有偿服务,平等交换。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内部的制度安排,遵守的是农民合作社法的规定,以及以合作社法为依据的合作组织章程的规定,体现的是非盈利性的互利行动。两种服务组织都处于发展进程之中,尤其市场型的服务组织,尚处于幼稚阶段,无论是服务形式还是服务质量,都将在丰富多釆的实践中不断创新。它们各有自己的服务方式和市场定位,满足不同农户的多样性需求。如果农民合作组织得以充分发展,也许会缩小市场型服务组织的服务空间,特别是以合作经济机制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创新后,将会有效地将广大小农户组织起来。但是,小农户的服务需求也将不断变化,市场服务组织以其较强的市场灵活性也许会创造出更多的服务方式。同时,两种类型的服务组织可能也会出现合作。例如,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市场服务组织可能会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从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不必自己购置某些专项生产设备,而统一引入市场服务组织的服务。

作为第三种类型的服务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国家取得了成功的实践。它内生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的结果。我国现阶段的农业产业化,于1990年代初起步于山东省沿海地区,1990年代中期以后在中央的推动下迅速铺向全国。2016年农业部第七次监测合格的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31家,每个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都有数百家,加总在一起仅国家和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数以万计。据相关报道,截止2016年底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组织41.7万个,带动农户达1.26亿户⑤,已经达到第三次农业普查农业经营户的60%。对于如此乐观的数字不敢苟同,若真有如此覆盖,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问题已经解决大半了。与前两种服务载体相比,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发展历史最长、国家关注程度最度、支持力度最大的经营组织形式。如从1990年开始,农业产业化经营近30年,国家累计投放巨额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数以万计的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就是一个佐证。

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作用,首先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业覆盖。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带动农户方面并不具备“广谱性”,它天然“偏好”于畜牧业,其次是园艺特产、经济作物、专用粮食作物等上下游产业联系紧密、市场交换频率高的产品生产。而在大田作物生产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则占很少的比例。显然,过分地宣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户能力,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产业覆盖是有出入的。要科学认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产业覆盖,在那些具有较长的产业延伸领域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其次,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定位。从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角度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主要释放三大功能,即技术传播、市场组织和规模整合。技术传播功能已经在畜牧业的经营实践中得到了生动的表达,在园艺和某些特种作物的生产中,农业产业化化龙头企业成为新技术传播的主要力量。市场组织功能着力解决分散的小农户进入市场难的问题,通常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组织中,农户的产前的要素购买和产后的产品销售均由龙头企业安排。这种安排,一方面是满足龙头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满足龙头企业原料供给的需要。在满足这两种需要的同时,解决了加入合作的农户的“买难”“卖难”问题,这是龙头企业内在经营理性外化的结果。规模整合的功能在于,千家万户的小农户通过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在统一的生产标准之下,汇集而成较大规模的生产,在外部市场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较大规模的生产主体动作与影响力,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再次,要明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主体。在上世纪90年代直至新世纪之初,“公司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曾作为大力倡导的主体模式予以推广。后来的实践证明,“公司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农户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谈判地位不平等的问题。因此,理想的合作模式应当是“公司 合作社 农户”。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往往以农民合作社的参与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小农户利益的公平性。这种模式的生成与成熟又以农民合作社的成长为条件,二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空虚状态,必然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民主体的弱势状态。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从龙头企业的经营理性而言,既不愿意也难于与规模过小的农户合作。因此,农业产业化无论是外延发展还是内涵发展,都将依赖于农民合作社的成长与成熟,使农民合作社成为龙头企业与小农户连接的纽带,否则,难以吸纳千家万户的小农户与其合作。再其次,要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是一个长期以来应解而未解的基本问题。机制的核心设计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在多年的实践中,无论是“利益共享”,还是“风险共担”,都有若干磨擦的案例。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的弱化状态固然有多个原因,但最值得关注的则是,农业产业化历经近30年的发展,至今尚未有一部可遵循的农业产业化立法,最敏感的农民利益分配问题处于法律缺失的状态。运行机制的内核是利益关系,唯有通过立法的形式为合作各方确立利益保护的屏障,特别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户确立法律保护的屏障,才会使合作各方在一致的目标下融合成利益共同体。

六、结论

第一,现阶段我国小农户已经脱离传统农业小农经济的属性,尽管狭小的规模使其难以分享某些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并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其生成过程中已经植入了现代农业的某些基因。

第二,多种类型的农户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分化的结果,而分化本身给小农户带来了新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由此也使小农户的农业经营质量发生变化。小农户的农业经营质量通常与家庭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大小相关。

第三,孤立的小农户常常游离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之外,因此,要通过有效的服务载体将其与现代农业衔接。市场型服务载体和农民合作型服务载体有各自不同的服务方式与机制,并形成各自的市场定位。然而,服务载体的成长在目前还处于幼稚阶段,要努力构造它们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并非要谱写小农户的田园牧歌。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大量以兼业化形态存在的小农户将继续演绎其分化的历史。因此,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这一政策命题之后,必然是小农户的退出机制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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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红宇.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农民日报.2017-11-21

[15].郑有贵等.当代中国农业变革与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注释:

1、从业收入是指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净收入之和。

2、在其它农业企业或农场获得的打工收入视作工资收入,而不是农业收入,本文中农业收入专指来自家庭经营的农业收入。

3、日本将农户分为专业农户、第一类型兼业农户、第二类型兼业农户三类。专业农户是指家庭成员中没有从事兼业的农户,第一类兼业农户是家庭农业收入高于兼业收入的农户,第二类兼业农户是兼业收入高于家庭农业收入的农户。1980年时,日本的兼业农户数量占到农户总数的86.6%。见关谷俊作著:《日本的农地制度》2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2004年出版。

4、关于上世纪50年前农民合作化的起因,历来的官方说法都是为了遏制将要出现的农户两极分化。此命题真伪,值得存疑。在土地农户所有的自耕农制度下,如果采取土地产权转移管制的政策,如像日本战后的土地法那样,限制土地的买卖,就可以避免土地的兼并,从而避免农户因丧失土地所导致的分化现象。如果可以这样,那么就可以避免后来的曲折乃至灾难,而农民合作社也将在农民认同的前提下得到健康的发展。

5、农民日报2016年7月26日第一版记者买天报道《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38.6万个》:“记者从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获悉,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38.6万个,辐射带动农户1.26亿”。另有农民日报2018年2月22日第四版刊载高鸣郭芸芸文章《2018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一)》提供:“据农业部统计,截止到2016年底,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达41.7万个,比2015年底增长8.01%。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13.03万个,同期增长了1.27%”。文中未提到带动农户数量,本文引用的带动农户数量为2015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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