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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024-04-15 1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10月23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根据《办法》,村民自建房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和自然湿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建设住宅。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民自建房竣工后,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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