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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解答民宿经营如何合法合规!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在莲都发布

2024-06-05 13: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行业合规指引

助力民宿(农家乐)合法合规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农家乐)行业管理,11月29日,莲都区正式对外发布《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市首个针对民宿(农家乐)行业的合规指引,也是莲都区首次从监管角度对该行业提出的合规要求。

-印发《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民宿申办有哪些要求

老屋改造民宿会存在风险吗

在文物建筑开设民宿有什么规定

民宿用工如何合规

民宿临时涨价会怎么样

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如何保障

...……

《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

将作出解答!

2022年,莲都区成功晋升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全年民宿(农家乐)总收入达2.9866亿元,拉动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3.6万元,绝对值斩获山区26县之首。今年前三季度,全区民宿(农家乐)总收入2.1995亿元,接待游客数265.2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5.9亿元,同比增长29%,全市第一。

但是,目前该行业发展个体参差不齐,经营户体量大、分布散,同时存在监管部门职责交叉、事中事后监管难等问题,缺少相关行业合规指引,导致民宿(农家乐)业主无法快捷获取合法合规经营的要求,亟需编制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推动民宿(农家乐)行业健康发展。

-召开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工作部署会-

-开展民宿(农家乐)行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活动-

-召开《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试行)》征求意见座谈会-

今年以来,莲都区委依法治区办组织农业农村、文广、应急、执法、市场监管等11家监管单位深入开展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调研。先后4次召开座谈会、意见征求会,以日常监管发现的高频违法违规问题及民宿(农家乐)经营遇到的关键环节突出问题为切入口,梳理高频涉法事项,充分听取经营户代表的需求意见和各部门的合理化建议,最终形成《指引》。

《指引》聚焦民宿(农家乐)申办、经营和清退三个关键环节,将合规风险预防要点具体分为规范申办、规范经营、文物建筑保护、安全管理、绿色环保经营和退出机制等六部分,共27个小点,每个小点又细分具体要求、风险提示和具体案例三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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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引导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依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以及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经营秩序,保障旅客、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合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乡村民宿服务认证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根据莲都区民宿(农家乐)行业发展现状,结合社会调查结果,制订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范围】

莲都区民宿(农家乐)经营者从事民宿(农家乐)经营活动均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合规管理,其他地区的相关经营者及企业可参照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对民宿(农家乐)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适用效力】

本指引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可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民宿(农家乐)从业者,是指从事民宿(农家乐)管理、接待、餐饮、住宿、结算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上述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民宿(农家乐)业主及从业人员因不符合规范的经营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权益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民宿(农家乐)合规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约定。

(二)全员参与原则。合规工作应当做到由全体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全面遵循合规性要求,民宿(农家乐)合规管理应当立足于形成民宿(农家乐)行业整体的合规文化,从职业道德上约束所有员工。

第二章 合规经营风险预防要点

第一节 规范申办

第七条【规范选址】

民宿(农家乐)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自然灾害(如易滑坡地段、洪水、泥石流等)、远离易燃易爆物所在区(如加油站)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民宿(农家乐)项目。

民宿(农家乐)选址地有合法的且符合审批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区域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如公共交通、信号覆盖)并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房屋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风险提示】

1.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在生态红线范围内违法新建民宿(农家乐)项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被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民宿(农家乐)选址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8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文旅有限公司2022年4月开始建设的白起渠营地项目位于某某酒店院内,已建成露营、拓展训练、厕所及其他娱乐设施,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该公司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针对某某文旅有限公司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某某文旅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条【民宿新建】

民宿(农家乐)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设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建设。民宿(农家乐)建设过程中,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构筑房屋时均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

民宿(农家乐)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坚持“彰显文化、特色鲜明、融合创新、绿色生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原则。民宿(农家乐)外部设计应与当地风土面貌相融合;内部的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卫生、消防、安全等经营场所的功能要求,禁止在合法用地外建造任何附属设施。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建设中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2021年,在某某社区自然村里,有一家在建民宿,规模较大,四周均为竹林,除了主建筑物之外,四周还搭建了不少小木屋,隐没在竹林之中。同时,在小木屋不远处,还有游泳池、餐厅、凉亭、露天休闲场地等多种已经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场地。但相关职能部门却反映,除了主建筑外,他们并未收到该民宿递交的其他审批申请。当地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后,该民宿因“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等问题被依法拆除。

第九条【民宿翻建】

在乡村规划区内利用现有危旧房翻建后经营民宿(农家乐)的,应当先行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危房鉴定等级依法办理相关的危房修缮或者恢复性重建的相应审批手续。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建设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典型案例】

2022年,王某房屋因遭受山体滑坡倒塌被认定为危房,后王某将房屋翻新重建经营民宿,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执法部门认定王某除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外还存在多建,依法对王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第十条【装修合规】

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开办的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小型旅游服务设施,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其消防安全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农家乐),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

民宿(农家乐)经营用房应做到干净、整洁,内设独立卫生间,照明通亮,地面经防滑处理并设立相应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符合(国标《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做到清晰、醒目,保证24小时冷热水供应,生活用水(包括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标准应做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民宿(农家乐)装修材料应做到环保、安全,施工应选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环保装修材料。

民宿(农家乐)装修设计需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设计规范》(GB37489.2-2019),应配备口罩、测温枪、消毒液等预防疾病所需的基本物资。

民宿(农家乐)装修设计时应做好污水排放系统,保障环境安全,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宿(农家乐)在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装修,完善消防、安全等安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及时维修并根据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典型案例】

某市卫健委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学院附近一新开业民宿存在甲醛超标情况。案件转至市卫生监督所后,该所随即会同经开区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的甲醛含量为0.6430.1mg/m⊃3;,明显超过《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2014规定的0.1mg/m⊃3;的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民宿进行了查处,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民宿立即停止营业。

第十一条【证照规范】

民宿(农家乐)开业经营需依法取得政府要求的相应证照,具体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包括早餐服务)的还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民宿(农家乐)应遵守市监、消防、卫健、治安、生态环境、生产安全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检查指导。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无证经营的,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某地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有1家民宿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擅自经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责令业主停止非法经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依法对其经营的民宿予以取缔。

第二节 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用工合规】

以公司为主体运营民宿(农家乐)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及时缴纳五险一金。

以个体为主体运营民宿(农家乐)的,对临时用工、按次收费工种鼓励签署劳务合同或承揽合同。并为雇员投保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对初次从事民宿(农家乐)相关工作的雇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加强安全教育。

【风险提示】

1.以公司为主体运营民宿(农家乐)但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格式条款无效。

【典型案例】

2022年6月起,汪某应聘至某民宿酒店,约定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日,汪某离职。双方因离职前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汪某遂前往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该民宿酒店向汪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00元。

第十三条【实名登记】

民宿(农家乐)开业应安装并能熟练使用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旅客登记信息登记平台,旅客入住时应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系统,杜绝住宿不登记、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本人登记他人住宿等违法违规行为。

【风险提示】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未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有关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1.2023年2月,某地派出所民警在某民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203房间内有一名旅客未办理过住宿登记。经查,该民宿前台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民宿业主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3年8月,某地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民宿一房间内有一名旅客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住宿登记。经查,该民宿前台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实入住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民宿业主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规范动物保护】

经营民宿(农家乐)时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以经营特色农家乐为由,触碰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风险提示】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22年,邱某开始经营农家乐,起初生意不错,但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菜品缺乏特色,邱某只能苦苦支撑。为了招揽客人,邱某打起“野味牌”,到山里捕捉麻雀,做成特色菜品向客人供应。后被村民举报而案发,公安机关查明邱某先后捕杀野生麻雀45只。法庭上,邱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第十五条【按范围经营】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经营内容发生变更的,不涉及专门许可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涉及专门许可的应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许可。

【风险提示】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4日,某地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某地派出所对某地客栈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客栈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所经营范围为经营民宿,但其店里的在经营客房数已经超过14间,超过民宿的经营范围,应属于旅馆业,是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才可进行经营。该客栈自2023年7月起,在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陈某彬的行为涉嫌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餐饮安全】

民宿(农家乐)从事餐饮业务的,应保障餐饮安全。选择的供货者应具有相关合法资质。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留存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相关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民宿(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进行验收登记。对食品外观和品质进行查验,留存供货单(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如肉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豆制品送货单、产品合格证明、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典型案例】

2022年11月14日,某市场监管局组织对该市某过桥米线店经营使用的香辣蘸料实施抽检,发现该香辣蘸料检出“罂粟碱”类成分,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米线香味,将自家种植晒干的罂粟壳加工后添加在酱料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某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明码标价】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8日上午,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住宿业检查时,发现某民宿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第十八条【诚信定价】

民宿(农家乐)经营过程中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民宿(农家乐)经营过程中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不标示或者弱化标识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风险提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某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精品民宿客房价格过高且未明码标价。经查,某精品民宿在经营成本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临时上调民宿房间入住价格,其行为属于《价格法》“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形。最终,该民宿被某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

第三节 文物建筑保护

第十九条【涉及文物的选址】

民宿(农家乐)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拟翻建民宿(农家乐)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改变用途需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翻建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在修缮前应根据文物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文保单位的,需在征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修缮、保养等。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典型案例】

2023年2月,某民宿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新建3个观景平台和1个玻璃房,以及每个平台间铺着石板的游步道,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原生地层的破坏,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处罚决定。

第二十条【建设过程的文保义务】

民宿(农家乐)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将尽快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进行调研;在民宿(农家乐)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典型案例】

2021年,某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供热主干线工程,其部分施工区域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汉魏洛阳故城保护范围内。同年6月15日,该公司项目经理通知施工队负责人即张某将施工现场的结构层沥青、混凝土垫层清理掉,露出原土即可,并告知挖掘到异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上汇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挖掘到异物,但未予置理,继续施工,最终造成一古墓葬券顶完全破坏。经鉴定,挖掘行为损毁东汉时期古墓葬,局部破坏汉魏洛阳城遗址本体,对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严重破坏。经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被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文保范围的禁止行为】

选址涉及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必须保证文保单位的安全,并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公布文保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选址涉及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建设方案需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

1.2021年7月11日,陈某某在某景区排队前往梵净山金顶时,使用登山手杖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处进行刻划。虽有其他游客提醒、劝阻,陈某某仍执意在该石壁处刻留“xx陈国”字样。经鉴定,刻划行为造成上述文物和景观价值不可逆损害,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经委托有关机构制定修复方案,需修复费用60952.08元,勘察设计费38000元。某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承担上述修复费用、勘察设计费以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2.2021年7月开始,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预拌混凝土扩建项目。2017年3月,当地市规划局将该线索通报给当地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同月17日,文旅局就建材公司“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立案调查,并责令建材公司限期拆除、恢复原貌。此后,文旅局两次向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根据建材公司申请依法组织听证,履行法定程序。其间,秦始皇陵博物院两次对文旅局征询意见函作出回复,称建材公司施工已对秦始皇陵文物安全及周边历史风貌造成影响,破坏了秦始皇陵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为在该区域内不宜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2022年3月,文旅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建材公司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30万元。

第四节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安全】

民宿(农家乐)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区域应整洁有序。民宿(农家乐)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清洁卫生,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及服务人员需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民宿(农家乐)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病媒生物防治设施设备。

民宿(农家乐)应在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及客房的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民宿(农家乐)应在客房内或前台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风险提示】

“民宿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的、存在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等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最高三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

1.2023年6月,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省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区某家民宿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2.2023年7月,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区某家民宿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保洁,对其进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

民宿(农家乐)开展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须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的要求,营业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店登记备案,并按照许可核定的项目,不得超范围、超负荷运营,未取得冷食、生食制售许可的不得经营冷菜、刺身等高风险食品。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依法依规做好食材采购验证、消毒、人员健康、留样等相关台账。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持健康证上岗,并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配备餐饮具消毒、保洁设备,执行消毒、保洁制度。消毒后的餐饮具卫生应符合《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4934)的规定,并置于卫生的存放空间。从事旅游团队餐饮定点接待的民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在B级以上。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过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典型案例】

某市监局在对某民宿进行检查时发现,民宿内正常的食品有28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包含了啤酒、牛奶、沙拉酱、酱油等,个别食品已经被开封使用。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对某民宿处以三项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28件过期食品。3.处以罚款5万元。

第二十四条【人身财产安全】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牢牢树立安全保障意识,采取完善的安保措施、定期排查民宿(农家乐)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状态良好,安全可靠。对于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设施设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民宿(农家乐)公共区域尽可能设置全面的视频监控设备。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投保房屋保险、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游客李某在某民宿住宿期间不慎摔倒,治疗费将近3000元。因该民宿已投保相关保险,后经保险公司审理赔付李某损失2857.11元。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

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建筑的构造与装修、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及安装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

民宿(农家乐)的建设和装修要符合消防设施要求。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厨房使用燃气要安装燃气报警器,燃气线路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民宿(农家乐)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均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情节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强调民宿(农家乐)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性地开展安全自查。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XX酒店(面积约为1500多平方米,共有客房16间,主要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因部分室内消火栓无水,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丽水XX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5000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燃气安全】

民宿(农家乐)使用燃气的,不得使用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器具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民宿(农家乐)厨房等区域使用燃气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民宿(农家乐)使用瓶装燃气的,燃气的存储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存瓶重量超过50公斤的,应当单独设置瓶组间或平库,且严禁与燃气器具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风险提醒】

民宿(农家乐)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燃气使用安全关乎民宿(农家乐)经营者以及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一旦发生爆燃等安全事故,将导致严重后果。民宿(农家乐)经营者要做好燃气燃烧器具、警报装置等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位于某农家乐,在一楼厨房使用燃气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决定给予该农家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信息及隐私安全】

民宿(农家乐)应当妥善保存顾客的个人信息记录,不应非法收集、泄露、买卖顾客个人信息。除发生紧急情况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外,未经顾客许可,不得随意进入顾客房间。视频监控设备禁止设置在顾客房间内。上任顾客退房后,应当注意排除上任顾客可能在客房内设置的针孔摄像头等视频录像设备。民宿(农家乐)公共区域监控视频录像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要求管理和记录。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非法收集顾客个人信息、偷拍、窃听、散布顾客隐私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责任人将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顾客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1.2022年5月,一名游客在某市一家民宿入住后,发现了安装在路由器内的摄像头及存储卡,而摄像头正对卧室。这名游客报警后,经查证属实,民宿业主被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金500元。

2.甲某因私人生活需要到民宿开房,民宿在楼某某因其个人原因索要甲某的住宿信息时,在未查清其真实身份之前,即提供了甲某的住宿信息,致使甲某的隐私被他人知道。楼某某得到甲某的住宿信息后,当即发信息给甲某妻子,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扩散,该民宿的行为侵犯了甲某的隐私权,且主观上有过错,经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

民宿(农家乐)应有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火灾、食品安全、疫情防控、治安事件、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的处置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并评估及改进有效性。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民宿(农家乐),应当立即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就梅雨、台风季节等可能会引发山洪、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告知顾客,配合顾客调整后续行程,并就相关自然灾害风险进行提醒。

加强村委落实安全责任制,对民宿(农家乐)集中的农村提出应急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在突发事故时有应急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处置。

【风险提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下旬,某民宿因未严格落实旅客登记制度,被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罚款2000元。11月中旬,该民宿再次因为同样原因,被某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当地警方认为,该民宿的行为情节严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决定对其加重处以罚款。

第五节 绿色环保经营

第二十九条【规范垃圾处置】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应当将厨余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民宿(农家乐)餐饮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均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某民宿经营者于2023年5月在其店内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罚款人民币1500元。

第三十条【规范污水排放】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排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接入协议应当明确污水预处理要求、污水排入量、污水处理费用等内容。

未签订接入协议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风险提示】

依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排水户未签订接入协议擅自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违反接入协议约定排放污水的,由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21年10月,某市某民宿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旅租经营产生的污水排入门前的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沉淀后排入村内的市政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涉事民宿进行整改。当场责令整改20天后,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民宿还未整改,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一次性用品管理】

民宿(农家乐)要树立环保经营理念,增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落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要求。一次性用品包括(牙刷、牙膏、香皂、浴液、拖鞋、梳子“六小件”)易耗用品和一次性碗、杯、盘、筷子、勺子等餐饮用具。

民宿(农家乐)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向游客推广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可在预定网站、前台、大堂、客房的显著位置通过“宣传海报”“电子屏幕”等方式张贴、摆放或设置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温馨提示。民宿(农家乐)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可重复使用的替代用品,鼓励使用易降解、可回收再利用的绿色环保产品。

【风险提示】

民宿(农家乐)客房经营中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如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2023年6月,某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在对当地民宿等住宿服务场所开展日常检查行动中发现某宾馆房间洗漱台上摆放有牙刷、梳子等一次性用品。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宾馆负责人进行宣传教育,责令立即改正。

第六节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退出】

通过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房屋经营民宿(农家乐)的,应当依法通过简易注销或者普通注销的方式注销公司。通过简易注销需股东签署承诺书,若经营期间存在债权债务未处理完毕即简易注销的,公司股东需承担清偿责任。通过普通注销方式注销的,需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结清公司债权债务。

【风险提示】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

某酒店民宿系陈某、杨某、王某三个自然人股东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曾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持续支付利息。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利息停止支付,并申请注销公司,在申请注销报告中声称其企业人员、设备设施、相应物资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已经进行了妥善处理,请求工商局对酒店民宿注销登记,但实际公司未进行清算。最终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个人退出】

通过个体户承租房屋经营民宿(农家乐)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主动处理经营期间签订的各类合同,个体户的经营者需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应当根据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约定,结清应付房租按约定交还房屋。

【风险提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20日,李某通过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与周某签订《客桟租赁合同》,周某将大理市某客栈出租给李某。该房屋的租期为五年,月租金为130,000元,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变,租金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前期两个月租金及一个月押金),后李某在租赁期内仅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剩余的租金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周某,截至周某提起诉讼时,李某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周某随即以李某个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 合规管理机制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规负责人】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或者相应企业负责人是民宿(农家乐)合规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员工责任】

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掌握合规指引的相应内容,及时发现并反映从业过程中不符合合规指引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合规监管】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及时寻求监管部门的合规指导,全面了解监管部门的有关合规建议及流程,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化和合规监管要求,及时制定、调整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措施。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农家乐)行业监管并及时提出合规建议。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中心。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中心负责对民宿(农家乐)合规运行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对职能部门合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三十七条【合规自治】

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作为自治组织,应积极承担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督促纠正等职责。

第二节 合规风险处置

第三十八条【风险处置】

民宿(农家乐)从业人员发现违规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经营者。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发现违规风险或者收到违规风险通知后,应当立即终止违规行为,及时制定合规整改计划,通过改变经营方式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必要方式纠正和消除违规风险。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三十九条【合规队伍建设】

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中心和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应致力于打造较为固定和专业的高素质合规员队伍。充分发挥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经营者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交流和合规业务培训,服务经营者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合规文化宣贯】

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中心和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合规文化宣贯制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宣传合规理念,不断增强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服务、规范意识。

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应将合规作为民宿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树立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促进行业合规文化发展,营造和谐健康的经营环境。

第四十一条【合规激励】

鼓励民宿(农家乐)从业者积极参与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中心和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根据培训记录及合规建设情况评选优质合规民宿(农家乐),该评选结果可作为有关民宿(农家乐)行业评优、评先中的加分项。

第四十二条【普法农家院】

司法行政部门在本地民宿(农家乐)中选取经营记录良好、法治意识较强的民宿(农家乐)作为宣传法治、化解纠纷的“普法农家院”样板,弘扬法治文化,提高公民法治素养。

普法农家院应作为本乡镇(街道)民宿(农家乐)合规工作的垂范,同时配合职能部门和民宿(农家乐)行业协会积极做好合规的监督、培训和宣贯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特别说明】

本指引仅对民宿(农家乐)经营者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供经营者参考。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指引关于民宿(农家乐)经营者的有关合规风险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案例列举并不涵盖全部法律风险,建议相关经营者在参考本指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四十四条【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供稿|莲都区司法局

审核|洪易乐

原标题:《“一站式”解答民宿经营如何合法合规!民宿(农家乐)行业合规指引在莲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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