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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和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信息时间:2021/03/10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我要打印】【关闭】
克农发〔2021〕4号
关于印发《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和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局、住建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鼓励扶持“菜篮子”工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克政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工厂化种植厂房等设施农业建设和补贴验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联合制定了我市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和验收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2021年3月9日
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和验收工作细则
一、温室大棚建设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新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要求,向辖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二)申请温室大棚补贴的需在两年内完成50亩以上新建生产面积。 (三)日光温室可按照或高于我市推荐的标准建设。 1. 需有山墙、后墙、后坡等结构并具备保温蓄热功能; 2. 温室主梁及骨架以镀锌钢管为主; 3. 需具备满足深冬生产的功能设施; 4. 需配置卷帘机、棉被、棚膜必要设施设备; 5. 需配备耳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四)钢架大棚建设重点推广连栋钢架大棚。 1. 需有足够空间允许小型拖拉机、田园管理机等农业机械入内作业; 2. 需拥有地面基础、支撑立柱、主梁骨架及覆盖材料,主梁骨架以镀锌钢管为主,支撑立柱需做地下混凝土基础; 3.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农作物种植情况,科学规划布局,需满足春提早、秋延后生产,结构稳固、棚型合理,使用寿命达5年以上。 (五)工厂化种植厂房(含连栋玻璃温室)建设,在能够设计满足种植条件的基础上,需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对应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规范施工图纸。 二、温室大棚验收流程 (一)联合验收 温室大棚验收采取联合验收的方式开展,由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辖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共同开展验收,涉及工厂化种植厂房建设的还需组织住建部门参加验收,按照工程管理有关程序执行。 (二)实地与材料验收 1. 实地验收 (1)查看是否按设施用地备案手续开展建设; (2)测量生产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新建生产面积50亩以上); (3)查看温室大棚主体结构是否完工,并符合温室大棚建设要求; (4)现场查看卷帘机、棉被、棚膜等必要设施配置是否齐全; (5)现场查看是否正常生产。 2. 材料验收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建设方案和平面布置图; (3)财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材料清单(钢骨架、棚膜等主要部件需要质检报告、合格证等); (5)工厂化种植厂房需额外提供项目单位与具备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书、施工图纸等; (6)项目申请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限时按质按量整改到位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三)公示 各区对验收合格的拟进行补贴的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工厂化种植厂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验收组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行文申请资金。 三、其他要求 各区应对提供的验收结果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
附件: 1. 温室大棚实地验收报告表 2. 克拉玛依市鼓励扶持“菜篮子”工程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摘录
附件1 :
温室大棚实地验收报告表 实施主体
负责人(个人)
联系电话
安装企业
建设地点
设施类型
验收情况 主体规格 长度(米)
宽度(米)
高度(米)
生产面积(亩)
主要配套设施设备
实测数量(座)
补贴标准 (元/亩)
补贴资金 (万元)
验收组专家意见:(对安装规格工艺、配套设施设备、总体情况及验收结果判定等提出具体意见)
验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组成员: 姓名 单位、职务及职称 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住建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需双面打印 附件2:
克拉玛依市鼓励扶持“菜篮子”工程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摘录)
一、补贴标准 对在规划区域内按照标准(农业部门出台)新建高标准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工厂化的种植厂房,且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2年内建完),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名词解释 生产面积:是指单个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工厂化种植厂房的占地面积之和(不含看护房、实验室等其他非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占地面积)。 附件: 关于印发《温室大棚建设标准和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手机扫一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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