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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正当时:增强荣誉责任感

2024-07-04 21: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正当其时)

《现役军官法》修改在即,曾参与起草该法的军队干部工作专家认为——

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正当其时

在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张德江委员长向大会所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修改《现役军官法》。消息一经披露,就备受各方关注。近日,就现役军官法修改、加快推进军官职业化进入制度安排等相关问题,本报采访了曾参与起草《现役军官法》的原总政治部干部部科技文职干部局副局长洪亨武大校。

加快推进军官职业化制度安排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修改《现役军官法》的背景?

洪亨武:随着国家和军队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现行军官服役制度许多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环境深刻变革和军队快速发展要求,不能适应推进中国特色军官职业化和建设一支能够担当强军重任的高素质军官队伍需要。目前,我军军官职位分类精细化、发展前景透明化、培养使用专业化以及管理保障规范化的程度都还不够高,影响和制约了军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加快军官职业化步伐,正是推进我军强军战略和军官管理现代化,解决当前“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不足”“打现代化战争能力不够”问题的紧迫需要。

习主席早在2013年6月就明确指出,干部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大方向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在前不久的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他进一步明确,要建立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习主席的重要指示,为军官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

军官职业化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110多个国家实行该制度。我以为,军官职业化,是军官以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使命及国防军队事业为终生职业,国家给予军官以稳定的服役方式、有序的发展目标和优惠的待遇报偿为基本保障,志愿与选拔相结合的职业军官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内涵的主要特征是:职位分类科学、职业发展清晰、专业培训规范、人才释智充分、服役效益优化、社会报偿优惠。

推进军官职业化对于军官队伍长远建设、吸引保留人才,对于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的形势下,军官职业化的一些思想成果和实践成果迫切需要在《现役军官法》中加以明确和规范,也可以说是势在必行,行当其时。

增强军官职业荣誉感归宿感责任感

记者:军官的职业属性对于确立和维护军官的权利义务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具有基础性作用,请您谈谈如何强化军官的职业属性?

洪亨武:军官的职业定位,关系到军官的权益和地位。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把军官明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这种定位,不能彰显军官特殊的职业身份,不仅导致军官在职务等级、福利待遇和安置保障等方面与公务员不相匹配,而且造成军官在社会生活中本应享有的“优先”“优惠”“优待”等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出现许多有损尊严的无奈和尴尬。

事实上,军官在国际上始终是一个国家备受尊崇的独立职业,不应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简单类比。军官的职业特点是,抛家舍业、戍边卫土、艰苦危险、牺牲奉献。基于这一特点,可在《现役军官法》中把军官身份属性定义为:“军官是承担国家防卫任务和军队建设职责,以及履行其他特殊使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与公务员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特殊荣誉,享受优惠待遇。”将军官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既表明军官作为国家公民的一般身份属性,又表明军官作为担负国家防卫任务人员所具有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特殊职业特征。这种定性,对于提升和彰显大国军官地位赋予了更大空间,有利于确立其他行业不可攀比的独立待遇保障体系,有利于激发军官献身国家使命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建立依法治官的责权体系

记者:如何通过修改《现役军官法》更好地维护军官的合法权益?

洪亨武:《现役军官法》对军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军官在服役、培训、考评、任用、交流、退役等整个服役过程中,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军官管理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由于缺乏法律责任,而得不到有效纠正。

我以为,可从依法治官上建立明晰的责权体系,实现军官管理责权法定、责权统一、施权法授。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地位,即明确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军官不仅应有履行与职责相应的义务,也应享有与义务对等均衡的权利。从国家最高利益看,军官首先应以履行义务为出发点,但当军官为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出现权利无法履行时,国家应采取补偿方式实现军官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尤其是军官在履行守纪、服从、献身这一最高价值使命时,国家应确保军官在服役、培训、晋升、待遇、安置等方面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不能因为强调国家利益而无视军官权益。

另一方面,要明确军官的法律责任。对作为责任主体的军官及管理部门,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约,军官不履行义务,要追究责任;同样,军官管理部门(或负责人)无视军官权益、违反法律规范,也应追究其责任。只有确立清晰的责权规范,实现“有权就有责,责权相对等”,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既可有效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又能充分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通过规范军官任职岗位,明确军官的职业发展路径?

洪亨武:培养选拔能打仗、打胜仗的人才,是我军军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军官在培养、使用和发展上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军官培训率不高,存在用而不训或训而不用等训用脱节现象,军官使用缺乏刚性约束,缺乏明确的岗位标准和规范,军官的发展随机性大等问题。我建议,修订《现役军官法》时,要科学系统、制度化设计军官培养发展路径。

在军官培养上,可按照岗位职衔等级实行逐级培训,坚持训用一致、人岗一致,军官职业化首先要做到军官专业化。

在军官使用上,要坚持岗位标准,把好任职资格关,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军官的任职要求、经历资质作出具体规范,保证军官素质能力与岗位需要相匹配,实现用人标准与岗位要求耦合统一,真正把优秀人才用当其时、用当其位。

在军官发展上,可建立清晰有序的成长路径,合理设计职业发展方向,施其所能,展其所长,提高军官职业安全感。对于素质相对专一的军官,按照专业化方向稳定在同类岗位上定型发展,减少人才培养成本和浪费;对于有发展潜能的军官走复合发展路径,在多个岗位交流培养,培养其成为军政兼通、指技合一的领导人才。明确军官的成长路径,不仅能够按照职业化要求,使军官得到合理任用,增强培训使用效益,而且能使军官从自身素质上看到透明的发展前景,避免出现浮躁心态,遏制用人上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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