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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发短信,一男子诈骗被判刑

2024-07-16 14: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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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喜讯通知:你的账号50000积分即将到期,将于48小时之后清零,请登入手机网wap.ccbgfy.co兑换现金。”一匿名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称,有人在某地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正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吴某当场抓获。

“提前编辑好诈骗短信内容,利用‘伪基站’设备进行群发。”经查,吴某在一朋友高价利诱下,以某银行的名义向9028名手机用户发送虚假银行短信,并从中获利1千元。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伪基站”向他人发送诈骗信息9028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用于犯罪的“伪基站”发射装置、笔记本电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撰稿:王美兰

原标题:《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发短信,一男子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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