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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的职业转型之内部转岗

2023-12-27 13: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投行的职业转型之内部转岗

本文摘录自沈春晖原创著作《投行十讲》,是该书第十讲“投行的职业路径“之第三节“投行的职业转型“中的一部分。

投资银行是一个可以长期从事的职业。正如《投行十讲》详细分析投行为什么是个好工作时指出的,基于投行的意义感和给予个人的持续成长力,是可以把投行作为长期事业的。我们在国外的影响作品中,也见到过满头银发但仍然神采奕奕的投资银行家。

但是,投行也毕竟有其自身工作的一些特性。长期的忙碌、频繁出差、持续专业学习对身体的压力,项目成败受多种因素影响、严格考核对精神的压力,以及自身家庭状况等,都可能会让投行业务人员产生转岗、转行的想法。

常见也是相对一个比较容易的“转”的方式是从投行前台到中后台。

《投行十讲》讲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a行业、地域和产品来划分的业务团队均属于前台业务部门,他们的主要工作包括从承揽到承做的业务过程。

而中后台部门常见的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负责投行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和内核的项目审核部门。其中,质量控制部门要负责业务项目的前期立项、承做中的业务沟通、申报前的工作底稿检查和申报材料质量审核等。内核机构要负责申报材料审核、组织召开内核会等。

第二类是负责股票与债券发行工作的资本市场部,它们主要负责对外联系监管审批机构,对内联系前台业务部门,协调两方共同处理有关项目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第三类是负责后勤的运营管理部门。

这里讲的从前台到中后台,主要指的是从前台业务人员到质控和内核部门负责投行项目的审核和风控工作。有较长业务经历的投行业务人员因为年龄、体力、家庭等原因不能承受前台业务的各种类型的压力和任务,但又不愿意离开投资银行业务,那么到后台审核部门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原因有三:其一,长期的前台业务经历,特别是专业水平、过往的投行项目经验有助于迅速快速“上手”后台审核工作。

其二,对于后台审核部门而言,从前台业务人员转型而来的人员更能够理解前台业务流程以及与前台人员的沟通,比直接培养新人更加合适。

其三,投资银行实行的是业务级别和行政级别两套级别体系,固薪是按照业务级别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即便是业务级别较高的前台业务人员到后台审核部门,即使不承担审核部门的管理工作、不出任管理职务,仍然可以保留业务级别,保证基本的薪酬待遇不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实施后,“质量控制”和“内核”分别作为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第二道、第三道防线,在与投行业务部门的独立性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履行质量控制职责的质量控制部门可以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也可以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内核机构则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

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均是将内核机构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即本书讲的狭义投行),而将质量控制部门放在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之内。也就是,如果到质量控制部门,那么就还是在狭义投行的范畴之内。如果到内核机构,则相当于从狭义投行脱离,进入了证券公司的整个风控体系之中。

除了内部转岗到后台审核部门,还有一种接近于内部转换的可能,就是在证券公司内部转换业务岗位,例如到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投资等业务部门。之所以转换去这些业务部门,是因为这些部门所需要的基础专业能力与投行有相似之处,而且之前可能有较多的业务联系,也相对比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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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转岗到证券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股权一级市场投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股权一级市场投资业务来源于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简称“直投”业务)转型。过去,证券公司一般通过设立直投子公司来进行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业务。直投子公司的业务运行模式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使用自有资金直接进行投资。第二种情况是通过下属机构设立直接投资基金,通过募集资金,自己作为基金管理人来进行投资。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及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25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证券公司进行股权一级市场投资,需要区分资金来源,分别由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来进行。

私募基金子公司只能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业务,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在私募基金子公司或其下设理机构设立的单只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子公司从事的是基金管理业务。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只能通过另类投资子公司来进行。《通知》明确,另类投资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因此其资金来源只能为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无论是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其从事的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有着天然的联系。从业务链条协作来看,投资银行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本来就需要联动发展。虽然监管部门对于“保荐+直投”有一些限制措施,但也没有禁止。符合规定的“直投+保荐”(直投后允许保荐,但保荐业务实质开展后不得直投)仍然是可以的,而且未来有进一步松动的可能。

而且,两者的业务协作不一定需要体现在“直投+保荐”上,而是包括各种资源的共享、联动。此外,保荐机构在科创板IPO项目的强制“跟投”,也必须由另类投资子公司来进行。

顺便提一下,早在2011年,证监会发行部曾经出台《关于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1】185号),规定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可以保留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但不能执行保荐业务,即不能签字推荐项目。由此看来,投行业务人员流动到股权投资业务部门,是早已成为常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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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春晖,红塔证券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裁,我国首批注册的保荐代表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春晖投行在线”网站创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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