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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查阅案卷吗?

2024-07-14 18: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笔者参与查处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期间,在对违法行为人调查询问完毕后,当事人提出了前往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查阅案卷的诉求。那么,行政相对人能否在处罚过程中查阅或复印案卷?有何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查阅案卷的权利。

  现行“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案卷查阅权,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告知义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程序的证据出示和质证要求。《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依法查阅与听证有关的案卷材料的权利。由此可以体现,当事人提出案卷查阅诉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予支持,并为当事人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的哪个阶段可以查阅案卷?为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有序和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当事人可在案件调查终结且下达处罚告知后及时进行案卷查阅;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串供或拒不配合执法调查,则不宜向当事人公开案卷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或代理律师有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据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查阅、复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案卷材料,行政机关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案卷材料。

  行政机关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在法定起诉期6个月后,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或通过复议、诉讼进行救济的法定程序均已终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案卷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故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案卷材料。如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如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公开的答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前,随着环境执法力度持续加大,环境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亦有上升趋势。为从源头化解行政矛盾争议,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务必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查阅案卷的知情权,并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过程提出的异议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如当事人仍坚持否认违法事实的,应由当事人提供足以推翻该项事实认定的充分证据,如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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