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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3-04-21 01: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内建行〔2021〕11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做好取消资质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本通知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咨询电话:0471-5332425  

          0471-5332426

          0471-5332427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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