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内蒙古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锡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7-14 09: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旗县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1年1月4日

  

附件:

  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盟战略,大力聚集创新创业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办法》(内人社发〔2019〕49号)、《锡林郭勒盟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办字〔2017〕59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盟的各类企业)引进人才,锡林郭勒盟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各旗县市(区)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但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引进对象标准。

  第三条 成立“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附后),负责研究审定人才引进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并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各旗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围绕我盟打造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重要的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输出基地、草原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向北开放前沿阵地,紧扣现代畜牧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源开发与利用、电子商务、口岸物流、金融管理、乡村牧区振兴等领域发展需求,加快聚集高精尖紧缺人才,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军民融合产业,着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实现产业发展与人才集聚的双向互动。

  第五条 引进对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且身体健康。盟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引进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八类人才: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证俱全的境外著名大学(QS世界大学排名1000强)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双一流大学重点学科毕业硕士研究生。

  4.急需紧缺的“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符合当地文化特色且急需的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八)第八类

  1.学历学位证俱全的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

  2.学历学位证俱全的双一流大学或985、211高校全日制一本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

  3.急需紧缺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经评审业绩显著,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在民间蒙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人员。

  5.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破格条件人员。

  6.个别特殊岗位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盟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全盟人才需求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进行公示。

  第七条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和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章  刚性引进

  第八条 刚性引进人才是指取得引进资格后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盟的人才。刚性引进坚持“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编制限额内引进人才。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所需编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在盟直或旗县市(区)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如盟直或旗县市(区)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已满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和第七类第1项“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第2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人才的,应向盟委编办申请核增人才引进编制为其列编注册,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本地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第十条 建立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绿色通道”,对不同层次的人才,采取差别化的引进方式。引进第一至六类和第七类第1项“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第2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人才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引进;引进第七类第3项、4项、5项和八类人才的,通过发布公告、评估认定方式引进。拟引进人选经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体检等环节,办理聘用和入编手续。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操作规程》,进一步细化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引进人才,聘任期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我盟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刚性引进的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经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并提交本地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给予引进人才下列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其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聘期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二)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在聘期内从当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根据其买房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类人才,不超过70万元;

  第四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不超过40万元;

  第七类人才,不超过30万元。

  (三)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不含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不纳入引进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享受下列配套支持政策:

  (一)任职使用。对工作表现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7〕27号)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引进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二)户口迁移。引进人才可在服务地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三)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需要在我盟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四)配偶就业。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决就业;第五至七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引进单位同意,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安置到引进单位。引进人才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由当地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职称评聘。引进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引进人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聘用政策的,可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如引进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六)租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或当地政府未建立人才公寓的,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第一、二类人才每年5万元;第三、四类人才每年4万元;第五、六类人才每年3万元;第七类人才每年2万元;第八类人才每年1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第十五条 服务期内由盟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7〕84号)规定,对相应的引进人才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及成效评估。

  第十六条 人才平台载体建设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五)对新认定的盟级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并签订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分别按每人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或举荐人才的单位奖励。

  第四章 柔性引进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是指采用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确立柔性引进关系;

  (二)用人单位提供柔性引进人才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本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三)根据组织人事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由本级“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天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天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四类人才,每人每天15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五、六类人才,每人每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类人才,每人每天80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放宽外国人才来我盟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对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柔性引进外国专家,在自治区给予的工薪资助和食宿交通补贴的基础上,最高给予40%的工薪资助。自治区和我盟给予的工薪资助资金,累计不超过合同约定工薪的90%。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的第一至六类人才,经自治区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获得自治区“鸿雁计划”嘉宾资格,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引进人才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限时内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制度。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凡不参加考核或经考核确定不能履行约定职责的,不再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引进人才在聘用期内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将引进人才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盟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承担或主持国家、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

  第二十七条 引进到我盟工作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各级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

  第六章  人才引进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项资金支付渠道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助资金,由盟财政承担。    

  (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各项资金,引进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引进单位为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人才流动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7〕31号)规定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及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有关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一人符合多个类别时,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锡林郭勒盟人才引进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周祥伟       盟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萨仁其木格   行署副盟长

  成  员:戴国忠       盟委组织部副部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书记 

  车淑荣       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胡成良       行署副秘书长

  青格勒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邵海旭       盟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青格勒(兼),办公室副主任:张丽清、刘明元。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