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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机构字[2006]183号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华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设立华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港币5000万元。 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外派人员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须报我会备案。 二、我会对张海波担任华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无异议。你公司在境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三、你公司应在华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 四、你公司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月向我会报送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境外机构融资和担保。 五、你公司境外机构如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会报 告:(一)发生违规或重大亏损;(二)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三)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经济或金融体制、法规的重大变动;(四)按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你公司境外机构及人员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如你公司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本批复自动作废,你公司应向我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二○○六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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