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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职能部门与基层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的重点是学校职能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其他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主要包括: (一)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8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职级8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的,同一职位任职4年以上的,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 (四)需要任职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轮岗交流。 第六条 学术性或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年限。 第七条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注重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基层单位任职。选拔学校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有在基层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 第八条 加强不同部门或单位、不同性质的岗位之间的干部轮岗交流,注意安排干部在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轮岗。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安排到其他部门或单位交流任职。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九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基层单位正职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整体交流。 第十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或到达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分管领导和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初步方案,提出需要轮岗交流的干部名单; (二)学校干部工作小组酝酿,形成征求意见方案; (三)党委组织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四)党委常委会(全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校党委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单位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在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五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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