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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明考勤制度的通知

2024-07-13 01: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黄中法[2009]10号

中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纪律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去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明考勤制度的通知》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请假制度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    请事假、病假程序:部门副职以下人员请假半天的报部门领导审批,半天以上三天(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的报院长审批;部门领导请假三天(含)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的报院长审批。一天以内的请假由所在部门登记备案;一天以上的请假以书面形式办理,由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并报政治部备案。请病假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证明。正常休假按原来请假程序不变。    二、抽查制度    由政治部和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原则上每月抽查一至两次,抽查采取了解人员在位情况、查阅部门考勤登记表等方式进行。抽查完毕后填写考勤抽查登记表并签字。    三、点名制度    所有集体活动原则上要进行人员清点,点名在会前或会后进行,并根据人员到位情况填报考勤抽查登记表。    四、通报制度    各部门在下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上月的部门考勤登记表报政治部,并认真核对好请销假人员。每月的第二个星期一通报上月所有的请销假情况。    五、奖惩制度    (一)奖励    1、物质奖励;    2、对考勤制度坚持好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通报表扬;    3、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二)惩罚    1、对考勤制度坚持不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告诫和定期通报;    2、对无故缺勤的,扣除绩效考核相应分数、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视情况扣除年终奖;    3、部门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审批职责的,扣除部门绩效考核相应分数,并取消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4、对无故缺勤超过《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5、无故缺勤并导致引发恶劣影响事件、事故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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