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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有了“退出机制” 六种情况要退房

2024-07-14 13: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自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以来,公租房逐渐成为“安居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极大程度的解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力军。据了解,截至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惠及家庭2.5万户左右。

对于公租房的承租使用,市民大多知道符合条件可以提出申请,却对于合同到期还需通过审核方可续签、出现6种情形需启动退出机制做退房处理等了解不深。近日,记者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公房局)了解到,虽然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一直存在,可不少市民却认为只要申请到了便可以一直无条件使用。“公租房在承租过程中,如果出现6种情形是需要启动退出机制进行退房处理的,两年一签的合同到期了也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继续续签。”工作人员介绍说。

符合条件可申请

记者了解到,公共租赁住房所保障的家庭主要为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工。这几类人群如果想要申请公租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同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如果承租人不能提供上述(一)、(三)两个手续的,可由担保人为其担保,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和连带责任。而担保人应当具有本市户口,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收入或固定工作的条件。稳定收入和固定工作指担保人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相对较稳定的工作单位且具有持续稳定的收入。

(四)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内没有购买、出售或赠与房产。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居住证明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如何申请公租房

据工作人员介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市民便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及手写的申请表递交到相关部门予以申请,具体申请流程为: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和公示无异议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局。

(三)市公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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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旗县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8种条件的群体是可以优先选择房源的,这也是我市公租房保障项目中的一项贴心政策。”工作人员介绍说。据其介绍,具体的8种条件分别为:

(一)包头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

(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英雄模范;

(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军烈属;

(五)见义勇为人员;

(六)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

(七)残疾人;

(八)计生特殊家庭。

六种情形需退房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保障项目实施以来,极大的解决了我市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引起了市民们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住房困难家庭想要通过公租房来实现安居梦。可就在此过程中,不少市民却没有对承租政策深入了解,认为只要通过一次审核成功申请上之后便可以永久性使用公租房,殊不知现实中并非如此。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在承租过程中,如果发生特殊情况是需要做退房处理的,即便想要继续承租,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再次通过审核。其中主要以6种情况为主: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在原承租人死亡后10日内重新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并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承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确定出新的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同时终止,承租家庭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因家庭成员、工作地点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住房面积或位置的,可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换租申请,申请程序按照本细则的申请程序规定执行。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网络、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所承租房屋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予以恢复或赔偿损失。

(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承租房屋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取租金。

而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过渡期限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取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的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如果出现逾期未腾退承租房屋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对于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信息等欺骗方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所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所承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作者:李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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