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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
通告显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予以公布: 一、自公布之日起,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等区域的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不超过300万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自行确定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那么,非普通住宅如何界定呢? 容积率1.0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单套总价超过300万元,满足其中一项,便是非普通住宅。 此次调整之后,直接的影响,便是契税问题。
提示:备注更正为: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在购买第一套、第二套住房,缴纳契税时,不涉及是否非普通住房的问题,但是在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时,缴纳契税,如果满足非普通住宅界定标准,那么契税需要按照4%来缴纳。 前一版本的标准,为早年设定,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单价、总价也在随之变化,此次对总价进行调整,也是顺应市场规律的行为,至于是否有其他层面的意图或考虑,我们将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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