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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很多人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婚内财产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协议效力更强,涉及赠与的条款不能被撤销。 所以,婚内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好,注意不要写无效条款。当然有些约定内容需要公证,否则涉及赠与条款的,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需要办理公证或者过户。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夫妻乙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行为。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即便签的是夫妻财产约定,法院也会将该约定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未公证,房产未过户的话,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谁提离婚谁部分财产或者谁出轨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比较明确,是都无效的,当事人需要避开。 ![]() 综上,夫妻财产协议不是必须公证,但涉及赠与内容的需要公证,否则赠与一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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