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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规定了人数为 5-19 人,应为单数,但未限制偶数。增加了职工董事,即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值得注意的是,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不应是公司股东。第三款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第四款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及职务履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董事会的会议应当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应在章程中规定,一般应为书面形式并载明 会议事由,虽然第三款有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但最好在章程 中预先作出规定,以避免为此扯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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