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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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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找法网提醒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进行区分,后者要综合年龄、心智等因素来判断。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主体的平等性

  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2.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即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不由任何人决定。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民事权利则由个人决定,只有参与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享有。

  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也不得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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