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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股权回购和股权转让,你分清楚了吗?

2024-07-14 1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疫情过后,许多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公司难以为继,于是出现了许多小股东要求大股东“回购”股权,以避免损失,但是根据公司法,股东退出有三种形式,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74条)以及解散公司,没有法律规定大股东必须接手小股东的股权,小股东提出这样的要求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极不合理的。

一、概念厘清

1、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2、股权:是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所形成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四条)

3、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4、股权转让:指的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而股权转让,又分为向公司股东内部转让以及对外转让。

5、退股:就是股东退出公司,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约定/法定)退出公司,从而由公司收回其所持股权并支付相应股权对价款的情形。通常情况下,退股协议的签订主体一方为目标公司一方为退出股东。

退股

公司法中并没有退股的相关定义,坊间所称“退股”通常是股东将其所持股权退还给公司,要求公司或大股东收购其股权,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抛开对赌协议等特定情况,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大股东以及公司并没有义务“回购”小股东股权。

股权回购:

1、有限责任公司:

谈及退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约定或法定的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东的股权。

(1)约定回购:在坚持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基于特定事由与公司签订退股协议,公司收回股权后,可以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公司也可以收购股权后,依法办理减资手续。

(2)法定回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内起九十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份有限公司: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有下列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东退出,是现在大家谈到股权必谈重点,那么股东有哪些方式可以退出呢?常见方式有“股权转让”、“退股”、 “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在实务中通常会应用到的“股权转让”与“退股”又有什么样的区别所在?

二、适用条件

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人资两合性”,是以人合性为主兼有资合性的公司,所以在不影响其人资两合性的前提下,对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的处理也有些许差异。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对此没有优先购买权。

(2)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基于“人合性”考虑,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2)-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别处理:

(2)-1-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1-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3)股权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

1)阴阳合同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阴阳合同”于案件司法实践中,法院趋向于认定以“阴合同”-即对内合同为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因对内合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则可能会被撤销。

(5)“0元”转让股权下的涉税问题

1)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未

出资的前提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即0元或1元股权转让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因此,应按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核定净资产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

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和开放性,所以股份转让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但在涉及IPO以及科创板时有特殊规定。

(1)《公司法》相关规定

1)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证券法》相关规定

1)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 第2.4.3条: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2) 第2.4.4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第2.4.5条: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股份;自所持首发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计使用。

同时也提醒各位投资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有其他处分行为时,应厘清各种概念,剖析其各自的风险所在,分清楚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以免给自身或给公司带来意外损失。

注:文章系转载,仅供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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