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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3-12-23 0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现就申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市属、区属国有企业。

  二、任职条件

  (一)申请公职律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制、执法等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满一年的在编公务员;

  4.品行良好,没有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公务员考核近两年称职以上;

  5.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公司律师的基本条件

  1.任职于我市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且该部门具有3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或者已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在职人员;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5.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一年以上;

  6.品行良好,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没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7.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申报流程

  (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任职条件进行审核遴选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属市级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申请人属区级以下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司法局审核,区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司法局;公职律师的申请中,申请人属垂直管理系统的,由所在单位通过本系统市级主管机关将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具体政策执行问题,以及各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前,请及时联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相关申请材料请登录天津司法行政网(http://www.tjsf.gov.cn/)律师管理服务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三)申报时间。市司法局于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集中受理申报。2017年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到11月20日。

  联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联系电话:23082257

  2017年10月19日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材料清单

  (一)公职律师申请材料

  1.《天津市公职律师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资格档已调至我市;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公务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如干部任职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公务员登记表》等);

  6.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法制、执法岗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

  7.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近两年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原件;

  8.近期、正面、免冠、2吋、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用于制证)。

  (二)公司律师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天津市公司律师登记表》;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且资格档已调至我市;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法律事务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

  7.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以及为申请人缴纳各类保险的证明材料;

  8.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9.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证明;

  10.近期、正面、免冠、2吋、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用于制证);

  11.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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