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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2024-07-17 13: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煤矿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厂区绿化环境整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我矿安全综合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职工、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归属综合处管理,由综合处负责保安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我矿治安保卫工作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门房、入井检身房和夜间巡逻,门卫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出入井检身房配备三名保安人员,夜间巡逻配备两名保安人员。

  第五条 我矿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岗位都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坚持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制度,各班各岗执勤时间,由保安主管进行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第七条 各班组提前十分钟到岗位上接岗,如接班人员未到位,在岗人员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交换班时,应将执勤所需器械物品,注意事项交接清楚,当面签字确认。

  第九条 保安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赌博、聚众喧哗;应遵守厂纪厂规,不得泄漏煤矿机密。

  第十条 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理,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 保安当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或发现纠纷事件应及时与相关管理者联系。对纠纷事件,保安员应稳定事态的发展,并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阻,以制止事态的扩大。

  第三章 门卫制度

  第十二条 门卫值班人员由综合处统一管理,保安队长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 负责矿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矿区;对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要询问,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必须在岗亭登记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第十五条 对进出车辆、人员严格检查,严防闲杂人员进入矿区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所属区域。

  第十六条 运输物资人员凭该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物资放行单》,核实无误后放行。

  第十七条 爱护值班室的设施设备,保持门岗及辖区内的清洁卫生(含岗亭周边),做到随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严格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期间,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站姿、坐姿,按规定值勤,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 熟悉本单位人员、车辆等基本情况,对外单位特别是上级单位来机关办事的车辆、人员,要主动、有礼貌地询问情况并热情协助。

  第四章 巡逻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矿所属区域内的值勤巡逻工作,执行轮流值岗制度,保证矿区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线路巡查,到规定巡逻地点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矿区范围公共设施是否完好,若有损坏情况,及时上报矿综合处。

  第二十四条 巡视矿区的治安情况,留意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等场所,避免可疑人员或闲杂人员进入矿区。

  第二十五条 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随时巡查矿区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并填写好巡查日志。

  第二十六条 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擒获或报警;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尽可能第一时间扑救。

  第五章 保安器械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保安队长负责保管保安器械,严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领用和交接班制度并做详尽记录。

  第二十八条 保安器械的使用按如下规定:

  (1)严格按照保安器械的使用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操作。

  (2)任何不当值人员须将器械交回保管队长登记入库,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3)不准利用对讲机中呼叫与工作无关之事,禁止使用不文明语言。

  (4)爱护和保养好保安器械,切忌进水、严禁摔打和抠剥。

  (5)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员不得将保安器械转借他人或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动用私刑。

  (6)保安器械实行负责制制度,谁领用谁负责遗失,如有人为毁损现象,照价赔偿。如属故意毁损,除照价赔偿外,从重严肃处理保安器械使用前后。

  (7)值班人员要检查器械的使用情况,并做好交接记录。

  (8)保安器械只限在工作时间内使用。

  第六章 紧急事件处理原则

  第二十九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拉开距离矿进口立刻就离开。

  第三十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器械特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解决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

  (2) 判断事故无法解决,应急速通报矿综合处。

  (3)日间灾害急报保安队长或综合处工作人员,夜间灾害除急报有关负责人外,判断情况报派出所单位110、消防单位119或救护单位120。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红岩煤矿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相关表格:

  1.《红岩煤矿来访人员登记表》

  2.《红岩煤矿车辆出入登记表》

  3.《红岩煤矿物资出司放行单》

  4.《红岩煤矿巡逻保安工作日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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