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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7-01 18: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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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按照《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水利行业协会、学会和人才评价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水利部同意后,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基础科目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业科目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公共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相应专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已取得某一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其他专业科目的,可免考公共基础科目。

  第六条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规定》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坚持回避原则,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考试,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水利部 (编辑:Jun)【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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