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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语言政策与语言立法

2023-10-21 14: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的语言政策与语言立法 2006-02-15收藏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综合处处长 魏 丹

(此文发表在2005年4期《语言文字应用》杂志,2004年国际语言与立法学术研讨会论文)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其中,汉语就有十来种方言,方言之下还有次方言和土语,有些地方五里、十里不同音,语言交际存在一定障碍。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地总结了中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民语文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一.中国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立法

  1.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非常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五十年代,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语言文字工作发表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后,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标准化的新阶段,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管理经验,国家语委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语言文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标准。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的混乱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逐步走向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也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也应该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近年来,虽然加强了宏观管理的力度,但是,语言文字应用的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推广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社会风气,有些地区方言盛行;社会上还存在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现象;有些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在营销活动中乱造音译词;信息技术产品中语言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也很突出;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滥用外文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得最多的问题,也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人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的力度。

  2.社会上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高

  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关注。1990年~1996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达97项,其中,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有28项。特别是1996年语言文字立法的呼声最高,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27位代表提出了7件要求语言文字立法的议案。1997年,又有164位代表提出了5件要求立法的议案。根据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1996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

  二.立法经过和立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

  语言文字立法简要经过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1月启动,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国家语委配合。经过对国内1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30个地、州、县的立法调研,国外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法律草案。到2000年10月,历时四年,审议通过。

  语言文字立法过程中涉及得最多的问题是:1.语言文字要不要立

  法(立法的必要性,时机是否成熟);2.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问题;3.普通话、规范汉字的定义问题;4.关于语言文字的使用所涉及的内容问题;5.外文使用问题;6.语言文字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问题;7.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问题;8.调整对象问题(管哪些?管到什么程度?);9.关于繁体字、方言的使用问题;10.关于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问题;11.关于商标用字规范问题;12.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体制与执法主体问题;13.处罚的力度问题等等。

  三.立法指导思想

  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立法目的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来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五.适用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六.主要内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共四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

  调整范围;语言政策;公民的语言权利;政府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主要工作;语言文字应用的总原则;奖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附则。

  七.主要调整对象

  该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方面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该法不干涉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不是法律一出台,就要求任何人在任何场合都得说普通话、写规范汉字,说话不标准、写字不规范就犯法了,而主要是要求在公众场合、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八.主要体现的语言政策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让少数民族在会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再学会一种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便在更大范围的交际场合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

  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推广普通话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自己的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共交际的场合使用。

  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九.语言文字管理体制

  指导思想: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光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主管部门来管是不够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十.关于法律责任

  指导思想: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提高全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该法法律责任的设定是恰当的。

  十一.语言文字立法的特点

  1.与《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持一致,体现了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

  针政策;

  2.简明扼要,包括四章二十八条,内容全面,高度概括,重点突

  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提出了要求;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刚柔相济,正确处理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规范化与保留文化遗产的关系,体现了主体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十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后的语言文字工作

  1.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执法调研

  --宣传周、报刊网络宣传

  2.建立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系统(制定政府规章及地方

  语言文字立法)

  3.推进语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重点领域和工作思路、工作格局、普通话水平测试、城市评估、少数民族汉语课教师普通话培训、制定一系列规范标准)

  十三.语言文字立法的意义

  1.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打开了

  语言文字工作局面。

  2.语言计划的一次重要尝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一步丰富了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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