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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案复印窗口有专人负责受理打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打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患者为未成年人者,父母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管理办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须同时有两位执行公务人员办理,并提供:公安、司法机关的单位介绍信,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工作证件(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已封存病案,须在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复制。 四、一般情况下,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提供复制相关的病案资料内容,包括:住院病历中的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手术记录、体温单等。 五、工作人员对申请打印的病历资料核对后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按照山东省物价管理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六、需要邮寄者请在办理出院手续后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医疗服务-病案复印)办理,需出示同打印(复印)病历一样的证件。 注:儿科病历打印(复印)时需要提供: 1、如为患儿家长办理病历复印时,需带父母双方身份证及出生证或社保卡、户口本。 2、非患儿父母来办理者,代办人身份证、患儿出生证或或社保卡、户口本及患儿父亲或母亲委托书。 温馨提示: 1、为方便患者及家属复印病历时,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建议申请病历打印时提供住院号和身份证就诊卡。 2、打印(或复印)病历在患者办理出院10个工作日后,可在8号楼一楼、门诊一楼及病案复印窗口病案自助机打印(24小时提供病历打印服务),也可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45,下午 13:45-17:15)均可到病案室病案复印窗口打印病历(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病历打印(复印)收费标准:每张0.2元(鲁发改价格[2024]433号);申请办理病历打印邮寄者,统一发 EMS快件,费用为:病案打印预交款50元/份,山东省内邮费12元,山东省外邮费21元(西藏-新疆邮费23元);邮寄业务办理完毕后,若有剩余的预交打印费用将根据原支付路径原路退回,约15-20天即可收到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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