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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标题:《经岗前培训不予录用,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法官这样说……》 大家找工作时 有没有遇到需要岗前培训的情况呢? 经过岗前培训后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应不应该 向应聘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是这样说的…… 2017年10月14日,家住顺德大良的阿辉(化名)来到某公司应聘并参加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培训结束后,该公司安排阿辉及其他应聘者参加了笔试,并在考试之前告知应聘者成绩达到75分才合格。考试结束后,该公司向应聘者宣布了笔试不合格的人员名单,阿辉的名字也在其中。 事后,阿辉认为公司给自己派发的“入职宿舍申请表”表明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自己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被驳回请求后,阿辉不服,于是带着入职宿舍申请表将公司起诉至顺德法院。 原告认为 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达到公司岗位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业务,因此岗前培训构成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与公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同时从管理与被管理的角色关系出发,培训期间事实上接受了公司的劳动管理,体现了与公司的使用从属、人格从属、组织从属的关系,因此岗前培训实质可以认为其从事的是广义上的工作或劳动,不能因为劳动者从事的活动与本职工作无关而否决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每一批次招聘人员都很多,只能通过参加培训、考试的形式判断应聘者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原告阿辉所参加培训的内容即是入职笔试的内容,其参加的培训及考试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在培训及考试前已经明确告知所有应聘人员考试满75分才能进入下一轮安排的情况下,原告笔试不合格,公司未录用原告,所以双方自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被告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应聘者成功入职公司才可以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因此被告公司并不需要向原告阿辉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阿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阿辉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对应聘者提出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在应聘者未达到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其不予录用。在招聘与应聘过程中,双方仅是招聘者与应聘者的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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