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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3-06-28 22: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发改规〔2021〕6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机动车检测监测定点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场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修订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5日  

  (联系人:价格监测中心 胡艳鸣、袁伟红;联系电话:55590838、55590420)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适应价格管理需要,及时掌握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区域、类型的停车经营单位(场)确定为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

  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实圣达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源亿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万向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安佳驿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宇天雅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宣联停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安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8家公司及其下属103家停车场。

  区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按本报告制度要求在本辖区内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个景区和1个居民小区不少于3家的停车经营单位作为区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加强对保障房小区停车收费的监测。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有关规定修改。

  三、监测内容

  机动车停车收费的监测。包括机动车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名称、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停车场范围(位置)、备案编号、车位总数等(详见附件)。监测内容如有变动,应第一时间报告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做相应调整,并通过网上报送平台系统及时填报,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

  四、报送频率与报送方式

  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数据报送频率为季报,采集数据为每季度最后一日执行的停车收费标准,报送时间为一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告(遇节假日顺延)。数据报送方式通过网上报送平台系统报送。

  五、责任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产权(物业)单位应配合其委托经营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共同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定点单位报告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报表,将在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价格”网站等指定平台上予以公开,对不按报告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市价格管理工作要求和实际,对监测定点单位、具体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京发改规〔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动车停车收费监测目录(略)

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经营者市场价格行为,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制定本制度。

  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选取本市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检测企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三、监测内容

  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的监测。包括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及复检项目的监测(具体监测内容见附件2)。

  四、监测项目的确定与更换

  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的机动车检验项目,一律按报告制度要求填报,不得随意更换。机动车检验项目的更换,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统一安排。

  五、报送频率与报送方式

  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数据报送频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第一月的10号(遇节假日顺延),期间如遇价格调整,需随时报送,确保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数据报送方式通过网上报送平台系统报送。

  六、责任要求

  机动车检测单位上报的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报表,将在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北京价格”网站等指定平台上予以公开,对不按报告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服务价格或上报服务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七、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市价格管理工作要求和实际,对监测定点单位、具体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报告内容进行调整。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7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京发改规〔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检验收费监测定点单位(略)

     2.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目录(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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