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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4-07-17 17: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免予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项目法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答:为加强项目建设统筹,优化公共停车设施审批服务,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原则上按特种设备类申报。按照特种设备类申报,无需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开工前应到市场监管部门按特种设备办理施工告知。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向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停车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区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和联网管理进行奖补。

  答:建设奖补按设施类别确定,其中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奖补2万元,停车楼项目每泊位奖补1.5万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动式、循环类机械式停车库每泊位奖补1.2万元。享受建设奖补的停车场均应实现联网管理。对既有停车场实施智能化改造并联网管理的给予1万元奖补。建设奖补和联网管理奖补不同时享受。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奖补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齐,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奖补资金由辖区政府落实。

  三、需求调控、价格引导。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思路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答: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明确提出“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明确提出“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按照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稳妥推进、管用有效的原则,我市要不失时机推进停车收费改革,完善停车收费政策。一是修订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二是优化完善停车收费机制。结合我市动静态交通状况,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主要包括: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要高于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地面停车场收费标准要高于立体停车场收费标准;地上停车场收费标准要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旅游景区(点)、商圈商务区、医院、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繁忙区段的停车收费标准,要高于交通繁忙外围区段的停车收费标准;交通拥堵时段停车收费标准要高于交通空闲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要与我市停车场建设、停车设施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步调一致、协同配合;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到蹄疾步稳、善作善成。要通过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四、坚持停车设施“供需一张图”,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修编,及时将停车设施用地纳入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用地管控。

  答: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要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编制完成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修编》。在现状停车普查的基础上,分析了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全市停车现状及症结进行了系统分析,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规模调控、圈层布局,方式多样、严格控制,综合治理、提质增效”的综合治理思路。并结合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将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纳入了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了停车场用地的规划管控。

  五、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答:城市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17年对《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进行了修订,对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适应我市不同区位、不同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停车配建指标。

  六、具备条件的新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要纳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划拨)条件,给予适当奖励,项目建成后按要求管理。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文件要求,鼓励配建停车场捆绑建设公共停车位。应将新建项目超额配建、捆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答: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的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方式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八、对产权归属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城市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公共停车用地,以划拨或协议形式供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可通过招拍挂、租赁方式获得停车设施用地使用权。

  答:1.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2.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

  3.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配建停车场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九、要定期分析评估,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位置、数量。完善公示制度,规范专属停车泊位。

  答: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定位,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结合道路交通流量的变化情况,定期分析路内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等对交通流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逐年缩减、合理清退。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在此基础上,由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对道路收费停车泊位的数量、收费路段、收费类别、收费时间等信息进行公示。对于专属停车泊位的施划,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进一步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目前在市内三区及崂山、城阳和黄岛范围内的公厕周边施划了120处300个限时专属停车泊位。

  十、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对未按规定时限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答:根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对未按规定时限备案、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违法行为,按照《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处三千元罚款。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违法行为,除取消其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外,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一、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行为。

  答:对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冒充收费管理人员引导车辆停放在随意圈占及其他可停放区域并收取停车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规范企业停车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

  答: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保持对无照经营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畅通无照经营举报渠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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