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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食品安全问题!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4-06-27 05: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最日常、最贴近人民群众的重要民生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回顾

小王在大兴某地开了一家牛羊肉店,用于销售生的牛羊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一次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小王所销售的肉品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成分。大兴区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通过审查认为该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立即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01

经营者

须知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02

检察官

提示

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

只要是有助于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证据,统统都要保存好,如购物小票、发票、网购记录、外卖订单、问题食品的照片乃至问题食品本身等等。

二、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和解,

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协商不成的,进行举报维权

自行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此外,可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北京市可拨打12345“接诉即办”电话进行求助及举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时,也可依托保存的证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以案释法】警惕食品安全问题!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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