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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一定需要缴纳印花税吗?8种情形看完便知晓~

2024-07-14 04: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05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含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四条规定: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06

签订“混合”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五条规定: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07

签订“多头”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六条规定: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08

签订“先分后总”的基建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七条规定: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最后,还有几点温馨提示送给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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