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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及评审备案中的有关问题

2023-07-03 11: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作者: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评审处 处长 高利民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

申报→受理→评审→修改→报备→备案→登记

 

二、评审申报

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2份);

2. 申报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3. 报告编写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2份);

{内容符合要求,有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矿业权人(报告编写单位)公章}

4. 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整合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等)复印件(2份);{证件清晰、合法有效。以勘查许可证为依据的,同时应附发证机关出具的勘查许可范围拐点坐标证明}

5. 勘查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范围、划定矿区范围或矿区设置范围、整合范围、协议出让范围等)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2份);

6. 报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7. 负责坐标转换单位的测绘资质复印件(2份);

8. 矿产资源储量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

9.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对工业指标进行论证的提供)(2份);

10.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先期开采地段说明(煤炭勘探报告、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提供)(2份);

11. 最近一次报告的备案证明(审批、认定文件)(2份);

12. 非正在生产矿山提交基础储量的,应提供(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若经审查、核准,还应提供审查、核准文件(1份);

13. 上市融资证明材料(以上市融资为评审目的的报告提供),包括董事会决议、证券公司证明、上市主体向储量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认可×××报告评审结果的函”、“关于同意上市主体将我公司×××矿业权纳入上市融资资产的函”(上市主体非矿业权人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上市的证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占有股份的提供)(各2份);

14. 根据具体报告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评审受理

(一)受理依据及评审权限划分

1. 《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1)部管评审认定:油气、放射性、上市、涉外、海域、跨省;大型以上: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转让应核实的,以其他方式(上市之外)筹资和融资时依据的、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2)省管评审认定:中、小型: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转让应核实的,以其他方式筹资和融资时依据的、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3)由矿业权人聘请专家评审,由主管部门认定:前2项之外,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或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由矿业权人聘请专家评审,由主管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评审认定制度虽然取消,但该文件并未废止,通过该文件建议起来的分类分级评审制度、回避制度、评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仍然有效。

2. 《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上市报告由部管评审备案,其他那发证那评审备案。}

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1)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5年内不得转让;(3)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应提交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4)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4.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1)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2)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4)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部办理);(5)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不能满足的,应申请探矿权。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6)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近三年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7)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8)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5.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关于剩余资料储量的核实问题:对(2008年2月底以前)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4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下放至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8.《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3号)。{涉及应由部进行的储量评审、储量登记,授权试点省厅备案;对于储量评审仍按原渠道委托评审。}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5号)。{探矿权人在对其他矿种进行勘查活动时,应对共、伴生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单独估算资源储量。否则,地质储量报告不予评审、备案。}

10. 动检报告、正常的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不论是否属于部发证,均由省(区、市)评审备案。

(二)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按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甲级资质: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的地质勘查活动;乙级资质: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活动;丙级资质: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活动。}

(三)一证一报告原则

储量司要求,资源储量报告原则上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以矿业权人为申报单位,按照一证一报告的原则编写、送审、评审和备案。确需分区(或分段)、合并编制提交报告进行评审备案的,应有充分的依据,并经部储量司同意。

(四)受理审查

1. 符合受理权限

(1)落实清楚评审目、发证机关,审查是否符合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

(3)已开采矿山以价款评估为目的的报告,审查是符合财建〔2008〕22号文。

2.初步审查评审目的是否符合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不符合不予受理。

3.检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在有效期限内;

4.审查符合一证一报告原则;

5.审查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土资发〔2010〕86号文;

6. 申报材料是否有效、齐全、规范(格式规范、签字、盖章)。

 

四、评审

(一)评审主要依据

1. 综合依据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

(3)《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 12719-91);

(4)《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10);

(5)《地质矿产实验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 0130.6-2006);

(6)《地质岩心钻探规程》(DZ/T 0227-2010);

(7)《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等;

(8)《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9)《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10)《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11)《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等;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2)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1)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2)矿权人拟以部分勘查区块申请采矿权的,应在全区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并申请探矿权分立后,按规定申请划定矿区范围;(3)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扩区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设立采矿权的要求(据国土资发〔2007〕 68 号,“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

2. 专属依据

(1)煤炭报告评审专属依据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2002);

《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联合发布){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结论负责。}

《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DZ/T0216-2010);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

《煤炭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MT/T 1044-2007);

《煤炭地质勘查钻孔质量标准》(MT/T 1042-2007);

《地勘时期煤层瓦斯含量测定方法》(GB/T 23249-2009);

《煤层气含量测定方法》(GB/T 19559-2008)。

(2)其他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专属依据

与评审矿种相关的矿种规范,包括:

《铀矿地质勘查规范》(DZ/T 0199-2002);  

《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

《钨、锡、汞、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2-2002);

《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3-2002);

《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4-2002);

《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02);

《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6-2002);

《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7-2002);

《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8-2002);

《磷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9-2002);

《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

《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1-2002);

《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2-2002);

《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3-2002);

《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二)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1. 报告名称不规范

实际工作中,常有报告将公司名称加入报告名称中;或者不加矿种名称;或者在报告名称前加“地质”二字,都是不规范的。另一问题是核实报告与勘查报告定性不准。

近年来出现了补充普查、补充详报告,本不应出现这两类报告,因达不到相应程度就应降级,问题在于过去对只能供边探边采的报告(普终报告)和只能达到详查程度的报告(详终报告),是按勘探报告对待的,而新规范将普终归入普查阶段,将详终归详查阶段,这就造成,达不到普终程度进行补充工作的报告,只能称补充普查报告;达不到详终程度进行补充工作,只能称补充详查报告,这需在规范修订时加以考虑。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将勘查报告的名称格式规定为:××省(市、自治区) ××县(市、旗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段、井田)×× 矿(指矿种名称) ××(勘查阶段名称)报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将核实报告的名称格式规定为:××省(市、自治区)××县(市、自治县、煤田)××矿区(矿床)××矿段(井田)××矿(矿种)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注意:共生矿产名称应在报告名称的矿种体现。

2. 评审目的不明确

不少报告,在报告的目的任务中,或者不交待相关目的,或者只说明勘查的技术目的,如作为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等,而不谈评审目的(或者说是行政管理目的),如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上市融资的依据、登记统计的依据、转让的依据等。要求必须明确评审目的。

不同的评审目的,在评审把握上是有差别的,比如作为上市融资依据的报告,只要求客观反映,如实评价;而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报告,除要求客观反映,如实评价外,还要求达到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的条件(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

3. 报告编制任务不确切

如核实报告的核实任务不确切,将勘查阶段的任务归为核实的任务,与实际情况不符,一般来说,核实的任务主要是收集、调查、研究、汇总问题。

有些勘查报告在叙述报告编制任务时,用词很随意,没有注意规范用词,普查报告用详查报告的素语,应认研究规范,规范用词。

4. 自然地理中地面海拔标高叙述模糊

应准确说明矿业权范围的地面最高、最低海拔标高,作为填报登记书的依据之一。

5. 矿业权设置情况交待不清楚

有的报告介绍了矿业权的历史沿革情况,列出几个矿业权范围拐点坐标,甚至对与本次工作无关的矿业权也进行了交待,但看不出本次工作与哪个矿权有关。应开宗名义交待清楚。

不少报告按矿业权证明文件,或者只列出了1954北京坐标系坐标,或者只列出了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未将两个坐标系坐标对照列出。因目前矿业权管理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坐标,资源储量管理用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坐标,因此,要求对照列出两个坐标系的坐标。所谓对照,即要求1954北京坐标系与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坐标对应,编号相同。

有些报告,矿业权信息介绍不全面,如不说明发证机关、准采标高、有效期等。

6. 以往工作介绍不到位

(1)对于已往工作的定位:最近一次报告(经审批、备案的报告)及以前的工作为以往工作,之后的工作计入本次工作。

(2)以往工作应是与本次工作范围有重叠关系的工作。

(3)应说明历次以往工作与本次工作的范围关系(定性说明即可)。

(4)应说明以往历次工作提交的主要成果,备案(认定、审批)情况,包括备案(认定、审批)时间、机关、文号等。

7. 本次工作情况

应说明本次工作的起止时间,列表反映本次工作利用的以往和前期主要工作量及本次工作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对于核实报告应将核实的具体工作量交待清楚。

8. 有些内容与矿业权范围不符

应以矿业权范围为单元介绍矿体特征、矿石质量特征、资源储量等有关内容。

9. 矿体规模、分布标高描述不准确

不少报告对矿体的走向长,倾斜深、分布标高描述不严谨。若矿体未圈边,或者未封底,应准确说明为走向控制长,倾斜控制深,控制标高,以告诉读者,外围或深部尚有远景,也是呼应存在问题与建议中相关内容的需要。

10. 矿体品位的描述问题

清晰的描述应是,矿体单样品位最低值~最高值,平均值,品位变化系数,矿体平均品位。这里要注意3个问题:(1)统计数据必须是圈入矿体中的数据,不应将围岩和夹石的数据统计在内;(2)品位变化系数一定要用圈入矿体内的单样品位进行计算。实际工作中,不少报告用单工程品位计算品位变化系数,由于经过一次平滑,品位变化系数一般会变小,不能很好地反映有用组分的分布情况;(3)实际工作中,矿体特征中描述的平均品位,有的是单样品位的平均品位,有的是单工程品位的平均位,有的是估算结果中的矿体平均品位,究竟描述哪种平均品位,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应描述为估算结果的矿体平均品位,这样才能较好反映矿体的实际情况,与通常的理解一致。若坚持描述其他含义的平均品位,则应加限制词准确说明。

11. 对矿体厚度的描述问题

这个问题在对煤层厚度描述方面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不全面,按编写规范应同时说明全层厚和可采厚,不少报告只说明其一,而且多只说明全层厚度。事实上,从评价煤的厚薄及使用的角度看,可采厚度更有意义,因此,不应忽略对可采厚度的描述;(2)对厚度的使用较为混乱,目前报告中出现的厚度种类有:煤层厚度、煤层有益厚度、最低可采厚度、全层厚度、可采厚度、自然厚度、纯煤厚度等。前三者在《煤矿科技术语 煤田地质与勘探》(GB/T 15663.1-1995)中有明确定义,即:煤层厚度指煤层顶底板之间的垂直距离;煤层有益厚度指煤层顶底板之间所有煤分层厚度的总和(由此定义可知,煤层由煤分层及将煤分层分开的夹矸组成,即煤层厚度是包括夹矸的);最低可采厚度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开采的最小煤层厚度(注意:不是最小煤层有益厚度)。而其他素语,未见有标准定义。对于工业指标中的煤层厚度,实际上通常理解为煤层有益厚度,与标准规定的煤层厚度、最低可采厚度不同,有待于明确。全层厚度应指包括可采部分与不可采部分的厚度(标准中的三个厚度是从垂向上考虑的,全层厚度应是从平面范围内考虑的),可采厚度应指平面范围可采部分的厚度。自然厚度大体相当于全层厚度,纯煤厚度大体相当于有益厚度。

12. 对煤层可采程度评价出现困惑(探讨)。

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煤层的可采程度是根据煤层的可采面积占勘查评价范围(一般为一个井田或勘查区)的比来衡量的,虽然有规范定义,而在实际工作中却仍难以把握。

问题出在:(1)将整个勘查区作为煤层可采程度的勘查评价范围;(2)在确定勘查类型评价煤层稳定程度时,片面地强调了可采程度因素。为此,一些同志将勘查评价范围进一步解释为煤层的赋存范围,所谓煤层赋存范围就是煤层的赋存层位发育范围,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仍很难掌握,如煤层的赋存层位如何确定?鉴于此,个人建议:将煤层分布范围,即将煤层的可采范围加不可采范围,作为勘查评价范围;将全区可采改为全部可采,一方面与大部分可采、局部可采相对应,同时,也避免将整个勘查区(或井田)与全区可采之“全区”相挂钩;在评价煤层稳定程度时,综合考虑煤层的厚度变化、结构复杂程度、可采程度、煤类及煤质变化等各方面因素,不应将某一因素绝对化。

13. 煤层可采程度评价中的点可指数指标应用问题

点可采指数勘查评价范围内可采点数与见煤点数的比值。这一指标在见煤点和可采点分布均匀的前提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煤层的可采程度,反之,不但不能很艰地反映煤层的可采程度,还造成一定的假象。证明如下:

假如见煤点数为a、可采点数为b,则a≥b,点可采指数m=b/a。若勘探阶段在先期开采地段内增加c个控煤点,均为可采点(在先期开采地段内一般情况都是可采点),则点可采指数m’=(b+c)/(a+c)。因为:m’-m=(b+c)/(a+c)-b/a=(a-b)c/a(a+c)≥0,所以m’≥m。也就是说在存在不可区和可采面积不变的情况下,点可采指数随着可采点的增加而增加,而实际上可采程度并未发生变化,这一点还可以用具体数据进一步说明(见表2)。因此,点可采指数只能作为可采程度评价的辅助指标。

表1  点可指数计算表

工作阶段

见煤点数

(个)

可采点数(个)

点可采指数(%)

备  注

普查阶段

40

28

70.0%

 

详查阶段

60

48

80.0%

在有利地段增加20个控煤点(均为可采点)

勘探阶段

90

78

86.7%

在先期开采地段增加30个控煤点(均为可采点)

14. 矿石质量中有些概念不够清晰

如矿石矿物和脉石矿物,不少金属报告,简单地将金属矿物统归为矿石矿物,将非金属矿物简单地统归为脉石矿物,如将铁矿石中的黄铁矿、磁黄铁矿都归为矿石矿物。所谓矿石矿物是指可以直接利用的或者可以从中提取有用组分的矿物,因此对于铁矿来说,黄铁矿、磁黄铁矿不是矿石矿物(如果硫可回收,则另当别论)。对于矿石的矿物成分描述,不少报告,采用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物进行叙述,我认为简便易行,不存在原则问题,未尝不可。

再如,矿石自然类型与矿石工业类型,一些报告将矿石的自然类型与工业类型混淆,有的还将矿床工业类型当作矿石的工业类型。表现出概念不够清楚或者是粗心。矿石自然类型是指根据矿石的物质组分、结构、构造划分的矿石矿物组合类型,如块状矿石、浸染状矿石、磁铁矿石、赤铁矿石等;矿石工业类型是根据工业上矿石选、治方法及工艺流程的不同而划分的矿石类型,如炼钢用铁矿石、炼铁用铁矿石、需选铁矿石等;而矿床工业类型主要是指具有重要工业意义的矿床成因类型。

还有,伴生有用组分和伴生有益组分概念问题。新版《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将二者视为同物,个人认为不如旧版《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的定义清晰。旧版《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的定义是:伴生有用组分是指在矿石中对主要有用组分进行采、选、治加工过程中,可以顺便或单独提取具有单独的产品和产值的组分;伴生有用组分是指在矿石中有利于主要有用组分进行选、治加工的组分。以及在主要有用组分加工时能提高产品质量的组分。

15. 对矿石质量的评述不全面、没有反映其代表性

不少金属报告,缺少物相分析内容,有的虽进行了说明,但不反映做了多样,统计结果如何。这对金矿、铁矿、钼矿等非常重要的,关系到选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流程;有些报告不谈组合分析情况及结果,有些报告虽对组合分析进行了说明,但对伴生矿产进行评价时,却不采用。

16. 选矿试验问题

不少报告叙述过简,不谈采样种类、采用方法、采样位置、配矿情况。类比评价时,不论述矿石的相似性(可比性),有的甚至连试验单位都不提。有的试验结果,不说明尾矿品位情况,缺少精矿项分析内容,特别是不谈伴生组分的流向,回收情况,不足以支持伴生矿产的工业指标和算量的合理性。

(1)应有原矿品位、精矿品位、尾矿品位、选矿回收率等相关内容;

(2)生产矿山要明确列出矿山实际生产指标,并对伴生矿产回收利用情况进行说明。

17.对含煤性的介绍不到位

含煤性中重点说明区内含煤地层是那些地层,共含多少层煤,其中可采煤层有几层。强调要用数据进行说明(可列表),包括每层煤的控煤点数、见煤点数、可采点数、全层厚度、可采厚度、面积可采系数等。有些煤层虽属不可采煤层,但可采点数较多,应说明可采点的分布情况,如连片分布或孤立分布,为是否算量提供依据。对于含煤系数,稍带介绍一下即可。

18. 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并列叙述

可采煤层包括全区可采煤层、大部分可采煤层和局部可采煤层,从逻辑上看,局部可采煤层是可采煤层的一个划分,因此,诸如某某组含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多少层的表述是不严谨的。

19. 煤质部分有关问题

有些报告煤质指标的统计点数远多于可采点数或远少于可采点数,查其原因有多种:(1)是用大范围的统计数据代替工作区内的数据;(2)用样品数据代替点数据;(3)测试分析结果未出来;(4)采样数量不够。前3种情况应修改,第4种情况,能补则补,相差过多又不能补的,应做为质量问题处理。

动力用煤不反映Qnet,d数据,与工业指标不配套。

Qnet,d大于Qgr,d;同一简选样,指定浮煤灰分值低时比高时易选,不符合逻辑。

可选性评价的浮煤灰分指定值过低或过高,不具实际意义。直接用测试结果,而不是通过绘制曲线计算δ±0.1含量,不符合规范要求。

20. 勘查类型确定问题

不少报告,对勘查类型确定论述不到位,或者将所有矿体的特征罗列在一起,或者不明确哪些是主要矿体,或者不做相应的评价结论。正确的做法应是说明哪些是主要矿体。按五个地质因素,反映主要矿体的特征,并逐一对各特征进行评价,最后进行综合,得出矿床勘查类型的结论。

21. 勘查工作及其质量评述不全面

不少报告只介绍了本次工作及其质量情况,未反映利用的以往工作及其质量情况,不全面。报告中应综述以往主要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则应详细说明。

22. 地质可靠程度确定问题

矿床勘查类型与矿体勘查类型问题。有些报告不分主要和次要矿体,不考虑各矿体的具体情况,一旦根据矿床勘查类型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后,全部矿体都按同一勘查工程间距,确定地质可靠程度,这是不正确的,还应考虑各矿体的具体情况。有些报告在确定了矿床勘查类型和勘查工程间距后,还对有条件的矿体确定了矿体的勘查类型(有些矿体只有单工程或单剖面控制,不具备确定勘查类型的条件),再根据矿体勘查类型,由相应的勘查工程间距,确定地质可靠程度,值得提倡。建议今后引入矿体勘查类型的概念,二者功能不同,矿床勘查类型是决定总体工程布置,评价工程布置合理性的依据,矿体勘查类型是确定各矿体地质可靠程度的依据。必须强调,不论矿床勘查类型,还是矿体勘查类型,都是经验的总结,是一般性认识,在确定勘查工程间距和布置勘查工程时,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局部地段变化大的,该加密控制的还应加密控制。勘查类型和勘查工程间距是手段,达到规定的勘查研究程度才是最终目的。

23. 采样测试分析情况介绍不全面

采了哪些样、采了多少样、如何采的、做了哪些分析、分析了哪些项目等均应介绍清楚。

24. 内、外检问题

(1)反映不清楚。有的报告只说明做了多件内、外检,但不说明内、外检率,不做评价结论;多数报告不分批次,而是笼统介绍内、外检情况,有用总的内、外检情况掩盖批次内、外检情况之嫌。建议报告中列表统计、反映各批次原分析数量、内检和外检数量、内检和外检率、内检和外检合格率、外检正负偏差占比、评价结论(内检是否存在偶然误差,外检否存在系统误)等内容。

(2)未按新标准评判内、外检质量。应按2006年发布的《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 0130.1-2006),采用相对偏差评判内、外检是否合格。报告中应说明评价方法、相对充许限的计算公式及选取的系数等。

25. 对开采技术条件类型不做结论

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是几类几型,环境地质条件是良好、中等,还是差,应有明确的结论。

26.工业指标问题

要求说明工业指标确定的依据,与一般工业指标的关系。表述应准确,如煤灰分、硫分、发热量,应注明符号反映“基”(因为“基”不同测试结果是不同的)。

米百分值或米克/吨值、伴生矿产指标,要有具体数据。

米百分值和米克吨值是对厚度小于最低可采厚度,但品位又较高的单工程的圈矿指标,指最低可采厚度与最低工业品位的乘积。理论上,当矿山开采到以米百分值和米克吨值圈定的矿体处时,由于矿体达不到最低可采厚度,势必将矿体周边至最小可采厚度的围岩一并采出,造成矿石贫化,而按米百分值和米克吨值圈定的矿体,贫化的矿石品位仍能达到最低工业品位。实际工作中,有些报告将米百分值和米克吨值扩展到最低可采厚度与边界品位的乘积,即所谓的“边界百分值”和“边界米克吨值”,作为划分矿与非矿的单样指标。这种做法不妥。

27. 资源储量估算对象和范围说明不全面

应说明参加估算的矿体、估算范围、估算标高,并对照列出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54和80坐标系坐标。

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外许可证内的区域,要说明勘查工作情况及资源赋存情况。

28. 厚度计算公式错误或不计算真厚度

有的同志认为,采用剖面法,不需要计算真厚度,这是不对的,描述矿体特征时要用真厚度,工业指标中的最小可采厚度指的是真厚度,不管用什么方法都应计算真厚度。

29.采用剖面法估算资源储量,块段或矿块平均品位计算不正确

应采用剖面面积加权,采用与块段法相同的单工程厚度加权是不正确的。

认定:二次分析、矿体平均品位的6-8倍。

处理:影响块段、单工程

反映:列表说明

31. 小体重值的问题

代表性:类型、数量

取值:算术平均、回归

32. 资源储量分类论述不全面

不少报告仅论述了各别资源储量的勘查工程间距,但不说明相应的勘查研究程度,更不谈可研轴和经济轴是如何确定的,不全面。

33. 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应按保有、累计动用、累计查明顺序规范表述。

申办采矿证的和生产矿山的要提交基础储量。

事实压覆的压覆资源储量的类别划为内蕴经济资源量,计入资源储量总量,同时要明确说明;

34.低品位矿、预测资源量和高硫煤问题

按部备案要求,低品位矿、预测资源量和高硫煤应单列,计为另有,不计入总量。

特殊情况是:开发利用方案利用的或主管部门批复设计利用的;2003年3月1日前取得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方案未明确不利用的高硫煤计算总量。

高硫煤的资源储量估算按照煤层的平均硫分(St,d)圈定。

35. 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估算

(1)共(伴)生矿产达到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的,均要估算资源储量;如果在现实生产中尚不能对其回收利用的,要明确说明;

(2)伴生有用组份未达到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伴生有益组分评价指标)要求、但是在实际生产中能够回收利用的,应对其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36. 资源储量估算超范围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送审报告对资源储量估算的平面范围都给予了重视,但对垂向标高范围重视不够。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从平面和垂向的立体空间把握,凡在矿权立体空间范围外的都应扣除。

37. 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资源储量变化对比是对保有资源储量的对比,要用文图表说明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38. 伴生矿产的分类问题

《矿产资源综合勘查评价规范》(GB/T 25283-2010)已有明确规定:(1)当伴生矿产进行了基本分析,且其质量、赋存状态、分布规律、回收利用的加工选冶试验研究达到与主矿产相同的查明程度;可行性评价中对伴生矿产综合回收的经济意义做出了相应评价,则其资源储量类型可与主矿产相同。(2)虽做了基本分析,但未能满足其他条件的,应降低类别。(3)只进行了组合分析,归类为推断的资源量。

39.文图表不对应

经常出现报告文字说明与插表反映的内容不对应;平面图与剖面图不符。

文表不对应是工作不仔细,校对和审核不认真的结果;平面图与剖面图不符有些情况是不认真,有些则可能是违反了先有剖面图,再根据剖面图绘制平面图的原则。

40.关于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勘查工程间距问题(探讨)

《总则》强调:不同地质可靠程度、不同勘查类型的勘查工程间距,视实际情况而定,不限于加密或放稀一倍;地表或浅部沿走向有工程稀疏控制,沿倾向有工程证实,并结合地质背景、矿床成因特征和有效的物、化探成果推断,不受工程间距的限制。此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差距较大。

鉴于推断的资源储量没有参考勘查工程间距规定,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有必要提出统一要求。《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规定,在普查阶段,对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推断的资源储量。考虑到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的勘查工程间距要比非层状矿床的勘查工程间距大得多,不同矿种不同勘查类型的勘查工程间距已结合了自身特点,因此本人认为,可将“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扩展到其它类型矿床,在符合控矿地质条件的前提下,推断的资源储量的勘查工程间距也可按控制的勘查工程间距的2-3倍(视矿床稳定程度决定)考虑。

41. (333)外推距离问题(探讨)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不同省市、不同专家的认识不统一。过去外推是按基本工程间距,即C级工程间距的1/4或1/3平推、1/2或2/3尖推。不少省、不少同志仍坚持这一原则。

由于有关规范、规定未对矿体按何种地质可靠程度的勘查工程间距外推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按控制的勘查工程间距外推的,也有按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外推的,尺度不一。内、外推的资源储量,为非控制工程圈闭的资源储量,应分类为推断的资源量,而现行标准对推断的资源量的勘查控制程度、勘查研究程度要求很低。因此相人认为,可统一为:在符合控矿地质条件的前提下,按推断的勘查工程间距外推。

42. 关于勘查深度问题(探讨)

鉴于现行规范中除《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对矿床勘查深度有明确规定外,绝大多数规范未做出规定,而矿床勘查深度与矿山开发的经济意义、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国内尚无生产矿山证实可行的超深勘查区应慎重对待,勘查深度由有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根据矿床的实际情况论证确定为宜。

43. 对“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和“简单矿床”的理解问题(探讨)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规定,“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也做出规定,“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简单矿床”存在不同理解,有的专家认为指第Ⅰ勘查类型的矿床,有的专家认为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不同的理解,会对矿床勘查研究程度有不同的要求。经研讨,对于“简单矿床”,应理解为详查程度即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开采简单的矿床,如投资风险小,开拓方案和采矿方法简单的矿床。具体可结合矿山设计单位提供的意见判定。

此外,实际工作中存在将“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理解为除简单矿床外的所有矿床,以至于对只能达到普查(最终)或详查(最终)程度的报告不知如何掌握的问题。鉴于普终报告、详终报告客观存在,现行勘查规范发布实施以前,这两类报告是作为勘探报告对待的(为原勘探规范中规定的内容),应将这两类报告作为“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之外的特殊情况对待,其资源储量可以作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依据。但应注意,该两类报告对矿石加工选冶性能、开采技术条件的研究要达到勘探程度要求。

44. 对全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问题(探讨)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02)规定,普查在预查提出的矿化潜力较大的地区进行,详查在普查圈出的详查区进行,未对探矿权范围全区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要求做出规定。实际上,按照地质规律、地质工作规律和目前的勘查方法和手段,除煤炭等少数沉积型矿种外,也很难做出规定,特别是对于较大的探矿权范围更难做出规定。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需对探矿权范围全区做出是否达到普查程度或详查程度的评价。如何评价,是摆在矿产储量评估师、评审机构面前的难题。本人认为,实际工作中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普查重在找矿,圈出详查区,其工作部署应做到点面结合,体现面上展开、点上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详查重在评价详查区的工业价值,圈出或划分勘探区(井田)范围,其工作部署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体现系统控制、边界基本清楚的原则。勘查方法、勘查手段的选择要合理,工作量、研究程度要达到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2)考虑到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区进行评价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止“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进行评审,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因此,在对探矿权范围全区进行是否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评价时,其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和最低工作量,可结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出具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进行衡量。对于按勘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勘查方法和勘查手段开展了勘查工作,完成了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勘查工作量,普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的工作程度达到了普查程度,详查阶段对探矿权范围内详查区工作程度达到了详查程度,其余地段根据目前投入的有效工作量尚未发现矿体的,可对全区做出达到普查或详查程度的评价。但必须说明和标示截至目前未发现矿体的区域,以便探矿权的后续管理。

45. 其它问题

(1)勘查程度问题

煤炭报告要兼顾全区。

金属、非金属报告参考老规范的比例、结合“保证首期、准备中期、储备后期、以矿养矿”的原则确定。

核实报告勘查程度如何确定?

(2)动用量分类问题

(3)边坡压矿的分类问题

(4)煤柱的分类问题

(5)同体共生矿体如何确定勘查类型,选择勘查工程

距,进行地质可靠程度分类问题

(6)以综合指标圈定矿体,如何确定勘查类型,选择勘查工程间距问题

五、报告修改

几乎所有报告经评审后,都要进行修改。报告修改的主要问题是:(1)只注意反馈意见表中指出的几个问题,对评审专家组成员的个人意见重视不够,即便是非常低级的差错,也不做修改;(2)修改时间过长。

六、报送备案

    部评审心程序:报告修改完毕,送到评审中心后,要经组长验收;后续负责人审查、整理有关附件,完善评审意见书;文秘部门组织校对;评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文秘部门负责审核签字;中心领导审核签字,最后报出。

七、储量司备案流程:

受理→检查→审查→审核→审定→

需修改:质询→反馈给评审机构→复查→复核→审定

不需修改

→告知印刷→提交印刷文件→备案证明用印、归档

八、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包括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占用产资源储量登记和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持勘查许可证的填写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涉及压覆的除外);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许可证、整合文件的(涉及压覆的除外)填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填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为保证数据准确无误,要求在备案前预填登记书,与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一并送交评审机构审核。

特别注意的问题是:矿业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的拐点坐标应填1954北京坐标系坐标,资源储量估算不能超范围;坐标数据、资源储量数据应准确无误。

9提交印刷文件

12

5审查

6审核

评审机构

储量处

司领导

1提交备案材料

是否符合要求

15退回

13复查

14复核

有无重大问题

会审

7审定

8告知印刷文件

10备案证明用印、归档

综合处

2备案受理审查

11

储量研究室

 

3受理

4检查

 

有无修改意见

形成会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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