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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密法解读之法律责任篇

2024-07-05 04: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二、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三、机关、单位定密不当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网络运营者如有保密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59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34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第34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网络运营者未履行信息管理义务,没有履行配合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义务;

(2)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没有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3)没有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并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处理。

“依法予以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

五、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保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六、未取得保密资质、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该如何处罚?

根据保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涉密业务”主要是指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

七、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61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谋利的行为。

八、对违反保密法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保密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法规定,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责任主体,既包括违反保密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渎职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罪名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来源:浙江保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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