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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步骤

2024-07-15 1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受理版权纠纷或侵权案件是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一部分,是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如果受理侵权案件和做出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版权管 理部门一旦成为被告,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关系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学习有关行政法并结合多年的实际经验,归纳出一套操作的程 序步骤,供同行的版权同仁参考。

  一、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版权管理机关可以受理涉及数十种侵权行为的案件,并做出行政处罚。受理案件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投诉,也可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或主动对市场的侵权事实进行查处,对侵权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

  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3、罚款;不属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范围应由法院受理。另一种情况不属于版权案件,属于其他知识产权如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严格对照法律条款,该受理的接受,不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

  (2)审查申请文书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b)权利证明文件或者被侵权的作品,制品的样品;

  (c)要求进行处罚的事实和根据;

  (d)根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

  材料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足。

  3、填写立案审批表

  上述文书经审定符合受理条件和要求,就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领导同意批准后正式立案。

  4.调查、收集证据

  4、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种类,可根据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后果,即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大小,决定应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的处罚手段。如:侵权者大量复制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出版物,严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就考虑多种处罚并用。

  二、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步骤

  1、接受申请书:一般情况,口头申请的不予接受,只接受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注意以下几方面情况:

  (1)审查申请书所列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版权管理部门的受理范围;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不予受理:一种情况是存在侵权嫌疑但不属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著作权法第46条所列的范围应由法院受理。另一种情况不属于版权案件,属于其他他知识产权如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案件。严格对照法律条款,该受理的接受,不该受理的告知当事人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投诉。

  (2)审查申请文书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4条要求,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a)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b)权利证明文件或者被侵权的作品,制品的样品;

  (c)要求进行处罚的事实和根据;

  (d)根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书;

  3、填写立案审批表

  上述文书经审定符合受理条件和要求,就应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领导同意批准后正式立案。

  正式立案后,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侵权事实进行核实,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进一步收集证据。

  调查时应做“调查笔录”,向证人了解时应做“询问笔录”。

  收集证据可采取3种做法:(1)查阅有关资料;(2)抽样取证;(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8条,如果委托其他著作权管理部门调查,应填写“委托调查函”。

  5、受理与期限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15条,版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调查的结果,发出“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6、侵权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及保存期限

  在调查取证时,有必要时可对侵权物品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后,做出是否进行处罚的决 定。做出行政处罚前要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如果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要及时下达《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7、处罚告知及其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之前应作“著作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李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其有权在7天之内进行答辩。

  8、核查事实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版权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答辩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复核。

  9、听证告知

  听证是法律给予处罚较重的当事人对各种事实、证据及有争议问题申辩的机会。

  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做出“听证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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