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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能否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2023-10-03 12: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能否继续主张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问题,只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规定明确了仅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其他类型合同是否能够适用仍没有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目前,《民法典》已经实施,故在今后交易中双方之间的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直接向违约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根据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也能够得出合同解除后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具体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说明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类似于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仍旧有效,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亦可进一步论证该观点。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买卖合同解除后,主张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虽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反的判例,指出解除合同后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是承担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但《民法典》实施后,该问题将会有统一的裁判口径,也能进一步保障合同中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笔者检索的两类不同观点的判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被解除后,在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情况下,该条款并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守约方有权要求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还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35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因此,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的公报案例。(案号 (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问题,虽目前司法实践中未持有统一观点,但主流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且在《九民纪要》及《民法典》的规定之后,该观点更有倾向性和明确性。在面对对方违约后,致使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守约方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合同解除前追究其违约责任或合同解除后追究其违约责任,尽可能维护己方合法权益。

作者:王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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