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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返还物品等相关的行为类案件时,返还的原物已灭失,且原生效文书中未载明物品相等价值。执行案件中,如何进行折价问题,涉及到实体判决,无权对原物确定价值。准确的方法是终结执行。由申请人以原物灭失,请求赔偿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赔偿原物的折价,再申请执行。当然上述办法有点麻烦,有时也可以进行双方协商物品价格,确定折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份,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2021年10月份判决双方离婚,被执行人宋某返还申请人李某电视、热水器、沙发等物品,后因被执行人宋某拒不履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办理 法院在办理李某申请执行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申请被执行人宋某返还电视、热水器、沙发等家具家电,且判决中未载明返还原物的价值。执行中,发现需返还的物品,因年限过长,部分物品已损坏及灭失。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双方确定折抵价格,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一级法官:许书玮 执行案件中,对返还物品类的行为类案件,如果返还物品灭失,且原判决中未载明物品折算价值,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认定价值一致且履行完毕,案件应按执行完毕结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终结案件,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法条链接 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结语 构建大执行理念,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当前法院力推的审执模式。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案件执行,节省司法资源。审理返还特定物品案件应进一步写明特定物价值,提升案件执行力,促使当事人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从而提升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许书玮 原标题:《【法官说法】判决返还的原物灭失了,看法院如何执行?》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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