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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 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4-07-14 04: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各卫生行业协(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依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使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对本机构及人员执业活动中应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及依法执业行为。

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对照依法执业自查要求,在机构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详见附件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管辖范围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导,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或在线核查年度自查总结等方式,定期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区卫生健康委在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校验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各卫生行业协(学)会要对本行业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加强监测评价指导。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将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行业组织监测评价情况及对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核查情况作为确定“双随机”抽查频次的重要依据。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医疗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对未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报告自查情况的医疗机构,可提高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自查总结反映的违法执业突出问题,可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

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将于每年1月1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指引及更新的法律法规,更新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指标。请各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所有自查任务。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2.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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