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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03: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粤卫办〔201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扩大防治覆盖面,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9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梅毒控制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体现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和公平性,全面、整合开展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合理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卫生部《2010年艾滋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和《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    将预防艾滋病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有机结合,完善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策略、措施。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意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的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 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梅毒和乙型肝炎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3.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妊娠梅毒规范治疗及先天梅毒防治率达到90%以上,乙肝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免疫球蛋白使用率达到90%以上。    二、项目范围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在全省21个地市全部启动,其中87个县(区)列为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国家级项目地区。(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项目内容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服务流程见附件2)。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活动,利用广播、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的相关知识水平。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相关咨询和检测。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3中图2和图3)。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两类。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4)。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前,应对孕产妇进行艾滋病症状观察、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并对孕产妇的感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临床分期,结合CD4+T淋巴细胞计数及病毒载量检测结果,选择适宜的抗病毒用药方案。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方案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II期或IV期或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方案见附件5。    在应用抗病毒药物前及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持续的咨询指导及相关监测,提高用药依从性;定期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测,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药物副作用;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孕期每三个月和产后4-6周对孕产妇各进行一次CD4+T淋巴细胞计数的检测,同时在发现孕产妇感染艾滋病时和孕晚期各进行一次病毒载量的检测,观察并评价孕产妇的病情,并提供必要的处理或转介服务。    2.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告知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的重要作用,帮助其及早确定分娩医院,尽早到医院待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会阴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监测等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母婴传播艾滋病病毒的几率。    3.提供科学的婴儿喂养咨询、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对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医务人员应与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家人就人工喂养的接受性、知识和技能、负担的费用、是否能持续获得足量、营养和安全的代乳品、及时获得医务人员综合指导和支持等条件进行评估。对于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者尽量提供人工喂养,并给予指导和支持;对于因不具备人工喂养条件而选择母乳喂养的感染产妇及其家人,要做好充分的咨询与指导,告知其坚持纯母乳喂养,喂养时间最好不超过6个月,并积极创造条件,尽早改为人工喂养。    4.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与艾滋病检测。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在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和18月龄时分别对其进行随访,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的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儿童随访的相关信息。    负责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儿童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时间和技术要求采集血样(采样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版》),登记相关信息后,及时将血样转送至具有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或国家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得到检测结果后及时将结果反馈到各血样本送检单位。    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婴儿在其出生后6周及3个月(或其后尽早)采血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儿童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流程见附件6)。如6周早期诊断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则之后尽早采集血样进行第二次早期诊断检测,两次不同时间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阳性”,确定儿童感染艾滋病,及时转介婴儿至儿童抗病毒治疗服务机构。两次不同时间(其中至少一次于婴儿满3个月后采血)检测结果呈阴性反应,报告“婴儿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婴儿按照未感染儿童处理,继续提供常规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未进行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或早期诊断检测结果阴性者,应于12月龄、18月龄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儿童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见附件7)。    5.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    对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个细胞/mm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应用复方新诺明,以预防机会性感染;艾滋病感染母亲所生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1)艾滋病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2)CD4+T淋巴细胞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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