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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篇: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 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 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 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 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 75% 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 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 毒器械。
第三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 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 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 委托方。
第四条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 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 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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