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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租房子交的“押金”,究竟是什么“金”

2024-07-16 13: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交纳押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比较常见,一些出租人或者中介机构,在承租方有意向后,往往会要求承租方交纳“押金”,并声称如果不交纳的话就不能保留房屋。承租方按照出租方的要求交纳一笔费用作为“押金”,原本只是为了保留一个订房子的机会,没成想在将来的某一时刻,不想租了,出租方却不退这个钱了,那这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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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没有达到预期要求

租客“罢租”后诉讼讨要押金

花某通过某网站发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的一处两居室符合自己的租房需求,于是通过网站披露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代理人江某,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花某对房屋条件提出了要求,包括需要增加家具家电等。

2021年12月5日,江某告知花某要交纳2000元,交了以后就不再向其他客户推荐该房。花某于同日向江某微信转账2000元,并注明“租房押金,请查收”的字样。江某随即微信向花某回复“今已收花某定金两千,合约一年,付款季度付,违约定金不退,收到回复”的内容。花某随即要求对定金的内容进行解释,江某回复称“就是你如果租了这房子,我们给你配完设施了,你不签了,定金是不退的。”花某回复表示“了解,收到。”随后江某将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黄某的微信推给了花某,在与黄某沟通过程中,花某对某房屋中介公司配置好的家具家电和租赁合同签约条件不满意,提出要求退还押金,不再租赁房屋。双方协商未果,故花某诉至法院。

江某称,确实收到了花某的转账,但该款项已经转给了某房屋中介公司,其个人不能退还。其曾经向某房屋中介公司反映过花某的要求,但该公司不同意退还花某已交纳的钱款。

某房屋中介公司称,该款项性质为定金,江某收款时也告诉过花某。公司为花某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并配置了相关的设备设施,由于花某的原因不但使公司丧失了与其他租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商业机会,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00元定金依法不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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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花某交纳的“押金”系“定金”

不予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虽然花某以押金的名义向江某进行转账,但在江某随即回复的内容中已经明确告知该款项为违约不能退的定金,且花某在之后与江某的微信沟通中对定金的含义也有了进一步的认知,并表示了解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达成了合意,即该款项为违约定金。现某房屋中介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收到该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成立。花某未承租已经交付定金的房屋,致使该公司向花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故法院判决驳回花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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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比较轻微,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也就不能适用或者全部适用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押金”不能随便交,

厘清性质很重要。

生活中,除了上述提到的房屋租赁外,在很多场合,如买卖合同中往往也会要求交纳“押金”,请注意,此处的“押金”在法律上并不严谨,其可理解为本案中的“定金”。

除此之外,而与定金极为类似、通常在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作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一种方式,合同订立后订金抵作合同价款或收回。当收受订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可以说,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双倍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还有就是具有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性质的“押金”,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时预先设定而违约事实发生后据此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履约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否具备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从一般意义上讲,履约保证金应该具备补偿性。

通过以上分析,实务中区别“押金”性质,除依据合同条款名称之外,探究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实质性质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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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交纳“押金”后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注意:

第一、在交纳押金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看明白押金的性质,确定明白押金的具体性质后再签订合同、交纳押金,不能随便交纳押金,掉入“坑”中;

第二、交纳押金时,要保留好相关的收据、收条、合同文本,避免口头约定无证据,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第三、发生纠纷后不要怕,协商、调解不成后可以寻求司法的帮助,妥善解决纠纷,切莫意气用事,激化矛盾。

文字:滕文学

原标题:《【以案释法】租房子交的“押金”,究竟是什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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